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海宁市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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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海宁市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海宁市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概述本细则适用于海宁市内生产、销售的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1、抽样方法生产领域: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流通领域: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2、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被抽样销售者需提供产品标志。(3)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震防压。(4)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样品以购买方式抽取。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1、检验依据GB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2、样品数量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4具,其中2具为检验样品,另2具为备用样品。3,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3.1检验项目呼吸器检验项目(表1)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项目设定复检用样品备注1佩戴质量GB21976.7-20125.2主要项目备样2橡塑材料老化性能GB21976.7-20125.3.2主要项目备样3一氧化碳防护性能GB21976.7-20125.5.1主要项目备样4滤烟性能GB21976.7-20125.5.2主要项目备样5高浓度一氧化碳时呼吸器的机械结构完整性GB21976.7-20125.7主要项目备样3.2判定准则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四、检验结果报送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六、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