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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号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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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号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师政发【2023】34号师庄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庄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新修订的师庄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师庄乡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9日师庄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完善师庄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临汾市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霍州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师庄乡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重点区域为玉霍线沿线的师庄村、西华村、周村、冯南垣村、坡底村、白道村、老张湾村和李雅庄村、山头村。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师庄乡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是师庄乡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各村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2指挥体系全乡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乡、村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2.1乡指挥部指挥长:朱瑞华党委书记张超 副指挥:刘景娟闫娴蓉 刘锦丽 张融 张燕花 杨花花 张艳峰 段月婷 杜鹏飞 陈玲珍 杨琴党委副书记、乡长人大主席主任科员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副乡长副乡长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党群服务中心主任成员:各村支书、主任及各站所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曹陈辉兼任。领导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或增补领导组成员。3预报预警3.1预警分级3.1.1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黄色预警:预测日AQD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O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日AQD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3.1.2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根据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议,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3.3预警发布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在接到市级预警信息后24小时内必须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后,紧急发布预警信息。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建议出具预警意见,经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当接到临汾市、霍州市人民政府、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经履行相应程序,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3.4预警调整当接到临汾市、霍州市人民政府、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信息,经履行相应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等级调整要求。3.5预警解除当接到临汾市、霍州市人民政府、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解除信息,经履行相应程序,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解除要求。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4应急响应4.1响应等级及程序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HI级、II级、I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臭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根据本辖区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市指挥部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严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时,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4.2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各有关单位在预警期间要加强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工业企业限停产或错时生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监督整改落实到位,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4.2.1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严格执行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要求、加严管控,具体分HI级、II级、I级等3级执行在接到临汾市人民政府、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4.2.L1HI级4.2.1.1.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4.2.1.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4.2.1.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止切割、破碎等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大气办批准、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确保达到清洁标准。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城市建成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城市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其他区域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公交线路增加运行班次,市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4)散煤管控措施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4.2.1.2II级4.2.1.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4.2.1.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D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4.2.1.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大气办批准、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确保达到清洁标准。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城市建成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城市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可参照临汾市区车辆限行交通管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市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4)散煤管控措施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4.2.1.3I级4.2.1.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D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3)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4.2.1.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D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4.2.1.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40%以上。(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的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城市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确保达到清洁标准。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城市建成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城市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可参照临汾市区车辆限行交通管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市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4)散煤管控措施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4.2.2夏季臭氧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在严格执行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火电、水泥熟料、烧结砖瓦、加油站、汽修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采取加严管控措施实现减排。在接到临汾市人民政府、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D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涉VOCS企业:涉VOCS企业产生、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在高温时段再降低5%以上生产负荷。火电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烟囱NoX排放浓度。水泥熟料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NOx排放浓度。烧结砖瓦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NOx排放浓度。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2)生活源污染减排措施储油库、加油站:储油库和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每日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延长4小时以上。汽修企业:完成"活性炭十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每日喷烤漆错时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禁止进行喷烤漆作业。干洗店、印刷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市政施工:户外涂装、建筑外墙涂刷、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树木修剪等涉VoCS市政施工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建筑工地电焊作业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烟气收集措施,无法在室内进行的电焊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餐饮单位:加大餐饮油烟检查力度,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拒绝露天烧烤。(3)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机动车:加大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禁止柴油渣土车进入市区规划区进行拉运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4.3实施清单化管理全市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要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布设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一企一策”公示牌(以下简称为"公示牌”)。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错峰限、停产情况和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等级、预警启动时间、预警级别及对应等级措施,并公示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响应措施。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类企业,应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对符合规定需纳入保障类的工业企业,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上级部门同意后,可豁免错峰生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对重点行业的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4.4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情况。4.5信息公开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AQE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6应急值班加强应急值班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5654008o4.7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严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根据市级应急要求或预报预警组、专家支持组会商建议,经报请市指挥部同意后,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6总结建档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报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7应急保障7.1人力资源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相关单位要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同时,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7.3通信与信息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报临汾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分别于每年9月底、12月底前完成。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师庄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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