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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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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docx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市(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州)、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协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者在省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应市(州)政府请求,或者省委、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由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委会或指派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直接组织指挥。(4)规范有序,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1.5应急预案体系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市(州)、县(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省安委会为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作为省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市(州)、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地政府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省安委会的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I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聘任,同时明确备用专家人选。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3预警预防机制3.1预警预防(1)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我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上报。(2)县级以上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木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应急避难场所。(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4)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应及时报告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主管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州)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逐级上报到省政府应急办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3)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接到事发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专业协调机构报送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必要时报告省政府应急办。接到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同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4)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接到省政府应急办和其他突发公共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完善救援方案提供参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H级响应、川级响应、IV级响应。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省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事发地市(州)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安委会的组织协调。In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政府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安委会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1.1响应基本要求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达到H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省安委会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4.L2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的响应(1)立即向省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省安委会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市(州)、县(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省安委会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6)对可能或者己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或达到I级响应时,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1.3相关部门的响应达到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由省安委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申请组织协调。4.2指挥和协调(1)进入I、11级应急响应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省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当国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时,服从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2)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3)有关部门接受省安委会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4.3紧急处置(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省安委会备案。4.4医疗卫生救助(1)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事发地市(州)、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2)需要时,向卫生部、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援。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持。4.6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5)负责治安管理。4.7现场警戒与保卫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3)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时,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支援,省政府应急办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全省社会力量进行支援口(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时,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其他省(市、区)的社会力量支援。4.9现场检测与评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4.10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2)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4.11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得救或部分人员失踪,经必要时间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省安委会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省安委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5.2保险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1)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2)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应急办。6.2应急支援与保障6.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负责全省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6.2.2应急队伍保障(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杳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6.2.3交通运输保障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6.2.4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6.2.5物资保障(1)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6.2.6生活保障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6.2.7资金保障(1)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6.2.8社会动员保障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报请省安委会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市(州)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6.3技术储备与保障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6.4宣传、培训和演习6.4.1公众信息交流(1)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6.4.2培训(1)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提供指导。(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4)各地、各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6.4.3演习各省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6.5监督检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其它事项7.1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7.2奖励与责任追究7.3.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3.2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7.3沟通与协作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省(市、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省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7.4其他要求(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7.5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7.6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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