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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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苏市监规(20232号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程序、审慎稳妥、统一有序的原则。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规范全省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关)负责其登记监管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第四条各级监管机关的信用监管机构具体负责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是指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包含分支机构。第六条监管机关将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信息函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其中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监管机关。税务部门的书面确认材料是确定清理对象的依据。第七条监管机关应当向清理对象发布提示性公告,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公告期限为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提示性公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者监管机关门户网站、所属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发布,也可以通过全国性报纸或者省一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提示性公告发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应当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发布。第八条监管机关应当对清理对象逐一核实情况,通过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依法开展清理吊销前期工作。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可同时采取电话联系的方式,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电话方式能够取得联系的,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的,移交执法办案机构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己经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再重复列入,同时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无见证人的,现场检查可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上级监管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监管机关对清理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第九条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协作机制,在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期间,及时共享清理吊销企业相关信息,对重新办理涉税事宜、补报年报、变更或注销登记、歇业或清算备案、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应将其从清理对象名单中移出。第十条提示性公告期限届满后,相关企业仍未纠正违法行为的,且经现场检查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监管机关将其作为吊销对象予以立案。第H条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处理意见及依据等内容,连同案件材料,报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第十二条经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公告送达,同时应在监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门户网站的,应在所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第十三条通过公告送达的,自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要求听证的,监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或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情况或者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将其从吊销对象名单中移出。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告知期限届满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附案卷材料报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审核机构审核后,组织案件会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方式按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方式执行。第十五条对于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同时通过拍照、截屏等方式记录送达经过,一并存入案卷档案。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监管机关应当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行政处罚公告等文书一并归入批量吊销案卷,吊销处罚决定书归入企业档案。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重新办理涉税事项、补报年报、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事项的,应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被吊销企业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立案调查前六个月至作出吊销处罚决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机关应当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经营资格。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吊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4日。原省工商局于2016年10月10日印发的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操作办法(试行)(苏工商个企(2016)236号)同时废止。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有关文书参考样式doc附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I=I等户企业(名单附后):经核查,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现予以公告。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发生改变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已终止经营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告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户)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当事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字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案由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发现线索/收到材料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一年月_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经办人:年月日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备注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名称:等家企业(名单附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空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空白住所(经营场所):空白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一年一月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一年一月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附: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户)办案人员:年月口年月H办案机构负责人:年月附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io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名称长期停业未经营案审批事项行政处罚告知提请审批的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一年一月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办人:年月日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年月口部门负责人意见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备注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等家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附: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户)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DX号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卬章)年月H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案件名称立案时间年月日行政处理决定建议类别给予行政处罚口有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其他是否经过复核(听证)程序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案件经复核或者听证建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主要事实、理由、依据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一年_月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办案人员:年月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复核意见或者听证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备注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等家企业(名单附后):经查,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俏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_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_提起行政诉讼。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一户)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H附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DX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查,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解读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信用风险局组织修订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办法于2016年10月10日由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实施以来,对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但近年来,办法所根据的行政处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先后进行修订或废止,同时,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的改变,实际工作中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吊销流程也与办法有所不同。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二、修订的主要依据办法的修订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修订后主要内容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办法标题进行了规范;2、对办法中的法律法规名称、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3、对清理吊销对象和程序进行了调整;4、对有关文书参考样式进行了增减和修改。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条和附件:第一条到第三条分别是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第四条到第六条分别明确了清理吊销的机构、对象和准备工作;第七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清理吊销工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明确了清理吊销过程中终止规定和清理吊销完成后的救济途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是参照执行情况和施行时间。附件包括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等共9份有关文书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