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12篇精选】供参考.docx

    • 资源ID:830655       资源大小:73.43KB        全文页数:4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12篇精选】供参考.docx

    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共12篇)目录篇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3篇二、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6篇三、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17篇四、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19篇五、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21篇六、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23篇七、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25篇八、学习贯彻Il月27日政治局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心得体会28篇九、学习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坚定法治自信心得体会30篇十、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32篇十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35篇十二、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党课讲稿37篇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制定系统完备的配套法律法规作为我国对外关系法律法规体系的“总则”,对外关系法在规范和调整我国对外关系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但是,对外关系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对外关系法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一是明确条约在我国域内适用的规定。对外关系法明确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原则,但对条约的具体适用问题则有待细化。明确不同情形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就立法权而言,国内立法机关应通过实施性法律落实条约的域内适用,这也是其权限内的重要事项;就司法权而言,在条约于国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在现有部分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系统性地明确人民法院适用条约的规则;就行政权而言,行政机关对条约的解释不仅可能影响国内法院,其本身也具有在国内层面承担实施条约的职能。因此,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在条约域内适用时发挥的作用。二是完善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当前,在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下,对外关系法的实施,不仅要厘清国际法的域内适用,也要明确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目前,我国在部分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中国法的域外效力条款。但相关规定都较为原则,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缺乏中国法域外效力的一般条款。应该说,影响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供给不足。即使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条款,但仍存在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应在对外关系法的相关实施规定中,以属地管辖、效果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的理论体系为指导,形成我国一般性的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三是建立健全我国应对外国干涉和制裁的反制和限制措施的规定。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外关系法的规定。实践中,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措施,保证对外关系法的有效实施。(一)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一是深化和拓展涉外执法合作机制。在传统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应深化已经建立起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增加联合执法行为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安全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新兴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建立多边合作机制,拓展该领域涉外执法合作的方式和内容,为国际执法合作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为提升涉外执法合作的效率,应进一步完善涉外执法标准和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涉外执法程序规则和工作指引,统一裁量标准,细化工作流程,提高涉外执法力度。二是完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对外关系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效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我国应继续妥善实施已经缔结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并依据互惠原则高效完成外国国家或者当事人依据相关国内法规定提出的涉外司法协助请求。同时,在实践中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建立司法信息的交换机制、完善外国法的查明机制等涉外司法协助机制。三是深化涉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涉外执法司法涉及众多部门,如果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协调,无疑会制约涉外执法司法整体效能的提升。因此,亟需完善涉外执法部门之间、涉外司法部门之间以及涉外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并统筹建立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的涉外执法司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涉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也有助于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加强涉外执法司法定期工作会商,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机制等,协调解决涉外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加强涉外法治队伍建设一是提升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能力。对外关系法的实施,需要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够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涉外法治队伍。为提高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能力,应加强涉外执法司法人员培训。根据不同涉外领域的实践需求,强化国际关系、国际法、外国法、外语、金融、贸易等方面能力培训,在涉外执法司法工作中展现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二是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加快推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交叉学科群和育人平台建设,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在培养教育环节中,尤其要注重和探索对外关系法与相关学科的整合,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及教材体系,加强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开阔学生国际视野和促进学生涉外法治思维及能力的养成。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解决跨国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国际法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国际法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涉外法治工作的专业归属是国际法。因此,应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并增设国际法各类专业学位。鼓励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确保对外关系法有效实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篇二、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当务之急是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一)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首要要求就是“科学立法二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杳明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面对十分繁重的涉外法治立法任务,必须加强涉外立法的规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要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快制定和细化目前急需的涉外立法,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比如,在外交领域,建议尽早制定对外关系法、条约适用法、外国国家豁免法、海洋基本法、反干涉法、反海外腐败法、外国代理人法等基础性或专门性法律,还要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法律制度,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在民商事领域,建议制定国际私法典,构建完善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体系;在刑事领域,建议修订刑法,设置单独的涉外编或涉外章节,对刑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作出更为完善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专章规定,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行政法领域,建议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环保、网络安全、海关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补相应的域外适用条款,完善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规则,制定国际行政互助法;在经济法领域,建议修改公司法、企业破产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基金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地域效力条款,增加专门的涉外章节,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涉外法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和精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努力方向。