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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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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我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地块是指已出让且面积较大的地块。小地块是指与大地块相邻的,因地块面积较小或形状不规则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的零星地块。"零星地块"协议出让,是指小地块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完成征地拆迁的前提下,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大带小的方式按程序申请小地块协议出让手续。"零星地块"协议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模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后提交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第三条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可以"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的,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认定符合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给予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大、小地块合宗后的规划审批条件。小地块的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大地块。第四条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规划审批条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相关用地手续。"零星地块"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时间原则上与大地块一致。需补交地价款等于小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乘以土地单价。土地单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合宗后土地在新规划条件新评估期日时的土地单价,大地块在原条件下出让时土地单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土地单价。第五条"零星地块"协议出让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须在政府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签订出让协议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逾期未签订协议或未缴清价款的,协议出让相关审批手续失效。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重新启动协议出让程序的,重新评估需缴纳的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第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市自然资源局针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办法实施至今近五年,每年均收到项目业主关于"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的办理申请。且该办法也是解决南宁市批而未供零星土地供应的有效措施。经评估,本办法实施效果良好,建议继续施行。为加强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我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用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开展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其他有关政策和文件。三、办法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2023年3月21日,市自然资源局就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意见,共收集到1个部门(市财政局)1条意见,已采纳该条意见;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均反馈无修改意见。2023年3月22日至4月20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及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2023年4月20日无反馈意见。四、目标任务更好地规范我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用地管理,有效解决我市批而未供零星土地供应难题,加强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五、涉及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工作。六、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主要差异本办法一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依据、"零星地块"的类型、审批流程、评估有关事项、办法实施时间等相关内容。本次修订基本倒寺了原办法的框架结构,根据近年工作实际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1将原办法中涉及"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的相关表述一并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办法第三条进一步完善相关文字表述,将"符合前款规定"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将"属于'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类型的"修改为"可以'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的",将"规划蓝线及规划条件"修改为"规划审批条件"。3.进一步完善办法结构,将原办法原第三条第二款单列为第四条,原第四条、第五条依次修改为第五条、第六条。4.办法第四条进一步完善相关文字表述,将"据此"修改为"根据规划审批条件"。5.删除办法第四条"国土部门参照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方式给予办理合宗后的相关手续,合宗后的"内容,修改为"'零星地块'协议出让"。6.办法第五条进一步规范相关文字表述,将"'零星地块'协议出让供地方案"修改为"'零星地块'协议出让土地方案"。7.办法第五条进一步完善相关文字表述,将"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须在政府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签订出让合同并及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及时缴款的,协议出让相关审批手续失效。"修改为"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须在政府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签订出让协议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逾期未签订协议或未缴清价款的,协议出让相关审批手续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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