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工作规则.docx
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宁夏博兴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二0二一年七月目录2.荣语和'定义53.1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和程序83.2工作组织和责任104.1业务承接与招标注备114.3招标投标.214.4开标、评标与定标294.5合同签订及后续月艮务334.6招标代理工作满意度调查374.7招标代理服务费375货物招标535.1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535.2资格预审565.3招标投标625.4开标、评标与定标685.5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725.6招标代理工作满意度调查76-5-7+I4小ft千里H艮"HH+H÷l+l÷l+I÷l+l÷l+l-+l÷l+l÷l+l÷l÷÷II÷÷l+l÷÷,+l÷÷II÷÷l+l÷l,+f÷÷,+l÷÷II÷H+l÷<,+l÷Hl÷÷l+l÷H+l÷÷R+l÷÷,l÷l,+l÷l+11766服务招标937政府采购招标937.1业务承接与招标淮备937.2资格预审977.3招标投标1027.4开标、评标与定标.1087.5合同筵订及后续月艮务1127.6招标代理工作满意度调查1167.7招标代理服务费1168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318.1成果文件要求1318.2业务归档资料参考格式132前言为了加强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提高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组织编制了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3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招标、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政府采购等。公司各部门和招标代理人员在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对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在编制本标准时,引用了下列标准或规范的条文内容作为本标准的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11)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4】225号12)关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宁发改法规2019647号13)关于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宁公资发【2018】43号本标准由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本标准是公司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部门和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1总则1.1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招标代理项目在组织招标活动中的项目部和招标代理人员行为。1.2为规范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质量,实现对进行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1.3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目的,按本规则规定的流程和内容组织招标。1.4招标代理当事人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依法实施的监督,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5招标代理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组织对其遵守招标代理工作规程实施的监督,并作为其诚实守信的评价内容。1.6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当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7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等成果文件的质量管理,公司出具的各类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及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以加强招标代理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公司承担各类建设工程、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应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文本宜选择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协议0合同中应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周期、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1.9公司在接受委托,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时,咨询服务收费应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协商确定。1.10公司按照招标代理的审批范围承担相应招标代理业务,应在各阶段成果文件或需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盖章,对成果质量或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促进公司招标代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项目部及招标代理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公司及各方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公司招标代理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公司招标代理执业规则。2.术语和定义2.1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2.1.1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1.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2.1.3资格预审申请人响应资格预审、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自然人。2.1.4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2.1.5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推的工作组。2.1.6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组。2.2招标项目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2.2.1招标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2.2.2招标项目组为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团队。2.2.3项目经理由机构任命,具有相应招标职业资格和招标代理经验,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2.3资格预审文件2.3.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公告。2.3.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内容和审查标准等事项的文件。2.3.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修改的文件。2.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2.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说明文件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的文件。2.5招标文件2.5.1招标公告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公告。2.5.2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通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组织资格预审时,邀请对象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2.5.3招标文件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2.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修改的文件。2.5.5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或上限值的计算方法。2.5.6标底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招标项目合理预期价格。2.5.7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和行业规定编制的,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6投标文件2.6.1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2.6.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文件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的文件。2.7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载明的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的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的期限。2.8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2.9签收凭证招标人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时向申请人或投标人出具的表明接收了其递交文件的凭证。2.10升标2.10.1开标会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情况的会议。2.10.2开标记录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情况的记录。2.U评审报告2.11.1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2.11.2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2.12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2.13合同2.13.1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针对招标项目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13.2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2.13.3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中标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担保。2.1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人和机构签署的,针对招标代理业务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3.基本规定3.1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和程序3.1.1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机构宜对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涉及服务范围主要包括:(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5)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修改;(6)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7)组织资格审查;(8)向申请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9)编制招标文件;(10)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11)发售招标文件;(12)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13)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14)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修改;(15)收取投标保证金;(16)接收投标文件;(17)组织开标;(18)组织评标;(19)评标结果公示;(20)协助定标;(21)发出中标结果;(22)协助签订合同:(23)退还投标保证金;(24)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25)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26)协助处理异议;(27)协助处理投诉;(28)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3.1.2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的,总体工作程序一般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2)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不适用);(3)招标投标;(4)开标、评标与定标;(5)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实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资格后审)以及邀请招标的项目,其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本规程附录一。3.1.3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招标代理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下列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招标代理委托合同;(4)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性文件。3.2工作组织和责任3.2.1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项目管控,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各类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和修改,成果文件的提交和归档等,都应建立相应具体的质量管理规定和措施。3.2.2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后,应编制招标代理项目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编号、资讯类型、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实施方案等内容。