涉外法治工作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继续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全球治理变革的引领者,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和中国方案。(二)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J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前提。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历来讲求一诺千金。我们高度重视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建立有约束的国际协议履约执行机制,按照扩大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方面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上述重要论述,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就要针对我国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入手,进一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优先事项包括完善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出台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提高服务水平,借助法律手段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防范机制,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升我国的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际影响力,研究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机制。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是我国涉外法治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外资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同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明确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下一步,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废"。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法律和条例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三)夯实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基础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对外开放和对外合作的管总规划、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也是中国向全球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要实现"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宏伟目标,法治保障不可或缺。经过多年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共建"一带一路"总体布局已基本完成,形成了"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互联互通架构,一大批合作项目落地生根。一幅磅礴大气、笔墨酣畅的"一带一路”"大写意”已然绘就,目前正朝深耕细作、精致细腻的"工笔画"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海外投资风险在逐步累积和显现,国际商事争议趋于增加,而与企业"走出去"相关的涉外立法、司法、执法、保障体系尚待健全,服务于共建"一带一路"的规则体系和条约保障体系也还存在不少短板。要正确把握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新形势,加快"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全面强化风险防控,落实风险防控制度,探索建立境外项目风险的全天候预警评估综合服务平台,及时预警、定期评估;要加强海外利益保护、国际反恐、安全保障等机制的协同协作;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全力保障境外人员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教育引导我国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条约网络。载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已与145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但具有拘束力的条约还为数不多。要加强主动谋划,完善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投资贸易便利化条约网络,力争用新一代条约实现全覆盖。要加强对缔约工作的集中领导,完善条约网络管理和数据库建设。海外投资风险,要防患卜未然。要认真评估海外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法治环境,尤其是该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加强对合作方市场行情、营商环境和法律制度的研究,事前做足风险评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全过程的内部合规性管理,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打造廉洁丝绸之路;要培养和坚守企业家的法治精神,不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还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把防范投资风险的关口前移,移到商业交易之前,事先约定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从法律上和源头上防范重大投资风险。要建立与"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国际公共产品性质相匹配的高效、公正、便捷的争端解决机制,着力提升我国调解、仲裁和司法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当事方更愿意选择在我国解决争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建立和完善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下一步应抓紧完善仲裁法律体系,为在华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从长远看,还可尝试建立一套多边机制。参与多边机制的各缔约国按照自己承诺的统一规则行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形成相对统一的"一带一路"经贸争端解决机制,进而提高全球经济治理的稳定性与法治化水平。(四)妥善解决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条约必须信守''(PactaSuntServanda)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贝1,也是维护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稳定性的根本基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当事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迄今,我国缔结了28000多项双边条约,加入了600余项多边公约(含公约修正案)。"外交实践中,我国批准、核准或加入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中均含有如下措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条约(协定)中所载一切完全遵守J应高度重视条约的履约,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我国国际法学者一直呼吁在宪法或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效力问题。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纳入我国的涉外法治体系,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应有之义,应尽早寻求妥善解决。条约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效力问题是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难以解决的主要症结。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被学界视为规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项重大突破,并被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近百部民商事法律所采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沿用了上述规定。但由于意见分歧,2000年立法法和2020年民法典回避了条约的效力问题。我国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或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的适用问题难以绕开,也无法回避,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值得总结借鉴并加以完善提升。个人认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审慎研究解决方案,既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首先,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如前文所述,世界上多数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条约不得与本国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条约应该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效力不应高于或等于宪法。在这方面,俄罗斯的最新宪法修正案有值得借鉴之处。其次,依据宪法、立法法、缔约程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分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决定加入的条约,国务院批准、核准、接受或决定加入的条约,中央政府部门对外缔结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三大类,并分别赋予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等的法律效力;最后,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一个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在立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除在签订、批准或加入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或在必要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赋予某些特殊类型的条约(如双边投资协定)优先适用的效力。在条约的国内法地位和效力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和机制性问题是,如何解决条约在国内具体适用的方式问题。参照国际实践,将条约区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有利于解决不同条约在国内的具体适用的方式问题。例如,内容较为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与公民个人利益联系紧密的“私法性条约”(如大量的民商事条约)宜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而内容较为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与国家利益联系紧密的"公法性条约"(如政治和司法类条约)宜采取间接适用的方式,也即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转化的方式,从而既能维护国家主权,又能提高适用条约的效率。