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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新药的分类、申报及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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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新药的分类、申报及保护.ppt

    第三章 新药的分类、申报及保护,第一节 中药新药的分类,一、新药申报(国内未上市的药品),第一类 1、新发现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及其制剂。2、国外药品管理当局未批准上市的新的植物药材及其制剂。3、中药材品种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4、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5、中药材的生物技术培育品。6、中药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7、植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第二类1、人工干预在动物体内生成的中药材品种。2、中药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3、植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4、国外药品管理当局未批准上市的植物药复方制剂。5、国外药品管理当局未批准上市的植物提取物及其制剂。6、中药注射剂。,第三类1、新的中药复方制剂。2、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3、由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第四类1、国外药品管理当局已批准上市的首次进口的药材。2、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剂型同时改变原生产工艺路线的制剂。4、国外药品管理当局已批准上市的植物提取物及其制剂。5、国外药品管理当局已批准上市的首次进口的中药复方制剂。6、国外药品管理当局已批准上市的首次进口的植物复方制剂。,第五类1、已上市的药品增加功能主治的制剂。2、已上市的药品增加功能主治并改变剂量、改变疗程的制剂。,二、中药简化申请(国内已上市的药品):,第一类:1、野生变栽培的药材品种。2、中药材的异地引种品种。3、传统进口药材的国内引种品种。4、传统国产药材的进口品种。5、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材的提取物。6、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配方颗粒。,第二类1、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材品种。2、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品种。第三类1、生产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中药材品种。2、生产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品种。3、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4、已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工艺无质的改变的制剂。,第四类1、已上市的进口药材品种(不含国家颁布的常用进口药材品种目录内的品种)。2、国外(境外)来料(来方)加工。3、已进口在国内进行分包装的植物药制剂。,三、中药材(植物药)、饮片申报资料项目,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1、品种研制工作概况。2、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名或英文名)及命名依据。选题目的、选题依据及有关文献资料综述。3、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和说明。包装上必须附有品名、贮藏、注意、产地、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内容。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和部位、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等要求同新药(中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4项。,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4、原料药材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源、原植(动)物形态、生态环境、主产地及鉴定单位和鉴定人。5、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药材的栽培或培植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工艺,中药饮片的炮制工艺,配方用中药颗粒的生产工艺,单味中药材、植物药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和提取物的生产工艺。6、药材、饮片的性状、组织特征、主要化学成分、理化性质等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配方用中药颗粒、单味中药材、植物药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和提取物的主要化学成分、理化性质等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7、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8、原料药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9、按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质量标准提供有代表性3批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药材需同时提供原动、植、矿物标本,引种(养)药材还需同时提供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各2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每批样品数量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10、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11、原料药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有关文献资料。12、按质量标准提供有代表性样品至少3批及其检验报告书,药材需同时提供原动、植、矿物及引种(养)药材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各2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每批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第三部分 药理毒理资料,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4、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6、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第四部分 临床资料,20、文献古籍对本品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等内容的论述;现代研究对传统理论的印证和修定;该药材应用于方剂的有关研究资料。21、临床试验设计方案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结论。22、临床试验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试验单位的临床试验报告。,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表,四、中药及植物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1、品种研制工作概况。2、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及命名依据。3、选题目的与依据(复方制剂应说明处方来源),国内外有关该品种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4、药品使用(试用)说明书样稿及起草说明,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主要成分(组分)、性状、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规格、贮藏、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药品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及说明。特殊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志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上明显表示。,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5、制备工艺及其研究资料。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7、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8、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9、临床试验用样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10、生产用药品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11、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药品有效期的有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12、连续生产的样品至少3批(中试产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每批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第三部分 药理资料,13、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4、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6、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0、复方制剂中多组分药效、毒性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第四部分 临床资料,21、处方组成及功能主治。