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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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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管理制度.docx

    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I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长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2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和有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员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1.3监理部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h。1. 4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或交底。2安全技术管理制度2. 1监理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即: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应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3. 2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水上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经五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2. 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强化措施,以做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保证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及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3. 4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4. 4.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2. 4.2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3. 4.3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应一式四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门和监理站分别存档备查。4. 4.4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5. 4.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6. 4.6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应检查现场落实情况。7. 4.7监理人员对方案和措施进行监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违规、违章、违标作业,应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监理组长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暂停报验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2.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清晰、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2.6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类安全技术资料,需现场核实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实,严格按规范和有关要求把关签认。同时,应及时整理归档,严禁补签漏签或违规乱签盲目签字。3安全专项例会制度3. 1监理部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3. 2总监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置安全工作。3.3监理部和各监理组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4安全重大方案审查制度4. 1监理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如:隧道开挖、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支架、临边围护工程、模架制梁、水上作业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4.2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措施,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下发执行。4.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逐级细化施工方案和措施,细化的施工方案措施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4.4 经过审查批准的方案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逐级召开专题会进行交底,做到逐级交底签认,责任到人。4.5 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并记入监理日记,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同意施工作业。4.6 凡未达到以上要求、施工单位强行施工的,监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暂停令,暂停该工程施工、检查与验收,并上报项目管理机构。5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5. 1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压路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打桩机、发电机组、空压机、钻机、潜孔钻机、混凝土立式搅拌机、提梁机、运梁车、架桥机、造桥机(移动模架)、衬砌台车、大型养路机械等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大型施工机械),应当附有设备出厂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定期进行相关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形成记录及台账。5.2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大型施工机械在使用前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部审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5. 3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定期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保养、检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5.4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1.1 5大型机械临近营业线施工时要严格执行"一机一人”的专职防护,“人随机动”,来车时提前停止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的防护措施。5.6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高大机械设备,必须采取牢围的防倾覆措施,设备就位必须稳定牢固,必要时设置限位装置。现场必须有应急预案,配各应急救援设备。5.7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由施工单位整理形成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不得使用。5. 8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时,监理员应现场把关。6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6. 1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营业线上施工应有路局签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6.2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外聘劳务人员应纳入其班组管理;6.3 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6. 