(五)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所谓“国内法域外适用",是指国家针对位于或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外的人、物或行为适用本国法律规则的过程,包括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执法机关适用和执行国内法的行为,以及国内法院实施司法管辖的行为。有学者将法的域外适用解读为“内国法适用于外国人"或者"发生在外国的事项",此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因为没有指出内国法是在域外适用这一关键性要素。还有学者将"中国法域外适用”等同于美国的"长臂管辖"(!ong-armjurisdiction),并且交互使用“长臂管辖”和“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这虽然较为通俗,但不准确。更为重要的是,"长臂管辖"已成为美国单边霸凌主义的代名词,其本质是美式霸权。近年来,美国不断扩充"长臂管辖"的范围,涵盖了民事侵权、金融投资、反垄断、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众多领域,并在国际事务中动辄要求其他国家的实体或个人必须服从美国国内法,否则随时可能遭到美国的民事、刑事、贸易等制裁。因此,不能在"中国法域外适用"与美国的"长臂管辖”间画等号,反对美国的"长憎管辖"和主张加快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也并非"双重标准二本国法的域外适用是国际法认可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的具体体现,对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构成补充,只要符合国际法就是合法的,应该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积极推进。我们一贯坚决反对的是美西方滥用"长臂管辖"。何谓“滥用"?一是过于宽泛的域外司法管辖权,"司法之手”伸得过长,严重威胁到他国的管辖主权。美国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极度放大,无论事件或行为发生地在何处,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哪怕仅仅是一通电话、一封邮件或是一笔银行转账,美国都具有司法管辖权,显然超出了本国法域外适用的合理范围,具有明显的扩张性。二是将本国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动辄对他国发动违反世界贸易规则的单边贸易制裁,并且凭借其国际金融砺权,将单边制裁强加给第三国,禁止第三国个人和实体与被制裁国及其个人和实体从事某些特定交易,逼迫其他国家在制裁问题上按美国号令行事。三是将"长臂管辖"作为推行强权政治和即权主义的法律工具,如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干涉他国内政,如违反主权豁免原则的诬告滥诉。美国还利用“长臂管辖"为美国的商业利益服务。滥用"长憎管辖"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损害他国合法权利,破坏国际法治,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甚至遭到其欧洲盟友的抵制。对于外国的非法制裁,受害国有权依据国际法和本国法采取对等反制措施。欧盟针对美国的"阻断"立法就是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的合法反制。中国法域外适用是当前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紧迫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越高,该国国民的国际性活动越频繁,国内法律的域外适用就越有必要。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确保中国法在域外的有效适用;要完善相应的国内法域外适用配套机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中国法律域外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要强化涉外执法司法能力建设,加强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精确性、多样性和灵活性,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强化执法实践,并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篇三、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2023年11月27日,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阐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对外开放的同时,高度重视涉外领域立法,涉外法律法规不断增加,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曾这样阐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这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更为迫切。与此同时,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在全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衔接提出更高要求。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我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不确定性,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高瞻远瞩的谋划和精准有力的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从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处理好扩大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关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对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分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J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一定能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能为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篇四、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论述了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原则立场、推进方式,为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奉法者强则国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坚强有力指引下,我国涉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顺利推进起到重要作用。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涉外领域立法等相关工作。新时代新征程,我国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同世界关系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这对涉外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们要着眼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快补上短板弱项,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健全涉外法治运行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对推动涉外法治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体现出大国领袖的全球视野、历史眼光、辩证思维,为广大涉外法治工作人员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所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牢记"六个必须坚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水平开放需要高质量法治,高质量法治促进高水平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要求我们要在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稳步犷大制度型开放,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缜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法治自信,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障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篇五、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JTl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涉外法律制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i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数量多、规模大,涉外民商事活动频繁,亟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广东携手港澳深入推进大湾区建设,发挥好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也亟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近年来,广东从创新完善制度机制着手,建立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建立横琴、前海、南沙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直接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制度,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申领机制,努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法治乃规则之治。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在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上也理应走在前列,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广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全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广东样本。篇六、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新征程上,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不断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涉外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涉外法律体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与此同时,涉外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领域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加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到立法工作中,不断增强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实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衔接、相协调,形成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合力。提升涉外

    注意事项

    本文(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12篇精选】供参考.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