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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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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docx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一部分增值税一、免征增值税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除特别注明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3.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5)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6)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7)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8)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9)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10)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11)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X财税201670号)第一条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依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五项5.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6.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X财税201758号)第五条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农户(下同),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m昧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同),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8.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9.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X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10.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彳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彳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O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案例:A银行是一家通过2022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年第3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为3.55%,A银行累计向5户小微企业发放5笔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笔年利率为6%,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36万元(不含税,下同),2笔年利率为3%,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12万元。10月份,A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方法一:A银行3笔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万元(=36X6%)。2笔3%利率未超过LPR150%(5.325%=3.55%X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X6%)。按照方法一,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0.72万元。方法二:A银行3笔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l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1.917万元(=31.95×6%);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万元(=4.05X6%)。2笔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I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二,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2.637万元。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IL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12.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取得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第一条第(三)项二、不征收、暂不征收增值税1.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第一条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3.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5.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6.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三、简易计税1.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第六条2.自2016年5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3.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上述所称农户,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上述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四条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三昧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第一条至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四、差额纳税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依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一条、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二、经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三、经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上述二、三两项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1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I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四、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X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六、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七、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八、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九、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十、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X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项,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十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十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优惠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X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十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十四、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五、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十六、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三部分印花税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2.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3.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一条4.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第一条5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6.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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