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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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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编制自治区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财政部门编制中央、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向上级推荐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分解下达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县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分解下达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各县应结合当地机构职能实际,明确各有关项目的管理主体,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主体可以是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或其职能已划转的有关部门、示范试点组织领导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本地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规划、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应做好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县级确定,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需报市级备案;市级确定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县,县级确定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需报市级备案。自治区有关示范试点按照县级申报、市级推荐、自治区竞争立项的程序确定试点,调整需报自治区备案。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地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农村综合改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二)创新方式,多元投入。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三)群众自愿,农民受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开展村民民主议事,合理确定项目,优先支持农民集体受益的村级急需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自治区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等工作,支持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的工作经费。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方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执行口第八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以村民筹资投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包括建设村内道路、村内坑塘沟渠、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设施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村内户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在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上限标准限额内,按照6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市县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奖补比例。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分担奖补资金的80%,县级财政分担奖补资金的20%。县级财政可视本地财政分担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扶持重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单个自然村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市级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扶持重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度当地获得中央和自治区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总量的10%o奖补比例根据政策和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自治区另行印发文件确定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当年度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改革工作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支出内容。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县级需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条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支出用于农村公益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支持相关市县探索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机制改革等支出。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安排工作经费,支持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市、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本级预算安排工作经费,并严格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经费。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项目实施的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用于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规划编制、方案编制、评审论证、竣工验收等环节的项目评估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宣传、新闻报道、成果展览等宣传工作的采访费、制作费、印刷费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运转维护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各类业务培训和会议支出;其他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第十二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接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十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和定额测算分配。自治区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评选择优等方式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自治区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测算涉及的因素主要有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政策倾斜等因素测算分配。因素权重依次为35%、10%,30%、20%、4%,1%o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测算涉及的因素主要有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因素权重依次为35%、10%、30%、20%、5%。自治区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支出按照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权重依次为35%、10%、30%、20%、5%0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支出按因素法测算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根据本市额度,结合当地实际,择优确定部分县予以支持,并测算有关县额度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据此进行资金分配。自治区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分配测算具体是:工作经费总额的10%用于补助全区14个设区市本级,工作经费总额的90%用于补助相关县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按照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工作绩效等因素测算,权重依次为35%、10%、30%、20%、5%=第十四条测算因素具体内容和来源依据如下:(一)乡村人口数和村民委员会个数以自治区统计局、民政厅最新公开的相关数据为依据。(二)上年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是指市、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额度,以资金下达文件、预算一体化系统数据为依据。(三)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是指市、县上年度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即上一年度支出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金额/上一年度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金额。以资金拨付凭证和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预算执行相关数据为依据。(四)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是指审计、财政、纪检、巡视和日常调研指导等发现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将视情况调减相应资金额度。(五)政策倾斜是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巡视整改要求以及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等政策要求,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待遇县)、边境县等适当给予政策性倾斜。政策性倾斜因素的权重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同分配该权重的30%比例,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待遇县)共同分配该权重40%比例,边境县共同分配该权重30%比例。政策性倾斜属于同一类型的县,在其他各项因素分配的资金量基础上,获得倾斜形成的资金增幅应保持一致。(六)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自治区每年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以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为准。第十五条通过因素法分配给各县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县申报资金上限。第十六条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应用,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扣减有关县资金额度。(一)上一年度未按有关规定筹集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按照缺少的资金占应筹集资金总数比例扣减相应比例的资金。(二)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资格1年,自治区视整改到位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扶持资格。(三)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况扣减一定额度的资金。(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全区平均进度20个百分点以上的,扣减10%的资金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扣减。以年终绩效评价数据为依据。(五)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暂停资格1年,自治区视整改到位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扶持资格。第四章预算安排和下达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资金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治区人大财经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市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市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至下级财政部门,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原则上应当在30口内下达各乡镇或本级有关部门,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市级财政部门。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自治区本级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分担比例等要求,足额安排市、县资金,与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九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以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主体审核意见等为依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乡级财政部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违规使用资金。第二十二条各市、县财政部门、项目管理主体根据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对各市、县使用中央资金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县级应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市、县自评情况,形成自治区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建立资金的支出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作为自治区分配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各市、县财政部门、项目管理主体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在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督促地方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市、县级财政部门、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a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新增的改革事项可纳入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资金支持范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2)6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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