4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证书;6.5 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件,如营业线上作业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机械设备操作证等;6.6 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7. 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齐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援物资;7.5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预案进行审核,现场实地查看清点确认救援人员、机具物资配备等有关事宜,确保落实到位;7.6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签认后报监理部,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备案。7. 4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应急救援机具、物资完好齐全,存储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熟练进行。8. 5监理工程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的动态管理,根据工程的推进,适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方案或措施、救援物资的补充与完善。8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驻地监理组,安全环保室逐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分别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8.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8. 1.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8. 1.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8. 1.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 1.4基坑支护、模版、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9. 1.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8. 1.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环保文明施工的要求。8. 2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8. 2.1基坑开挖支护与降水、桩基开挖围堰、沉井工程;8. 2.2模板工程;8. 2.3起重吊装和钢结构安装工程;8. 2.4脚手架工程;8. 2.5拆除爆破工程;8. 2.6高空、水上、潜水作业;8. 2.7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8. 2.8铺轨、架梁工程;8. 2.9既有线工程;9. 2.10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9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和配合处理制度10. 1为规范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特制定本程序。11. 发生安全事故,先根据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分类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9. 3.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10. 3.1发生工程安全问题(事故)后,施工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同时向监理、业主及所属上级单位口头汇报,之后迅速呈报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报告书,并提出具体处理措施意见送业主备案。不同事故的报告时间要求如下:11. 3.L1重大事故:2小时内;12. .L2重伤事故:24小时内;9. 3.1.3急性中毒、爆炸、火灾、危及交通、建筑物等周边环境的重大隐患,随时上报业主。10. 3.2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承包商在第一时间立即在现场组织展开抢救工作,并布置所属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并同时向监理部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要时按工程停(复)工令发布程序,发布停工令,暂停工程施工,并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各方听取承包商汇报,判断问题性质,进行初步调查工作。11. .3如为一般安全问题,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案,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报业主认可),承包商处理,驻地监理验收。9. 3.4如判定为安全事故则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1989年9月30日)进行处理,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业主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事故情况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在4小时内完成重大安全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事故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由总监填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初步调查报告。10. 3.5承包方根据最终处理结果的要求编制重大安全事故整改方案,上报联合事故调查组审查,其内容主要有:11. 3.6承包方、监理单位全力配合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联合调查组的最终处理结果,妥善做好相关处置工作。12. 3.7事故联合调查组对承包方上报的整改方案进行评审,审查认为整改方案不妥,则由承包方重新完善,并进行重新审查;若同意整改方案,则由联合调查组在重大事故处理整改方案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形成相应的评审纪要。13. 3.8业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各方进行事故调查研究,并形成事故处理意见。14. 3.9承包方按整改方案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后,经自检合格,向监理工程师呈报重大安全事故整改结果报验表。9.3.10业主依据处理意见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进行督查。施工单位处理完毕,由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必要时请设计参加)等共同检查认可,并签认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处理书,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后,恢复正常施工(有停工令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并组织有关资料归档。10工程质量日常巡检及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10.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立即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作好记录,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限期纠正。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质量事故,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局部工程暂停工令。10. 2承包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总监批准,发出工程管理部分暂停工令,并抄报发包人。待承包单位改正后,再报监理复验,合格后发复工令。10. 3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由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备齐各种必备资料,填写报验单提出申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发现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并做好记录。10. 4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单位应根据铁路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申请表,并按规定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前12小时预约),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隐检计划并通知承包单位。