用中医药理论阐述适应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与方解。22、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23、临床试验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及各临床试验单位的临床试验报告。,新药(中药、植物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新药(中药)申报资料临床研究项目表,五、中药分类与申报资料的说明与注释,中药和植物提取的有效成分指从单味中药材、中药复方和植物中提取、纯化的单一化学成分(纯度90以上)。该品及其制剂除按第一类要求申报资料外,尚需补充以下几个项目:确证其化学结构,提供其化学、物理全面研究资料(包括数据、图谱等)及有关文献资料。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生物利用度或溶出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中药和植物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除按申报资料项目第二类要求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6项资料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有效部位主要化学成分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各成分结构确证的数据、图谱等。申报资料项目第7、10项资料中含量测定项下各所测成分的含量限度必须规定上下限,同时制定指纹图谱的检测标准。,中药注射剂包括小水针、大输液和粉针剂。注射剂的组分可以是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单方或复方等。制剂第一类的第1、2、3、6、7项新药,其剂型为注射剂者,除按第一类新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各项资料外,尚需提供注射剂要求的各项资料。,新的中药复方制剂系指法定标准未收载的复方制剂,组成复方的组分可以是中药材、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或中药材提取物,但各组分必须具有法定标准。复方制剂中若含有未制定药品标准的组分,该组分必须按中药材(植物药)、饮片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资料,随制剂一起上报;若处方中的药材已制定省级药品标准的,须附上该药材的第2、10、11项资料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件(复印件)。,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须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处方中中药各组分和化学药必须具有法定标准。由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指皮肤给药改为口服、吸入或黏膜给药者,按第3类新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资料。,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如果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用药者,按第三类要求申报资料;由其它途径改为注射途径者,按第二类要求申报资料。改变剂型同时改变原生产工艺的路线的制剂,除按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剂型的工艺、质量标准资料及新剂型与原剂型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和临床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并说明新剂型药品的优特点。新剂型的适应症应以新剂型所进行的药效学试验和临床试验结果进行调整,如原剂型的适应症太广,通过药效学和临床试验证明某些适应症疗效不明显或某些适应症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试验证实,可以删去。,由单味中药材提取的有效成分制成的制剂改变剂型者,应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药品,一般应由拟生产该药品的企业提供符合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的样品。如系可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的药品,可以与适宜参比制剂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比较研究,难以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的药品,则需按此类别要求进行随机双盲对照的临床研究,以求证是否生物等效。,对有效部位进行制备工艺的改进,使有效部位的含量有明显的提高者(一般应提高20以上),除按第2类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与原有效部位比较,进行主要药效学和毒理学试验,求证新有效部位在药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优点(是否增加毒理学试验请药理毒理组提出意见)。,速、缓、控释制剂应同时完成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与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以求证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改变剂型又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除应按五类新药要求做新病证的药效学试验和临床试验外,还应按本注释的第15条有关要求报送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增加功能主治并改变剂量、改变疗程的制剂。如临床用药剂量超过该药原剂量的,必须提供该药的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临床用药时间超过原治疗时间的应报送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其质量标准必须有新的提高和完善,增加理化检测指标。,中药材的粗提物系指对国家标准收载的中药材采用常规方法进行提取得到的粗提物、流浸膏或浸膏,必须建立所含成分的含量测定。中药材的提取物只能作为生产制剂的原料。提取物包括粗提物、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原料药包括药材、中药饮片及其提取物。首家申请中药材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材品种必须是国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中药材目录内的品种。,首家申请中药饮片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品种必须是国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中药饮片目录内的品种。生产已有批准文号的中药材、饮片、配方颗粒、提取物、中药制剂等,均按仿制药品申报,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原申报单位制定的质量标准。,改变规格的制剂系指单位剂量或单包装剂量的改变或包衣材料的改变,按补充申请办理。凡局部用药,除按所属类别报送相应资料外,尚须报送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凡对人体具有依赖性倾向的药品,须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初审单位对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稳定性、有效期等进行审核后,必须提出审核前后的修改意见等有关资料。,凡菌类药材和引种(养殖)药材,在生产的同时须了解是否有变异退化等现象,应按申报资料项目的第5、6、10、11项要求进行三代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质量。药材按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所有中药制剂均按新药(中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药材(原料)与其制剂按要求分别报送资料;作为两个品种计。有关新药药理、毒理、临床、质量标准、质量稳定性及对照品按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另行发布)执行。,第一类新药需报送资料项目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者,还应报送18致癌试验资料。第二、三、四类新药如含致突变药材或成分,应提供致突变试验资料或详细的文献资料。凡对申请临床研究时所报送的资料有改动着,在申请生产时需重新补报,并说明原因。计划生育药品包括避孕药、中止妊娠药及其调节生育的药物。,三类新药含毒性药材或配伍禁忌(十八反、十九畏)者要求进行期临床试验,视情况可要求进行期临床试验。增加新适应症,需明显加大剂量,延长疗程,方中又含毒性药材的要求进行期临床试验。,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试验 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并须打印。第一部分报送一式5份(申请表报送一式6份),第二、三、四部分报送一式3份。,第四节 中药新药的申报与审批,一、新药临床研究的申报与审批,1、新药临床研究申请的初审 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持,初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a、上报省级新药审批办公室,检查资料是否齐全;b、应对申报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并连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c、省级药检所复核;d、组织专家评审;e、签署意见。