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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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1月27日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我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地块是指已出让且面积较大的地块。小地块是指与大地块相邻的,因地块面积较小或形状不规则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的零星地块。"零星地块"协议出让,是指小地块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完成征地拆迁的前提下,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大带小的方式按程序申请小地块协议出让手续。"零星地块"协议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模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后提交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第三条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可以"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的,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认定符合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给予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大、小地块合宗后的规划审批条件。小地块的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大地块。第四条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规划审批条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相关用地手续。"零星地块"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时间原则上与大地块一致。需补交地价款等于小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乘以土地单价。土地单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合宗后土地在新规划条件新评估期日时的土地单价,大地块在原条件下出让时土地单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土地单价。第五条“零星地块"协议出让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须在政府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签订出让协议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逾期未签订协议或未缴清价款的,协议出让相关审批手续失效。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重新启动协议出让程序的,重新评估需缴纳的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第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