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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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46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B晋中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I编制目的为健全晋中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规范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晋中市市域范围内乡镇及以上地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L1.4预案衔接本预案属于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其他政府部门有关饮用水供水安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人民政府地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1.5工作原则应对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应对措施采取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2晋中市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晋中市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包括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晋中市应急救援体系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28号),由较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体负责。2,1市指挥部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工作之一,本预案适用于晋中市市域范围内乡镇及以上地表水水源地。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武警晋中支队副支队长、晋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晋中公路分局、晋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晋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晋中广播电视台、晋中日报社、国网晋中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晋中分公司、中国移动晋中分公司、中国电信晋中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02.2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武警晋中支队副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晋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晋中公路分局、晋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晋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晋中广播电视台、晋中日报社、国网晋中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晋中分公司、中国移动晋中分公司、中国电信晋中分公司、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情况设立综合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等6个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o3应急响应3.1预警3.1.1信息收集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各有关部门间、上下游相邻县级人民政府间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地表水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建或城管、水利等部门,通过流域、地表水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地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互联网等途径获取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库管理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获取水华事件信息。3.1.2信息研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当获取到地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4)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3.L3发布预警与启动应急措施市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立即组织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卫健等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分析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地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启动应急措施。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措施。3.1.4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市地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启动橙色预警。3.1.5红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红色预警:(1)通过事件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2)通过事件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己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3)通过事件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当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应到达现场,除采取橙色预警行动外,组织开展事态研判工作。3.1.6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采取预警行动。橙色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1)下达启动市地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通知地表水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3.2信息报告与通报3,2,1信息报告(1)发现己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表水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市指挥部办公室先获悉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对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5)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3,2,2信息通报对于经核实的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健、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根据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通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设区市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3.2.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1)初报应报告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地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信息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当确定危险己经解除、污染物质己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市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己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3,4事态研判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研判内容包括: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地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造成取水中断的风险、地表水水源地备用情况。将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3.5应急监测3.5.1应急监测程序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地表水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针对固定源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地表水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针对流动源、非点源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地表水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3.6.1明确排查对象应急处置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途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状况。(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涉及道路交通运输的加油站、运输车辆以及油气管线,调查石油类物质运输、存贮的异常状况。(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乡镇级以上地表水水源地根据重点风险源防控清单加强区域污染源排查与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3.6.2切断污染源对市地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对污染源进行处置,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企业及有关单位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事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封堵并收集污染物。(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4)根据现场事故发展情况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市地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3.7应急处置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应急监测组水质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内容。根据污染特征,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地表水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2)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常用污染类项目污染控制技术详见附件5o3.7.2供水安全保障当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联系供水部门,立即启动地表水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及时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加强污染源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存、调集体系建设。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调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及启用相应的应急设施。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根据市指挥部命令,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己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3.10响应终止3.10.1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己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己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3.10.2响应终止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专家组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晋中市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详见附件4o4后期工作4.1后期防控响应终止后,根据事件污染物种类,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地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4.2事件调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4.3损害评估市指挥部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4,4善后处置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污染场地修复等工作方案,并落实到责任单位。5应急保障5.1通讯与信息保障市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更新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市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确保通讯畅通,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24小时应急值守。市工信局负责协调保障应急处置现场通信网络通畅。5.2应急队伍保障环境应急处置、环境应急监测、消防救援、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参加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同时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5.3宣传、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的培训与地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演练至少每年一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现场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5.4应急物资保障各地表水水源地应明确应急物资(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5.5经费保障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项目经费预算,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遇到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为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5.6其他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6附则6.1名词术语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IOoO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汇水区域: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出水口以上的流域。6.2预案解释权属本预案由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6.3预案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晋中市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2.晋中市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表3.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4.晋中市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5.常用污染类项目污染控制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