3.2.3招标代理项目的人员应具有招标采购服务所在行业的基本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工程、货物、服务的结构分类、功能用途、规模、性能、质量、工期、安全、节能等技术指标、验收标准,相关标的价格计算方法以及参数,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大纲与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货物制造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评价指标以及方法。3.24招标代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领导和管理招标项目组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项目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项目经理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所涉及的各项工作。3.3档案管理3.4.1公司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档案收集制度、登记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和库房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便于招标代理成果质量的检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3.4.2招标代理档案包括招标投标过程中宜接形成的含有保留价值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多种文件材料。招标投标档案存档内容包含:招标代理协议及招标项目评审资料项目报建资料及相关附件材料招标工作全过程资料3.4.3招标代理档案保留期限为15年。3.4.4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安排对借阅和使用的各类原始资料制定文件目录,并应做好接受、借阅和送还记录。4建设工程招标4.1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4.1.1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1机构应在业务承接前,充分了解委托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不得承接明显无法满足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项目或超越资格许可范围的招标代理业务。确定承接委托招标项目的,机构宜对代理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2确定承接委托招标项目的,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之前,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2)委托招标项目概况;(3)委托招标代理期限;(4)委托招标代理内容;(5)双方权利与义务;(6)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方式;(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IO)其他事项。3机构宜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之前,甄别委托招标项目包括的代理服务范围,并视需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内容,测算并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职责和权限。一般情况下应遵守本规程附录二的规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则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相关约定为准。4.1.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I承接招标项目后,机构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其技术经济需求、招标人要求等,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招标项目组,实施各项招标代理工作。招标项目组一般由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以及辅助人员构成。2代理服务实行机构统一管理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领导和管理招标项目组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项目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项目经理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所涉及的各项工作。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1)确定招标项目组成员岗位及职责分工;(2)主持编写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等文件;(3)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工作,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4)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团队成员的工作;(5)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协助招标人开展合同谈判、履约管理、处理争议纠纷等工作。3机构选派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招标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在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招标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与其岗位和职责分工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和从业经验。4项目经理业务素质及招标项目组成员数量、专业结构及能力水平,应与招标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代理工作量等实际需要相匹配,具体组建方案还应符合机构在承接业务阶段做出的承诺及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相关约定。5项目经理应当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形成的以下相关成果文件上签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招标方案;(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4)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5)开标记录:(6)中标通知书.成果文件需要修改的,应由项目经理本人对修改内容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本人修改确认的,应当由机构的其他招标师签名确认修改内容,并对修改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1.3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机构应充分了解招标人基本情况及委托招标事项,及时从招标人处获取依法实施和顺利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1)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立项批复、会议纪要、图纸等);(2)项目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如采购任务说明、技术规格与要求、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等);(3)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4)招标人对项目实施的初步设想和要求(如标段/标包划分、项目完成期限、评标方法、合同关键条款表述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5)招标人负责开展招标工作的相应部门或机构等。4.1.4落实招标基本条件1机构应依据获取的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合理判断委托招标项目是否已经具备必要的招标条件。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己经批准:(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此外,机构应建议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永久用地的征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条件进行落实,确保外部条件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3机构发现招标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说明原因和进一步落实相关招标条件的工作建议,并保留相关记录。4.1.5拟订招标方案I承接委托招标项目后,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编制并提交招标方案,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工作计划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将作为招标项目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的依据。2招标方案的编制依据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2)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需求;(3)招标人对招标工作的初步设想和相关要求;(4)相关部门对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的审批、核准意见(如有):3招标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概况;(2)招标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方案;(3)招标方式;(4)资格审查方式:(5)对招标项目特点及难点的分析;(6)招标工作关键环节说明及解决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类型等);(7)质量、进度、价格目标:(8)招标程序及时间计划;(9)招标项目组人员构成及分工;(10)需要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三)其他事项。4招标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特点和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避免因判断失误导致招标失败,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标段/标包的划分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得造成招标工作范围的重叠或遗漏:(2)招标工作进度计划应合理可行,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要求;(3)合同类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委托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4)充分分析招标项目的使用功能、规模、标准、节能、环保等特征以及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安全等技术经济和管理的需求目标,据此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编制科学、合理、匹配的招标方案;(5)施工标段的划分应结合招标人的建设管理力量、招标项目的承包管理模式、各单位工程的专业结构和技术管理关联程度、工程设计进度、工程施工组织规划及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投标人规模和数量结构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6)工程质量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要求:(7)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相关计价规定、规范标准、定额体系、造价信息、取费文件、市场价格等要求,包括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编制参考标底;(8)工程进度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招标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要求、工程发包范围、工程设计的进度安排和相关条件及可能的变化因素,包括设置总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阶段目标工期等;(9)工程安全及环保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或环境管理法规、规程。4.2资格预审4.2.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旦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资格预审文件。2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地方的示范性文本。3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录三。4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资格预审文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避免出现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和修改、申请文件准备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避免出现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完整,文字应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3)机构应充分了解和动态掌握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针对项目实际特点,在保证充分竞争及科学择优的基础上,拟订申请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5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过程中,机构应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意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机构应从专业角度作出合理判断,予以接受或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拒绝接受的,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6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机构应负责协助招标人完成资格预审文件的报批或备案。