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docx

    • 资源ID:828821       资源大小:29.20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docx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现将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公安局2023年11月30日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治安行政管理第一节违反养犬管理行为(第1条至11条)第二节违反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第12条至13条)第三节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行为(第14条)第四节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第15条)第二章交通管理第一节违反非机动车管理(第16条)第二节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第17条)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治安行政管理第一节违反养犬管理行为一、未办理准养登记处罚依据:宇波巾养火管理条例第四I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第十三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裁量基准:(一)未登记犬只一只,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登记犬只二只,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登记犬只三只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再次发现未办理准养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饲养禁养犬只处罚依据: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裁量基准:(一)饲养禁养犬只一只,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饲养禁养犬只二只,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三)饲养禁养犬只三只以上,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超数量养犬处罚依据:宇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犬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第十四条,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裁量基准:(一)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二)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超数量、超期寄养犬只处罚依据:宇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或者期限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第十五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己经办理准养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裁量基准:(一)寄养犬只超出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寄养犬只超出二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三)寄养犬只超出三只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处罚依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二)犬只死亡、失踪:(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裁量基准:(一)逾期六十日以内且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二)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室外养犬、烈性犬未圈养或者拴养、单位犬只违规外出处罚依据:宇波巾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卜匕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犬只伤人的:(二)拒不改正的;(三)社会影响恶劣的。七、犬吠扰民处罚依据:丁波市岸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犬吠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四)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犬只诊疗、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卫生,即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一)警告后仍放任犬吠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己被罚款处罚再次违反或者警告后不改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八、遗弃、虐待犬只处罚依据:'丁波巾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卜七条第I四款,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裁量基准:(一)初次违反的,没收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再次违反的,没收犬只,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遗弃犬只伤人、社会影响恶劣的,没收犬只,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虐待犬只致残、致死的,没收犬只,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九、放任犬只伤害他人处罚依据:宇波巾岸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六)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裁量基准:放任犬只伤害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二)一次伤害二人以上的;(三)禁养犬只伤人的:(四)社会影响恶劣的。十、犬只违规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携烈性犬出户违反规定处罚依据:一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携烈性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进入重点管理区犬只二只以上的:(二)违规进入重点管理区被处罚后,再次违规进入重点管理区的:(三)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四)造成伤人后果的;(五)社会影响恶劣的。十一、犬只违规进入公共场所处罚依据:'波巾养犬管理条例第四k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的,由有关管理经营者劝阻他人携犬进入。不听劝阻,重点管理区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市其他法规己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他人携犬进入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第二十四条,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或者划定区域禁止犬只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允许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标识牌,并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第二十五条,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标识。裁量基准:(一)携犬一只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携犬二只以上或者携烈性犬、大型犬的,处五十元到一百元罚款;(三)造成伤人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一百元到二百元罚款。第二节违反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十二、违反规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处罚依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款,违反本规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一)首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且在燃放中听从物业、保安等劝阻或服从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罚款:1.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不听从物业、保安等劝阻或不服从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不采取措施停止违规燃放行为的;2.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次以上的;3.违规燃放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较严重影响后果的。十三、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处罚依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第三款,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裁量基准:(一)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但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劝阻,因不听劝阻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兀以上二百兀以下罚款;(一)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且未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劝阻或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节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行为十四、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非法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处罚依据:'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I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裁量基准:(一)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二)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造成危害后果的;2.获利较多的;3.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三)非法持有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非法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节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十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违反规定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处罚依据:宇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二)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不得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四)在己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裁量基准:(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1.初次违反的,处警告;2.再次违反的,处警告并处二百元到五百元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1.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2.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到五百元罚款。第二章交通管理第一节违反非机动车管理十六、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有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情形处罚依据:宇波市II:机动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有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不得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管理秩序。裁量基准:(一)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首次被查获,当场纠正的,教育警告后放行:(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三)因同类违法行被处罚后,再次被查获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第二节违反建筑垃圾管理十七、未按照核定时间、路线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处罚依据:宇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I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未按照核定时间、路线清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设工程垃圾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裁量基准:(一)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或被查获的;2.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的;3.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4.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的;5.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三章附则十八、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十九、本基准涉及以被查处的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行为次数作为裁量依据的,该次数之间的间隔以一年为限。二十、本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