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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境外非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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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境外非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docx

    从境外非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1二、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3三、种羊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6四、种兔进口技术要求8五、种鸡及种蛋进口技术要求10为做好种猪及精液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猪及精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1基本条件1.1从境外引进种猪及精液供体的品种应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范围内,且品种名称与其保持一致。1.2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的供体,应符合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用要求。1.3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应提供格式规范、记录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谱信息。1.4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的供体应未携带脐疝(Umbilical)s阴囊疝(Scrotalhernia)、单睾(Monorchism)、隐睾(Cryptorchidism)等遗传缺陷,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1.5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准入及检疫的有关规定。2.从境外引进种猪的技术条件2.1应提供引进种猪所在候选群的综合育种值构成和估计结果。2.2种公猪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在引进种猪所在候选群的前20%,所提供的候选群综合育种值平均数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种群平均数。2.3种母猪的综合育种值指数排名应在引进种猪所在候选群的前35%,所提供的候选群综合育种值平均数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种群平均数。3从境外引进种猪精液的技术条件3.1精液的供体应为育种群在群使用的种公猪。3.2精液供体应提供个体性能测定结果、综合育种值构成及估计结果。3.3精液供体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在其所在候选群的前15%o3.4精液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要求。4出口国家(地区)的供种单位应提供种猪及精液供体生产性能及其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性能评估和遗传分析等。为做好种牛及精液和胚胎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牛及精液和胚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1基本条件1.1从境外引进种牛及精液和胚胎供体的品种应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范围内,且品种名称与其保持一致。1.2从境外引进种牛及精液和胚胎的供体,应符合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用要求。1.3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精液和胚胎,应提供格式规范、记录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谱信息。1.4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精液和胚胎的供体应未携带脊椎弯曲综合征(CVM)、白细胞黏附缺陷综合征(BLAD)、短脊椎综合征(BY)、单蹄病(MF)、尿核昔单磷酸盐合成酶缺失综合征(DUMPS)、胆固醇缺失症(CD)、蜘蛛腿综合征(AS)等遗传缺陷,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1.5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精液和胚胎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准入及检疫的有关规定。2.从境外引进种牛的技术条件2.1验证种公牛综合育种值的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综合育种值估计可靠性不低于90%。2.2青年种公牛的基因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或其父亲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其母亲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5%。2.3种母牛基因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20%,或其父亲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20%,其母亲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30%。3.从境外引进种牛精液和胚胎的技术条件3.1精液的供体应是经过后裔测定的验证种公牛或经基因组遗传评估的青年公牛。3.2精液供体的遗传性能可在出口国家(地区)品种协会或育种组织网站上查询,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该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o3.3胚胎的供体母牛及其与配公牛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5%。3.4进口的精液和胚胎应提供证明其供体公牛和母牛的亲子鉴定遗传位点基因型。3.5精液和胚胎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要求。4出口国家(地区)的供种单位应提供种牛及精液和胚胎供体生产性能及其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性能评估和遗传分析等。为做好种羊及精液和胚胎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羊及精液和胚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1基本条件1.1从境外引进种羊及精液和胚胎供体的品种应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范围内,且品种名称与其保持一致。1.2从境外引进的种羊及精液和胚胎的供体,应符合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用要求。1.3从境外引进的种羊及精液和胚胎,应提供格式规范、记录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谱信息。1.4从境外引进的种羊及精液和胚胎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准入及检疫的有关规定。2.从境外引进种羊的技术条件2.1种公羊的主要生产性能水平或育种值排名应在引进种羊所在候选群的前20%,或其父亲的主要生产性能水平或育种值应达到其父亲所在候选群的前15%,其母亲的主要生产性能水平或育种值应达到其母亲所在候选群的前20%。2.2种母羊的主要生产性能水平或育种值应在引进种羊所在候选群的前30%,或其父亲的主要生产性能水平或育种值应达到其父亲所在候选群的前25%,其母亲的主要生产性能水平或育种值应达到其母亲所在候选群的前35%o3从境外引进种羊精液和胚胎的技术条件3.1精液供体的主要生产性能水平或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其所在候选群的前15%o3.2胚胎的供体母羊及其与配公羊的主要生产性能水平或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其所在候选群的前20%O3.3精液和胚胎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要求。4出口国家(地区)的供种单位应提供种羊及精液和胚胎供体生产性能及其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性能评估和遗传分析等。为做好种兔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1.基本条件1.1从境外引进种兔的品种应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范围内,且品种名称与其保持一致。1.2从境外引进的种兔,限纯种或配套系的曾祖代和祖代。1.3从境外引进的种兔,应符合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用要求。1.4从境外引进的种兔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准入及检疫的有关规定。2.从境外引进纯种的技术条件2.1应提供格式规范、记录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谱资料。2.2应提供引进种兔所在候选群的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综合育种值。2.3种公兔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在引进种公兔所在候选群的前15%以内,所提供的候选群主要生产性能成绩或综合育种值平均数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种群平均数。2.4种母兔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在引进种母兔所在候选群的前30%以内,所提供的候选群主要生产性能成绩或综合育种值平均数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种群平均数。3.从境外引进配套系的技术条件3.1从境外引进配套系的曾祖代,应来源于该配套系的育种场。首次从某一育种场引进时,需提供由供种单位出具的该核心育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模式、生产规模、供种能力、设施和销售范围等材料。3.2从境外引进配套系的祖代,应来源于该配套系祖代的供种场(含曾祖代场)。首次从某一祖代供种场引进时,需提供由供种单位出具的供种场地址、建场时间、饲养模式、生产规模、供种能力、设施和销售范围等材料。3.3配套系的组成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执行。4出口国家(地区)的供种单位应提供种兔生产性能及其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性能评估和遗传分析等。为做好种鸡及种蛋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鸡及种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其他种禽及种蛋进口参照本文件执行。1基本条件1.1从境外引进种鸡及种蛋供体的品种应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范围内,且品种名称与其保持一致。1.2从境外引进的种鸡,限纯种或配套系的曾祖代和祖代;从境外引进种蛋的供体,应为纯种或曾祖代。1.3从境外引进的种鸡及种蛋的供体,应符合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用要求。1.4从境外引进的种鸡及种蛋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准入及检疫的有关规定。2技术条件2.1从境外引进纯种的,应提供格式规范、记录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谱信息,并提供体型外貌特征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育种值。2.2从境外引进配套系的曾祖代,应来源于该配套系的育种场。首次从某一育种场引进时,需提供由供种单位出具的该育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模式、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材料。2.3从境外引进配套系的祖代,应来源于该配套系祖代供种场(含曾祖代场)。首次从某一祖代供种场引进时,需提供由供种单位出具的供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模式、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材料。2.4配套系的组成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执行。3出口国家(地区)的供种单位应提供种鸡及种蛋供体生产性能及其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性能评估和遗传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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