7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功能用途、规模标准、项目需求和技术管理特点以及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合理设定申请人资格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资质条件机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规定,合理设定申请人应具备的企业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同时,相关专业的申请人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机构可对申请人完成类似项目的规模、质量和数量等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3)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能够反映申请人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能力。可对申请人的负债经营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状况等财务指标作出规定,如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净利润率等,保证申请人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且能够为招标项目提供足够的生产流动资金。(4)拟投入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负责计划、合同、安全、环保、材料、设备等管理的分项负责人。机构可对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术职务以及已经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等作出规定。(5)拟投入的设备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设备指申请人拥有或租赁、保证能够投入招标项目施工的设备。可对施工设备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等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设备的来源、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制造年份、功率、工况、所在地、可到达项目现场时间等资料,以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完成招标项目的设备能力。(6)信誉申请人信誉一般包括申请人履行合同的市场信誉情况和银行资信状况。可要求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指定年份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和证明材料,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银行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等。(7)其他要求根据项目特点,还可对申请人的技术支持体系、拟投入的专有安全及检测设备等作出规定。4.2.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I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地方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录四。3资格预审公告须经招标人确认后予以发布。4机构负责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所需的手续并向指定媒介提供相应文件。需要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进行协调的,机构应提请招标人予以协助。5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需调整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刊发媒介上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布变更公告。6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齐全,符合相关标准文件或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并充分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要求;(2)机构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一致;(3)资格预审文件中包括的资格预审公告与各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一致。4.2.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1机构应将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前,资格预审文件封面或扉页应加盖单位公章。资格预审文件扉页应注明机构的项目经理名称。2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3除直接发售纸质文件外,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但应保证通过不同途径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致。4文件发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包括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故意离岗,设置审查申请人单位业绩、人员业绩等环节,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明示或暗示申请人可以或不可以参与某标段/标包的申请等行为。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机构应及时汇总购买各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6除招标人外,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7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和邮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或有关行业对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8购买某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调整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4.2.4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1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其内容须经招标人事先审核确认。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发出之前,应加盖单位公章。3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完成规定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出。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4需发出多次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应按时间顺序对其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进行编号,并明确以发出时间在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为准。5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6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提供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予以回函确认。因申请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机构导致上述澄清或修改无法送达申请人的,或己经送达申请人但无法取得其回函确认的,机构应予以记录并载明原因。7在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过程中,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得泄露己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2.5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及所申请标段/标包;(2)申请人名称;(3)申请文件递交时间;(4)申请文件密封情况;(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3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机构应拒收:(1)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因密封不合格而被招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申请人再次封装,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须按本项规定重新检查并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机构应汇总各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5某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机构调整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6机构不得接收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也不得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拒绝出具签收凭证、在签收凭证上弄虚作假或随意涂改相关内容。7机构应妥善保管已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出现丢失、损坏或泄密情况。4.2.6组织资格审查1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及管理需求自行确定。2根据招标人授权,机构可依法办理资格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和通知等工作事宜,相关程序一般如下:(1)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编制专家抽取方案,并将专家抽取方案提交招标人确认:(2)按照专家抽取方案,在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资格评审专家,并负责通知专家。抽取专家实际出席人数不能满足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需要时,应及时报告招标人,并按流程执行补充抽取;(3)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应在受监控的环境进行;(4)资格评审专家报到后,机构应核对其基本身份信息,将缺席专家或身份不符的专家名单及时通知招标人。3在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前,机构对参与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人员名单等均应予以保密。4机构应为资格审查提供完善的工作环境、详尽的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协助,以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选择评审会议地点和场所,布置评审会议现场;(2)准备评审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工具;(3)准备评审工作所需的资料,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4)准备资格审查评审工作相关表格,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到表、初步审查表、详细审查表、评分表(如有)等;(5)落实评审期间相关人员交通、食宿等各项生活保障条件;(6)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发放参加资格审查工作的劳务报酬:(7)保障评审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5机构应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及资格审查工作量,合理确定满足需要的资格审查时间,以使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总数1/3以上的成员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比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机构应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意见适当延长资格审查时间,并做好相关服务性工作。6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特别要求时,机构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或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的部分辅助性工作。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机构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以下工作:(1)将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澄清、说明的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2)接收申请人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的书面澄清或说明,并送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8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机构发现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等违规行为,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监督人员当场提出,请其予以纠正;相关行为并未得到纠正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9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时,机构应告知该成员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10收到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应对资格审查报告内容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复核内容一般包括:(1)评审报告内容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3)涂改处是否有小签、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4)推荐的合格申请人数量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机构告知相关问题后,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修改的,机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招标人。H资格审查报告经形式复核无误后,机构应将其装订成册,并报送招标人。12机构参与资格审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与资格评审专家同等的保密义务。机构不得借协助开展资格审查工作之机直接参与评审工作,或针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申请人发表任何意见,或出现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申请人等干预评审的违规言行。13机构宜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未经招标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