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食食品安全考试题库答案含解析.docx

    • 资源ID:813009       资源大小:126.05KB        全文页数:10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食食品安全考试题库答案含解析.docx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一、判断题(共150道)1.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J)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J)3.食品安全标准是推荐性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采纳。(X)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4.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J)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可以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内存放个人生活物品。(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征集额,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7.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J)8.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为专职,不得为兼职。(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9.为了便于成品运输,宜将产品包装间设置成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形式。(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代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10.为便于内包装材料的传递,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内包装材料库房与内包装车间之间传递通道上的通行门拆除。(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代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1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J)1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J)13.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J)14.食品生产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将手洗净,是否需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可由企业自行要求。(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产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15.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J)16.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J)17.食品生产企业可对市场上滞销的产品进行回收,并以此为原料生产新的产品。(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18.为了避免浪费,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过期的冷冻肉品加工成肉饼。(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9.某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完成销售包装的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根据销售需要,产品可以在2018年3月6日出库时标注当天为生产日期。(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0某食品生产企业将产品进行包装后置于成品库储存,可以待该批产品出厂时将出厂当天日期打印为生产日期。(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1.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但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有无标签没有强制要求。(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H)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22.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J)23.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不得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4.生产的食品中可以适当添加药品,以增加食品治疗功能。(X)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5.食品添加剂可以凭经验、凭感觉添加。(X)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2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J)27.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可追溯。(J)28.国家不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X)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9.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试。经考试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J)3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X)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3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健康证过期后,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待日后有时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即可。(X)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32.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以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V)3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所生产食品的运输和交付控制方面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以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J)34.食品生产企业可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食品安全自查结果。(X)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5.某茶叶公司的原材料茶青均使用自家茶山所产茶青,因此不需要对茶青进行进货查验或检验。(X)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6.某面包厂的进货查验记录中记录了原料鸡蛋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可以不记录进货日期。(X)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7.某食品生产企业出具了出厂产品自检合格报告后,可以不留存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38.某糕点生产企业为保证产品新鲜,可将刚烘焙好未经检验的产品运输出厂进行销售。(X)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39.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J)40.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无需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X)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41.食品生产企业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只能采取销毁措施。(X)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42.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先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再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X)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43.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J)44.某枣汁饮料标签上可标示该产品可以用于预防贫血。(X)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45.某酒厂新生产一批配制酒,可以在标签上标示为"通络活血酒”。(X)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46.某食品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中加入了山药、大枣等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可在标签上标识该产品具有补气补血的功效。(X)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47.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复检机构进行复检。(X)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48.食品生产企业应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不可自行进行检验。(X)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9.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原产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即可。(X)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J)51.为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某食品生产企业用编造好的记录替代了原始记录。(X)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J)53.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5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J)55.某食品生产企业2017年被吊销许可证,该企业在2020年可以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X)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6.某食品生产企业2017年被吊销许可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X)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7.王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五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也可担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X)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8.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该食品的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X)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59.某酸奶生产企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经分析可能是经营环节保存不当造成酸奶变质。该生产企业可不先行赔付,要求消费者直接向销售该酸奶的超市索赔。(X)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60.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分隔是指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并不需要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2.6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61.食品生产企业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J)62.食品生产企业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J)63.一般作业区应与清洁作业区分离。(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3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64.为便于人员操作,检验室可未经分隔,直接设于生产区域内。(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4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65.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车间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J)66.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尽量避免设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J)67.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J)68.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可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J)69.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J)70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2.4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71.不同清洁要求的同一设备不同部位应分开清洁,并使用不同的清洁工器具。()72.食品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为节约空间,工作服可与个人服装混放。(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1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73.卫生间可与食品生产车间直接连通。(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3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74.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J)75.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J)76.食品原料等贮存物品不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但可靠墙放置。(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4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77.仓库内的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J)78.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与原料、成品、包装材料等分离放置。(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5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79.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J)80.用于食品生产监控的温度计、压力表应定期校准、维护。(J)8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线监控应当避免使用水银温度计,以免破损后造成玻璃异物污染以及汞化学污染。(J)82.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J)83.清洁消毒前后的食品生产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84.食品加工人员应定期对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进行清洁消毒。(J)85.食品加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无需卫生培训可直接上岗。(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1.2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86.食品生产企业一旦发现患有痢疾、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员工,应立即开除。(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1.3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87.食品加工人员操作中不小心切到手指造成明显皮肤损伤,经包扎可以继续在配料岗位工作。(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1.3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88.食品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不应佩戴饰物,但可佩戴手表。(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2.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89.食品加工人员个人使用的水杯可以直接放在生产车间操作台上。(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2.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90.食品加工人员工作过程中,上厕所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洗手,可不用再次消毒。(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2.4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91.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J)92.食品生产车间应设置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J)93.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定期清除废弃物,对于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J)94.食品加工人员可穿着工作服或者个人服装进入作业区域。(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6.1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95.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J)96.食品生产企业若发现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做好明显标记。(J)97.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98.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J)99.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J)100.鼓励采用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101.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J)102.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J)103.应急情况下,可临时使用食用油脂或工业油脂对生产设备上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进行润滑。(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l4881-2013)8.3.4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104.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J)105.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设备维护、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降低食品受到异物污染的风险。(J)106.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J)107.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如实记录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J)108.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由生产企业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不得委托检验。(J)109.食品生产企业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J)110.食品生产企业对新购买的分析天平只需要进行一次检定。(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2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IIL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室应妥善保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无需产品留样。(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112.同一食品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J)11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J)114.食品生产企业应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J)115.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试,做好培训记录。(J)116.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对员工开展培训。(J)11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只需要记录人员签名。(X)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18.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Q119.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J)120.文件可使用纸质记录,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J)121.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糕点及糖果,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需要申请两个食品生产许可证。(X)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122.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J)12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J)124.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J)125.李某新办一面粉生产企业,可借用他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X)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126.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其生产许可证无需重新申请。(X)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127.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有效期必须自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X)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128.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一经遗失、损坏将无法补办。(X)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12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J)130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J)13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可由被抽样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X)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13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复检机构可以复检。(X)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133.食品生产企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J)134.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J)13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J)136.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J)137.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三日内停止食品生产活动。(X)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13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J)139.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一经评定,无法调整。(X)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三)获得地

    注意事项

    本文(食食品安全考试题库答案含解析.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