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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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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3年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结合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是指区级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各街道(乡镇)采购和招标的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两类。(一)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弱电智能化和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续建、提升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分为重大建设项目、较大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和较小建设项目。其中,重大建设项目为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较大建设项目为投资额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为投资额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建设项目,较小建设项目为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运维项目是指为保障各单位、部门信息基础设施和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第三条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实用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为固定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二)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负责公共类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等)建设,为全区提供集约高效的基础性、通用性服务;牵头负责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建设及运维的监管与评估。(三)区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化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四)区财政局负责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并指导区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区发改局负责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六)区委改革办牵头负责对数字化改革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办法由区委改革办会同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制定。(七)网信、公安、审计、密码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涉密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第六条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区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浙政钉"一一温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机关内跑平台)一一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批"一件事”,提交下一年度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需求方案和概算,经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其中,涉及数字化改革的项目,由区委改革办组织评审后,再报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当年非必要不新增项目,但因数字化改革“揭榜挂帅"、省市试点或其他重要任务需要的,经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增补年度计划。当年新增项目所需资金采取如下安排:(一)可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确需在当年安排的资金应通过调整项目预算等方式在原预算安排内予以解决,对追加预算的项目,必须严格审核,实行一年一次性集中审批。(二)由区属国有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并予以建设,各需求单位通过按年租用的方式,将租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年支付给建设企业。第七条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重点安排符合省、市、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项目,以及重大民生服务和数字化改革项目,优先支持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第八条建设项目须具备清晰的业务应用场景,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应整体规划,不得将项目随意分期、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对确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明确年度实施目标、内容及预算。第三章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第九条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制。技术审查流程如下:(一)方案编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各有关单位需按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对其他工程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应在区发改局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编制信息化部分的建设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写。较大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较小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可由区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编写。(二)技术审查。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其中,较小建设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审查,并报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统一备案;一般建设项目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较大及以上建设项目应先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在收到最终方案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三)技术审查未通过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业主单位对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四)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是项目立项和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五)业主单位将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方案、立项申请报告、建设依据、资金来源证明报区发改局立项。(六)项目立项完成后,业主单位根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报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批。(七)较大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较小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依据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查(备案)意见,进行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在取得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的方案初审意见后,参照本条(四)、(五)、(六)款步骤按程序对资产购置、采购程序等进行审批。第十条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管理,区各有关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赋码后,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审批。第四章采购第十一条区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公示期间应同步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报备。对采购内容与立项批复、技术审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可要求项目单位暂缓招标(采购)并对产生的差异进行书面说明。区各有关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报备。第十二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区各有关单位在项目采购时,应明确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第五章实施第十三条区各有关单位承担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保密分级保护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加强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区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并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报备。第十五条区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意见、立项批复和合同实施项目建设。对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内容确需调整,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且未超过30万元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区各有关单位自行调整,同步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确需改变项目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单位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或终止程序。第十六条项目因建设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执行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终止执行。经核准同意后,区各有关单位按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项目终止执行的有关手续。第六章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运维项目可在运维期满后直接组织终验。(一)初验。项目承建单位基本完成项目批复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试运行条件的,由区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初验。项目通过初验,进入试运行。(二)终验。终验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的原则,较小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由区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较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终验。涉密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还应符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终验应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完成技术审查和立项批复意见、合同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稳定试运行满3个月;2.项目已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测评(或风险评估),已完成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3.经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审核,数据资源目录已在市公共数据平台数据资源目录系统完成注册,相关数据已实现向市公共数据平台归集;4.项目验收资料齐全。运维项目应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后方可组织终验。终验通过后1个月内,区各有关单位应将验收文档、所形成的设备、软件及数据资产情况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安排运维费用。第十八条未经终验或终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支付后续资金。第七章运行第十九条区各有关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免费维保期,建设项目免费维保期一般不得少于1年,其中重大建设项目免费维保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免费维保期结束前,区各有关单位应形成项目运维工作量评估报告,作为后续申请运维经费的依据。过保后的项目运维经费原则上纳入预算,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进行预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涉及信息网络、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的运维项目,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收集各部门需求,统一组织招投标,运维服务期间设备管理职责仍由各单位负责。第二十条区各有关单位应提高党政机关信息系统应用绩效,杜绝数据不共享、系统闲置、资源使用率不高等问题。第二十一条区各有关单位应明确项目运维机构和负责人,建立健全密码应用安全、网络安全及日常巡检等管理制度和配套机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数据共享应用。第二十二条因职能划转、上级要求及其他原因,造成系统停用或需要转移的,区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第二十三条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第二十四条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防止市场垄断,严禁在项目招标中设置"原厂商产品授权函"、"原厂商售后服务函”、软硬件非目录技术指标参数等控标行为(目录技术指标参数另行发布)。确需设置特殊指标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区采购办批准。第二十五条为保证项目投入应用后升级、维护的及时性,鼓励由注册在本区且经过认定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承建或者与外地企业共同承建。第八章监督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每年要对项目资源使用、系统运行、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和密码应用等方面开展应用自评,并对上一年度竣工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对于较大及重大建设项目,自项目竣工投入运行起3年内,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财政局每年对其进行绩效评价;3年后,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财政局每年按30%的比例开展抽评。对于较小及一般建设项目,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财政局每年按10%的比例开展抽评。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区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区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的应用。对项目存在的应用绩效达不到预期要求、数据共享不充分、云资源利用效率低、系统闲置、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暂缓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情节严重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十九条区各有关单位、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对各服务单位的服务品质、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第九章服务商和专家库管理第三十条区各有关单位、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对各服务单位的服务品质、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第三十一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区各有关单位在项目采购时,应明确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建立区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管理维护,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培训,邀请专家参与项目调研,项目方案技术审查和验收专家按照专业领域随机抽取。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涉密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采购须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并在启动实施前向区国家保密局报备。第三十四条对2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通过市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大数据局进行报备。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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