合同约定的重点部位或特殊设计或与原设计变动较大的隐蔽工程,应会同建设、施工和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如检查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单位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簿,修改正后经重新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鉴证。11. 5对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督。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认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10. 6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的,复工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检查签证。11工序检查及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旁站监理制度11. 1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本项目在规范规定的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等实行监理旁站工作。12. 2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监理旁站的执行机构为现场各监理组,旁站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具体实施,项目监理部应对旁站监理进行指导和监督。13. 3各监理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相应的监理旁站实施细则,明确旁站人员、旁站内容、规范要求和检查标准等;监理组的旁站实施细则报经项目部审批后,应抄送承包单位。14. 4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记录,并与施工单位质检员一道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上道工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旁站记录表格按照业主的沪昆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及建设部工程监理旁站实施细则规定样式执行。15. 5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旁站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旁站记录应存档备查。11.6项目监理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旁站监理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的,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11.7承包商必须在需旁站监理的工序、部位施工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报告。如果不报,擅自施工,监理将发停工令,停止施工,责令整改;11. 8收到承包商的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己具备施工条件。在以下条件均满足后,监理工程师将书面回复承包商,同意施工,并明确旁站监理员姓名和到场时间。检查内容为:12. 8.1上道工序及其他专业在该部位的工程是否己确认合格。U.8.2施工方案是否已经监理批准。13. 8.3施工设备、人员、材料等是否到位。11. 8.4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2. 8.5是否有影响施工的其他因素。13. 9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14. 9.1检查承包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15. 9.2在现场跟班检查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11. 9.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承包单位进行检验;12. 9.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11. 10.四电旁站监理的范围: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是旁站监理的范围,沪昆铁路云南段监理II标对下列工程管理部位或工序实行旁站监理:12. 10.1碎和钢筋碎工程:13. 10.1.1碎工程:重要结构、重要部位碎灌筑。11. 10.1.2预应力碎工程:施加预应力过程。ILlo.1.3特殊情况下的碎工程:水下碎灌注、高强碎配制。ILlo.2给排水工程:H.10.2.1水源工程:供水管井的成井工艺;大口井、结合井、辐射井和集水井碎封底。ILlO.2.2管道工程:虹吸管道水压(气压)试验。11. 10.2.3机械设备安装:真空泵、锅炉等压力容器的运行试验。1LL0.2.4贮、配水设备:注水试验。ILlO.2.5污水处理工程和设备安装:注水试验;成套设备的调试工作。Ik10.3电力工程:12. 10.3.1变、配电所:变压器各项电气试验;图线、绝缘子、穿墙套管试验;试运行。ILlO.3.2架空电力线路:交接试验;送电试运行。13. 10.3.3电缆线路:交接试验;通电试运行。14. 10.3.4室内、外配线:验收试验(测量绝缘电阻、耐压试验);送电试运行。ILlO3.5室内、外照明:验收试验;送电试运行。ILlo.3.6车间动力:耐压试验;起吊、走行试验。ILlO.3.7接地装置:测量接地电阻。ILlO.4电力牵引供电工程:15. 10.4.1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电力调度所:对超过有效试验期的设备的重新试验;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交接试验。ILlO.4.2接触网:冷滑试验;动态参数试验;开通试验。16. 10.5通信工程:光缆接续、测试;电缆的接续、测试;通信设备的测试和开通。17. 10.6信号工程:电缆接续;联锁试验。ILLoJl房建工程:18. 11旁站监理执行排班制,首先考虑本段现场监理员旁站,然后安排相近专业工程师。旁站监理需夜间加班的按监理人员出勤和加班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助。当班旁站人员无故脱岗,经检查发现处以2倍加班补助的罚款;连续2次违反规定的,除罚款外还要作出书面检查。旁站监理工程事后发生质量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书面检查、记过、解聘等处罚。19. 12旁站中现场问题的处理方法20. 12.1旁站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21. 12.2实施旁站时,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现场整改,并作好现场记录。22. 12.3发现其施工活动己经或有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承包商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现场;如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尽快疏散全部施工人员。23. 12.4承包商质检人员必须在场跟班,如无故不到,旁站人员可按本条第(2)款处理办法处理。24. 12.5如旁站人员对材料、设备质量情况有怀疑,应暂停使用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检查,承包商应给予积极配合。11. 13各监理组对旁站监理工作应及时进行总结、改进和完善。12工程过程检验验收制度12. 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自检。12.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及相关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12. 3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复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于地基处理、沉降观测、路堑开挖及支挡结构基坑开挖、桥梁地基及基础、隧道衬砌、线路基桩等分部工程验收,根据验收标准要求,请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在相关资料上签认。12.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认相关资料,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签认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2. 5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自检合格后,监理机构重新组织验收。25. 6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验标要求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13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26.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首先要对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其次是工序交接或工艺过程的检查验收。