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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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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docx

    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构建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其他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纳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具备担负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能力的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分为以下种类:(一)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桥梁隧道、道(铁)路交通、输油气管道、水上搜救等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二)省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抗洪抢险、森林草原灭火、抗凝保通、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三)省级抢险救援保障应急队伍。包括通信、电力、运输、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保障类应急救援队伍,及医疗卫生、灾害监测、工程机械、道路抢险、物资装备等技术支撑和应急一-保障力量。(四)省级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正规、素质优良、装备先进、技术过硬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第三条省级队伍应始终坚持“两个至上”,践行“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按照“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标准建设。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主管、企业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共建共管共用''的原则,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规划省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与省有关行业部门共同推动省级队伍的建设管理。省级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应急工作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制定完善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标准,并结合全省灾害事故特点,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建设“一专多能''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二章能力标准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及抢险救援保障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保障能力。省级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具备参与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重大行动能力。第六条省级队伍应配齐配强政治思想硬、作风纪律严、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应急救援队员,队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原则上不少于40人。省级队伍队员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抢险救援有关资格条件。从事一线救援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从事技术保障的队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中队以上指挥员应具有3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第七条省级队伍应具备完善的办公、培训、训练及物资装备储备等基础设施,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第八条省级队伍应配备性能良好、质量达标、种类齐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满足重大以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需要。第九条省级队伍应具备健全完善的值守备勤、装备管理、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行动、内务管理、岗位职责、考核评价等规章制度体系。第三章进出机制第十条省级队伍的准入实行自愿申报、分级审核、动态管理。第十一条省级队伍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有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资质,且符合省级队伍规划布局;(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能力标准;(三)除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外,原则上应依托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四)具备抵达灾区后72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等基本保障能力,可执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五)接受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派指挥。第十二条省级队伍的准入程序如下:(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条件的队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经队伍依托单位或直接主管部门同意,将申报材料报队伍驻地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二)初审。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队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三)推荐。经市(州)初审同意后,队伍将申报材料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推荐。省级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队伍,可由省级行业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推荐。(四)审核。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照规划布局择优纳入省级队伍管理。(五)签约。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与省级队伍签署合作协议并给予命名和授牌。驻黔国家专业队经其依托单位同意后,直接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第十三条省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退出程序,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一)不能满足省级队伍准入基本条件的;(二)不服从调派指挥的;(三)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事项的;(四)擅自以省级队伍名义开展救援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违反救援规定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其它不适宜作为省级队伍情形的。队伍退出后应交回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的装备设备及给予的授牌,且不得再以省级队伍名义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省级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年。各省级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审核通过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交续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四章调派指挥第十五条省级队伍原则上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或省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统一调派指挥,同时根据管理权限接受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垂直调派指挥。灾情险情紧急时,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就近调派指挥属地省级队伍,并及时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第十六条需跨市(州)救援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审批后,调派相关省级队伍参加救援。