,2、新药临床研究申请的复审,复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持,复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a、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转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b、疑难问题组织专家评审;c、根据审评的需要安排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的复核;d、签署意见。,二、中药新药证书、生产文号的申报与审批,1、临床牵头单位总结报告;2、研制单位上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报新药证书、生产申请表;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审;5、发给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一般一、二类批试生产、三类以下批生产。,三、其它有关事项,1、凡属下列新药,可按加快程序审评。A、第一类化学药品;B、第一类中药新药;C、根据国家保密法已确定密级的中药改变剂型,或增加新的适应症的品种;E、国家攻关项目;F、已通过GMP论证的企业;G、研制单位或生产单位属于西部地区的二、三类新药;H、君药为西部地区特产,且已进行栽培的品种。2、属国内首家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国内首家申报的对疑难危重疾病(如艾滋病、肿瘤、罕见病等)有治疗作用的新药,以及制备工艺确有独特之处的中药。,3、第一类新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后即予公告,其它各类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经批准后,亦予公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即停止对同一品种临床研究的受理,此前已经受理的品种可以继续审评,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受理品种的全部申报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监督管理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退审。,进口原料药研制申报制剂的新药,在批准临床研究和生产后,如国内有研究同一原料药及其制剂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实施,否则该项临床研究需重新申报。,4、研制单位与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两家以上的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制剂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研制单位应同时报请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现场考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转至该品种的初审单位。,5、对被驳回的新药品种有异议的,研制单位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6、完成期临床并经批准后,即发给新药证书。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通过GMP论证的企业或车间,可同时发给批准文号,取得批准文号的单位方可生产新药。7、多个单位联合研制新药须联合申报,经批准后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但每个品种(原料药或制剂)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8、一类化学药品及一、二类中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两年。其他各类新药一般批准为正式生产。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仅供医疗单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得在零售药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9、新药试生产期满,生产单位应提前3个月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报送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间,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逾期未提出转正,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其试产文号。10、新药试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试字X(或Z)”。试产转为正式生产后,发给正式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X(或Z)”。,四、申请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报送资料,1、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表处方组成要写全方及剂量;制备工艺、药效、一般药理、毒理、拟推荐临床研究的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应与申报的技术资料相吻合;申请单位及初审单位均应签字、盖章。2、省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报告,初审委员名单及签名。3、省级药品检验所对质量标准的审核意见。4、省级药检所审核、修订的质量标准。5、省级药检所对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6、申报资料目录。7、该药所属类别所要求的各项技术申请资料。8、样品。申请临床报送的样品可以是一个批号的35瓶或盒(不包括不同规格的样品)。9、每套资料用文件袋装好,上面须写明品种名称、类别、申请单位名称、邮政编码。10、送补充资料须注明原收审号、并附补充通知的复印件。每套资料内容,按通知要求逐条标明,并应一次补齐。,五、注意事项,1、如同时申请原料药及制剂,应分别填写申请表,并分别附上申报资料。制剂的申报资料如与原料药相同者,可不再另附,但须注明。2、申请表中“申请单位”一栏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一般研制单位署名在前,申报单位署名在后。3、每一资料前均分别置一封面,并编上页码、资料编号写在封面右上角,标题写在封面中央,在封面下部写明研制单位、申报单位、并盖章。4、检验报告应为全检,并附具体检验数据,不宜以“符合规定”表示之。,六、中药新药证书、生产文号报送资料,除临床牵头单位总结报告外,其他同临床申报资料。,第四节: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一、新药保护,1、保护期:第一类新药12年;第二、三类新药8年;第四、五类新药6年。凡有试产期的新药,其保护期包含试产期。2、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在保护期内的中药一类新发现中药材,如非原研制单位申报的新药中含有该药材,应按规定进行技术转让后,再申报新药,否则该新药申请不予受理。在非常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作出许可他人生产的决定。,3、用进口原料药在国内首次生产的制剂或改变剂型,在保护期内,如国内有研制同一原料药及其制剂的,仍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新药申报。4、获得证书后,无特殊理由在二年内既不生产亦不转让者,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其他单位即可申请生产该新药。其申请参照仿制药品的程序办理。5、若有多家单位分别拥有同一品种的新药证书,在保护期内,只要一家企业正常生产,则不能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二、新药的技术转让,1、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副本可用于技术转让。2、新药证书(正本)拥有单位在申请技术转让时,须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A、申请新药证书(副本)的报告;B、新药证书(正本)(复印件)、新药生产证书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说明书;C、提供受让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副本)。以上资料经审查合格后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核发给注明受让单位名称的新药证书(副本)。,3、接收技术转让的生产企业,在取得新药证书(副本)后,应在转让单位指导下,完成试制样品的工作;并将申请生产的报告、全套技术资料,试制样品自检报告及新药证书(副本),报至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受让单位生产条件、样品试制现场进行考察,并由药检所抽检三批连续生产的样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申请报告、新药证书(副本)(复印件)、试制现场考察报告、检验报告书、该新药通过国家级审评的资料转报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5、接收新药转让的企业不得对该新药进行再次技术转让。6、对已有多家生产,能满足医疗需要的品种,可停止受理转让申请。7、对于简单改变剂型的新药,原则上不再受理新药技术转让申请;对其他类别的新药,若申报生产该新药单位超过3家时,亦不再受理转让的申请。8、试产期不得进行技术转让。,9、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标准未转正前,不得再次转让。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科研单位,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可申请转让。10、若干单位联合研究的新药,转让时需经新药证书共同署名单位一同提出申请与签订转让合同。11、转让申请最迟应在新药保护期满前6个月提出。12、接收转让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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