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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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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docx

    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为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履行自治区本级土地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促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力支撑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党委十三届历次全会工作要求,坚持统筹谋划、规划引领、维护权益、系统推进工作原则,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统筹调查确权、清查核算、规划保护、配置收益、评价报告等管理环节,兼顾自治区与市县利益,加快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全链条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土地资产所有者权益。(二)管理范围。自治区本级代理履行所有权的国有土地范围包括: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原存量划拨土地;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等原存量土地;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自治区本级土地资源资产家底基本摸清,权属基本明确,处置配置制度规则基本建立。到2027年,产权清晰、责任明确、保护严格、利用科学、处置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促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共赢。二、主要任务(一)开展自治区本级土地清查,明晰土地资产权属。区直单位要建立动态更新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台账,全口径全覆盖查清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数量、权属、用途、位置,以及土地存在的出租、抵押、纠纷、被侵占、开发或闲置等基本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台账(含矢量数据)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总。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用地资料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等,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加快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妥善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二)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做好自治区本级土地收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原则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收储,也可委托市、县(区)人民政府出资收储,或采取自治区与市、县(区)合作方式收储,具体合作方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具体工作,要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结合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前期开发、储备、供应地块,落实资金预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收储后的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统一管理,日常管护、前期开发等业务可由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机构自行组织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通过委托方式约定具体工作内容。(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用途。各市、县(区)编制涉及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合理安排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布局,科学确定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的商业和住宅用地比例与开发强度。规划批准前,应书面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涉及农垦使用的国有土地,应书面征求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四)严格土地处置程序,发挥自治区本级土地资产效益。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需通过转让、划转、出租、抵押、置换、收回、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处置手续;需通过出让方式处置的,应由土地所在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农垦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同时书面征求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五)合理分配土地出让收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各市、县(区)出让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采取土地出让收益上解自治区财政方式保障自治区本级权益。自治区出资收储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部上解;自治区出资收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由自治区和土地所在市、县(区)按7:3比例进行分享;土地出让收益为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扣除收储成本并计提各专项资(基)金后形成的收益。委托市、县(区)人民政府出资收储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以商业、住宅、旅游、娱乐用地等经营性用途或综合用途出让的,自治区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的10%计提土地出让收益;以工业(仓储)用途出让的,自治区按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计算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提土地出让收益。具体计提比例在供地方案中予以确定。各市、县(区)因产业发展需大规模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的,在充分评估论证前提下,可采取土地置换方式,将城镇开发边界内等价值储备土地与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进行置换。(六)规范土地出租、抵押,推进自治区本级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未纳入收储计划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对外出租的,区直单位与承租人必须依法依规签订租赁合同,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备案。合同应明确租赁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缴款时间、缴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出现政府征用、自治区收储等情况时退租解约的程序和条件。区直单位要规范土地出租管理,对已出租的土地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已纳入收储范围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未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抵押;原已对外出租或抵押的,如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土地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除出租或抵押。(七)强化资金支持和监管,保障自治区本级土地收储有效运转。从缴入地方国库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价款中,按不低于1%的比例划出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储和管护。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并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储备资金及所形成资产的监管,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三、保障措施(一)强化履职尽责。各区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和盘活利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全面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扎实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储备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自治区本级土地资产收益管理政策指导,强化土地资产储备、管护的资金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要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二)做好沟通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国资委、宁夏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协同推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三)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单位的台账建立、工作落实、相关用地手续完善等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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