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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电力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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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电力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docx

    水利电力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我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办理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各有关单位办理日常信访事务。信访办为学校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的常设机构。校内各中层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受理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五条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二)对学校及各中层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事项。(五)向学校中层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先向中层单位反映问题,对答复结果存有异议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可向学校信访办申请复查。第六条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属日常行政事务范围,应由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的。(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三)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四)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五)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六)对已经或者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七)在规定期限内由有关部门正在受理之中或不属于学校信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二章信访人权利及义务第七条信访人的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四)向学校信访办、有关中层单位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信访人的义务(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二)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口头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同时信访人应签名确认。(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以信访为由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二)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它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三)以信访为由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其它不法手段损害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四)携带危险品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五)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校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人违反以上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安全稳定处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稳定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第三章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第十条学校信访办代表学校接待信访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其工作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信访接待。(二)登记、转办、催办、函复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三)协助处理校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四)对各中层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新的证据要求复查的,应当进行复查。(五)开展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六)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七)负责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一条各中层单位要建立信访工作网络,明确本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一)受理、处理、交办、转送、回复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承办学校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接待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人员。(三)加强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学校信访工作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二)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三)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五)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不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或透露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不将举报、控告材料透露给无关人员或单位。(六)不参加与本人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信访办或有关中层单位应当予以登记,视信访人所提请求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7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十四条信访办受理信访事项后,需登记并填写情况反映处理单,呈送分管校领导批阅后转送相关单位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校领导有责任全程督办该信访事项处理过程。第十五条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和"谁接访,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到中层单位走访时,首次接访的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处理、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接访后,中层单位应及时与学校信访办沟通并予协调处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学校信访办报告。第十六条信访办将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转送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信访事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办批转的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第五章信访事项的期限第十七条信访件的回复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原则,由信访办或中层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对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对于有特殊原因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其他单位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办理时间总计不得超过60日。对历史遗留问题等极特殊信访的回复,或在假期中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回复,在60日内仍未办结,且根据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同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第十八条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各中层单位在收到信访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信访办向中层单位下达通知限期结案。信访工作纳入中层单位的年度考核。第十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信访办提出复查请求,信访办在收到复查请求后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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