工程实体的验收是从检验批到分项工程、再到分部工程、最后到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各阶段各级组织验收的基础和前提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27. 2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和工序的检查验收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业务熟练的监理员组织。13. 3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14. 4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15. 5组织各类验收的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一般应按规范要求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人员验收。16. 6验收具体步骤17. 6.1施工单位自检:各阶段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自检合格,并将各种验收记录表填好后,向监理组(或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18. 6.2监理组在接到施工验收申请后,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必要时包括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专监等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19. 6.3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供材质证明文件,进行检测试验,监理人员应通过查验材质证明和检验资料,见证检测或平行检验等手段,把好源头质量关。20. 6.4工序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会同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进行,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检查、量测或取样试验,监理人员通过检查、抽查、旁站、见证检测或平行检验进行。21. 6.5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必要时包括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如桩基础终孔验收)专职质量检查员对检验批验收。检验批验收分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部分。实物检查控制项目应达到验收标准,即验收人员按规定的检验项目、抽样方案和计数检验的项点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判断: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有偏差计数项点80%以上合格,但不合格点最大偏差不得大于给定的允许偏差值的1.5倍。资料填写齐全有据,签字手续齐备则检验批验收通过。特别提示检验批验收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也是监理验收工作的重点,虽然检验批验收工作量很大,监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细致进行该项工作。13.6.6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在施工单位自验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所有检验批验收合格,资料统计汇总齐全正确,分项工程验收通过。同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分部工程验收(通知设计单位参加),也是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资料统计汇总齐全正确,核查质量控制资料,对涉及安全、功能的必要项目进行抽样检测(以上内容虽然集中在单位工程相关条文中,但有的项目需要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阶段体现),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当有一个检验批验收不合格或有需要返修整改之外,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都不合格。14材料、构配件、设备复验制度14. 1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对承包商所报资料查验的基础上,结合监理制定的材料设备质量检测要求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数量和质量现场验收;如对检验证明有疑问,监理工程师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在确认其质量后还应对材料设备的存放环境条件进行检查,以上条件均满足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业主批复。14.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工程材料按监理合同约定或按承包单位抽样试验20%的比例进行见证试验或平行试验。15. 3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清理出场。14. 4有特殊要求的物资、设备应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并与业主一起签署意见。15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制度15. 1试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在指定岗位上进行试验工作。16. 2试验人员要依照标准、操作规程、合同要求等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工作要精益求精,数据要真实可靠,对试验数据负责。17. 3试验设备要按照设备仪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18. 4试验设备有故障或过期未标定不得投入检测工作。19. 5保持设备运行完好,试验室环境、湿度条件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20. 6读取数据与记录数据必须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与步骤进行。21. 7对试验所得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如实准确填写在试验记录中。15. 8检测报告是判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主要依据,要履行审核手续,签字齐全后对外发出。发出后必须留一份存档备查。1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处理制度16. 1事故报告16. 1.1当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承包商应立即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事故类别和等级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限以内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7. 1.2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停(复)工令发布程序,发布工程停工令。18. 1.3如承包商未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获得信息后立即察看现场,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发出监理通知单,承包商接到通知后6小时内应补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19. 2组织事故调查总监组织承包商、行政主管部门(视事故类别决定)、设计和业主共同成立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事故调查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开始,进行事故调查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由监理部填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表。其内容主要有:20. 2.1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21. 2.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等;22. 2.3事故调查中有关数据、照片、资料;23. 2.4施工过程中具体的工艺操作情况,材料、机械使用情况;24. 2.5是否需要采用临时防护措施;25. 2.6事故的性质;26. 2.7事故的责任分析和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员。27. 3事故处理方案评审28. 3.1承包商提交事故处理方案,总监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各方对"事故处理方案”进行评审。