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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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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3)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促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口节能审杳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Lro能审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海南省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a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县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其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市县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衔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或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前应充分听取同级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市县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县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县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认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县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第十条对规划手续完备、地理空间明确、产业定位明晰、监管能力有保证且纳入"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园区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区域管理机构依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全过程监管。区域节能报告由区域所属市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对己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备案承诺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向所在园区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节能承诺备案表。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本省、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七)核算项目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第十二条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承担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五)项目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满足本地区降碳工作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包含在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十六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电力超过500万千瓦时,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开展节能审查。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主体,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备案承诺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实行节能审查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属地市县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属地市县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节能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存档备案;实行备案承诺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区域管理机构存档备查,区域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节能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存档备案。复核未通过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送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情况,市县发展改革委应定期抄送同级节能审查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应定期抄送属地市县发展改革委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己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县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各市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发展改革委进行处罚。己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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