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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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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规范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文旅科教发(2021)117号),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实验室是经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实施专项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组织相关学术交流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研究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面向文化和旅游科技前沿,聚焦文化强省旅游强省战略需要,培育文化和旅游科技融合示范型载体,培养文化和旅游复合型人才,加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成果宣传和推广,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领域创新创造的活力。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第四条文化和旅游厅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地方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及决策支撑等工作,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文化和旅游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重点实验室规划并推动实施;(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三)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检查等工作;(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文化和旅游厅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支持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发展建设;(二)组织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审核重点实验室调整方案,协助文化和旅游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三)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文化和旅游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定所属重点实验室运行的具体管理规定,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管理;(二)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科研人员、科研场所、运行经费、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自主课题、开放课题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给予支持,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四)确定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围绕文化和旅游行业重大科技需求,针对重点领域、前沿领域、新兴领域、特色领域、交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积累相关基础数据;(二)凝聚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推动学术交流与产学研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三)组织、开展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技术标准的研究。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九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应注册3年以上,具有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承诺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和其他必要支撑条件;(二)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研究领域聚焦、目标明确、方向稳定、特色鲜明,研究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积累有雄厚的基础数据;(三)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研究人员队伍,有稳定高效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四)有与开展研究相适应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和良好的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五)有相对独立的人事和财务权,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六)安全保障制度完备,近3年未发生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七)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满足条件的单位可填写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报请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文化和旅游厅。教育部等部属高校、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可按要求直接申报并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实勘,确定重点实验室创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复开展建设。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根据批复要求编制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开展可行性论证后报文化和旅游厅备案。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开展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仅限1次,期限不超1年。逾期不提交建设验收报告或延期申请且未说明原因的,终止建设。建设完成后,申报单位应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向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建设验收报告。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当由文化和旅游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或经限期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由文化和旅游厅予以公告。未通过验收的,终止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可以设置专职秘书。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任职条件为;(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高尚的个人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本研究领域内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四)身体健康,首届任职年龄一般不超57周岁;(五)有充分的时间履行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职责。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指导重点实验室确定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二)指导重点实验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三)指导重点实验室开展重大学术活动;(四)审核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立项;(五)评价重点实验室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高尚的个人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学术造诣高,一般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70周岁。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不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主任连任不超过3届。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1次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2/3。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指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指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等。固定人员一般应是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固定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50%。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培养高效精干的学术梯队和高水平技术队伍。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每年为重点实验室提供人员保障和运行经费,并资助开放课题和自主课题。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经费,吸引地方财政和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奖励基金等方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重点实验室间学术交流。重点实验室应当与行业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产教学研用合作机制,注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及保密事项等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发生组织人员重大调整、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举办重大活动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或相应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变更名称或者调整研究方向的,应当先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学术道德和学术氛围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2月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考核结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二十五条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厅每5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评估工作按照后续制定的评估规则执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表扬,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经申请可给予1年整改期。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厅应当予以撤销;(一)不接受文化和旅游厅管理;(二)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三)依托单位要求撤销重点实验室;(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五)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六)文化和旅游厅认为其他应该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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