对事故处理方案的评审结论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不作处理、修补处理、返工重做、限制使用。对评审结果应形成评审纪要。审查认为事故处理方案不妥,则由承包商补充调查,重新提出处理方案。29. 3.2当质量问题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较为复杂,难以决策时,可提请专家进行论证或检验验证。30. 3.3审查认为事故处理方案不妥,则由承包商补充调查,重新提出处理方案,如同意处理方案,则在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总监应在收到“报告"后18小时内批复并交承包商负责实施。如调查报告上报72小时后仍未批复,承包商则视“报告"已获通过,可自行组织实施。16. 4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16.4. 1承包商进行事故处理后,经自检合格,向监理工程师呈报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16. 4.2由总监组织,业主、设计、承包商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17. 4.3为确保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它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需要作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18. 4.4经检查验收符合整改要求。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19. 5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20. 5.1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后,监理单位初步判断,根据情况向业主及所属上级单位报告。21. 5.2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报工程质量事故记录。22. 5.3监理组织各方听取承包商汇报(必要时请质检站参加),并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为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即为通过返修或返工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认为必要时报业主、设计单位认可)后,批复承包商处理,处理结果由监理工程师重新进行验收。如为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直接判定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界定依据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责成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并组织各方进行事故的调(勘)查,同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23. 5.4为确保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它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需要作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必要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24. 5.5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核签后,由施工单位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单位处理的同时,监理部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监理旁站。25. 5.6施工单位进行事故处理完毕后,经自检合格,向监理工程师呈报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由总监组织业主、设计、施工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共同验收认可,并签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5.7施工单位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经监理、业主检查验收符合整改要求,按程序审批并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同时组织有关技术资料归档。17大临设施监理制度17. 1按照铁道部、沪昆客专云南公司标准化管理要求,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环、水保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商上报的大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前应对选址地点进行现场核对;17 .2制定大临设施工程相应的监理方案、重点、控制措施和验收标准;18 .3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大临设施建设方案组织施工;17. 4大临工程应按批准的方案和制定的检查组织验收,确保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安全性能和环水保管理满足要求;26. 5工程结束,督促施工单位按土地征用协议,对大临设施场地进行复原或达到协议规定的要求。18安全费用监理制度27. 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投入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投入满足现场安全生产的需要;28. 2核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与批准的施工方案相符;29. 3核查现场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否符合行业有关规定;18. 4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否满足标准化管理要求;18.5核查环、水保措施是否达到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水保管理要求。19工程影像资料留存制度19.1影像采集的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以下内容进行影像采集:19. 1.1重要作业工序的检查验收过程、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施工状态。19. 1.2严重安全质量问题。19 .1.3公司、指挥部通报问题整改情况。20 .2影像采集的内容19. 2.1主要隐蔽工程检验批验收情况:(详见附表)隐蔽工程拍摄内容表四电专业主要拍摄工序照片应反映的问题工程通信工程1.通信杆塔基础施工全景照片反映整体质量;近景照片反映基础钢筋绑扎质量、基础深度、测试接地电阻。2.接地装置安装全景照片反映整体质量;近景照片反映接地装置焊接质量、焊缝防腐处理。信号工程1.电缆接续全景照片反映钢筋笼节数;近景照片反映屏蔽连接质量。2.室内设备接地与电磁兼容全景照片反映承台钢筋绑扎质量;近景照片地网、地线连接质量。电力工程1.配电所基础全景照片反映整体质量;近景照片反映基础钢筋绑扎质量。2、防雷接地。全景照片反映整体质量;近景照片反映避雷针与引下线焊接质量。电力引工程1.变电所基础全景照片反映整体质量;近景照片反映基础钢筋绑扎质量。2、防雷接地。全景照片反映整体质量;近景照片反映避雷针与引下线焊接质量。2)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作情况,每次旁站均拍摄影像。3)现场监理检查施工单位架子队主要管理人员(队长、领工员、工班长、安全员、技术员)上岗情况,并要求其对每作业班次进行拍摄。19. 3影像采集的方式影像采集由监理人员随检验批的验收同步进行。施工单位报检后,监理人员应对检验批进行现场检验,同时进行影像采集工作。19 .4影像资料拍摄质量要求影像资料使用不少于800万像素的相机拍摄。按采集内容进行分组拍摄,每组照片不少于3张,全景和近景兼有。全景照片应能反映所验收部位的整体情况,应有监理人员或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的影像或反应拍摄内容的标牌。近景照片反应检验内容的细部情况,当拍摄实测尺寸项目时,应立尺标识。影像图片上应有拍摄时间(数码相机设置),时间格式为年、月、日、时分。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和公司、指挥部通报问题整改情况的影像应能反映问题处理过程及闭合情况。20 .5影像资料的日常管理19 .5.1监理人员应及时对影像资料进行采集和编辑,拍摄后应及时进行整理,标注里程、拍摄内容等简要文字说明。有联网条件的,当日将影像资料录入建设信息系统。无联网条件的,每半月将图片资料汇总到监理组、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整理后导入管理系统。公司及段落指挥部可通过办公网适时查看,实施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20 .5.2监理项目部、监理组应指定专人对影像资料进行管理。拍摄资料应三级留存,拍摄者、监理组、监理项目部分别留存。19. 6有关管理规定19 .6.1影像资料作为检验批的重要补充内容,影像资料记录内容应与施工日志、监理日记、检验批资料的有关内容相对应,相互印证。20 .6.2影像采集资料必须真实,禁止事后补充和编制虚假资料。1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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