第十七条需调派省级队伍(除驻黔国家专业队外)参加跨省(境)增援的,应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审批。第十八条调派省级队伍参与救援,应下达调派通知书。情况紧急时,可先下达调派指令,并在48小时内补发调派通知书。第十九条省级队伍接受调派参加抢险救援的,应立即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行动、边报告。第五章抢险救援第二十条省级队伍接到调派通知后,应迅速集结赶赴救援现场,并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现场指挥部应吸纳省级队伍现场负责人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救援指挥决策。第二十一条省级队伍现场负责人应加强队伍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负责:(一)救援行动前,应了解有关危险因素,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二)救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查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三)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省级队伍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命令救援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第二十二条省级队伍应严守救援工作纪律,不得冒险违章救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现场信息,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第二十三条救援终止或阶段性救援任务结束后,省级队伍应立即清点装备、集结队伍、移交任务清单,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快速有序安全撤离,不得在当地驻留。队伍归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调派单位报送现场救援总结以及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队伍应建立应急值守备勤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平时合理备勤,特殊重要时段加强力量在岗在位备勤。保持通讯畅通,接到待命指令后,应全员武装待命。第二十五条省级队伍应定期维护修缮基础设施,强化装备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第二十六条省级队伍应制定年度培训实训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业务理论培训、技能实操、体能训练分别不少于30日。鼓励支持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提升救援综合素质。第二十七条省级队伍应立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经常性组织桌面推演、紧急拉动、模拟实战应急演练,紧急拉动、实战救援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州)以上级别的应急演练或技能竞赛。第二十八条省级队伍每年12月底前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当依托单位、负责人、驻地发生变更,或增加减少大型装备,或救援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第七章队伍保障第二十九条省级队伍依托单位应依法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队员薪酬待遇不低于依托单位一线职工年度平均薪酬总额,制定队员退出机制和救援激励措施,培养业务骨干梯队,保持队伍战斗力。第三十条省级队伍依托单位应依法为参加救援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救援人员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工资福利不变,并按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第三十一条省级队伍建设经费由队伍依托单位予以保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统筹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二条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商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队伍调派补偿机制,对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应急演练和技能比武等所耗费用,通过统筹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偿。第三十三条省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共建共管共用"要求,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推动、单位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省级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完善基础设施、推广救援科技应用等。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支持和建强辖区内省级队伍,积极协调解决省级队伍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加大资金、装备、设施投入和政策支持,对在本辖区内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给予基本生活需求和救援物资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级队伍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对建设管理及抢险救援成效优秀的队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建设支持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对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县两级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上有关行业领域对队伍的标准化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2.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通知书3.贵州省省内跨区域增援请求审批表4.贵州省省级队伍跨省(境)增援调派审批表5.贵州省省级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报备表附件1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队伍名称队伍人数队伍类型队伍驻地地址队伍联系电话队伍所属单位队伍负责人姓名队伍负责人联系电话况(可附表描述)队伍基本情况(含资质、技能及主要救援经历)依托单位或直接主管部门意见签字人:(盖章)年月日审核推荐意见市(州)行业主管单位(部门)筌字人:(盖章)年月日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签字人:(盖章)年月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鉴字人:(盖章)年月?(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通知书调派单位(盖章):时间:队伍名称灾害*故简要情况一年月日时,市县(市、区),发生灾害/事故,目前涉及人,其中死亡一人、失踪_人、受伤人,失联人。任务请你队按照灾害事故性质、特点,携带相关装备和1日份补给,于月日时前赶赴地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队伍到达事发地后的具体任务由指挥部明确。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调派人联系电话现场指挥机构接收队伍情况队伍出动人员和装备情况1.车辆辆,其中:2.设备台/套,其中:3.出动人员人4.现场指挥部接收人联系电话贵州省省内跨区域增援请求审批表任务名称:任务类型工程救援地震地质山地救援危化救援水(海)域口矿山救援防汛抗旱森林灭火航空救援其他灾害事故简要情况年_月日时,市县(市、区)_,发生灾害事故,目前涉及人,其中死亡人、失踪人、受伤人。增援请求现因应急救援力量短缺,急需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支持,其中救援人员人、装备台套,其它增援请求单位联系人事故现场联系人电话电话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意见年月日申请增援单位(盖章):年月日时贵州省省级队伍跨省(境)增援调派审批表接报时问:接报人:增援请求单位增援请求方式口文电口电话增援请求单位联系人及电话任务地点任务类型工程救援地震地质山地救援危化救援口水(海)域口矿山救援防汛抗旱森林灭火航空救援其他事态基本情况灾情险情概况:初步判定受损情况:涉及人,其中死亡人、失踪人、受伤一人、被困一人;其他损失:O调派力量需求1,人员:人:2.装备:台(套);3.机动车:辆;4.船舶:艘;5.其他:。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意见年月日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负责人意见年月日贵州省省级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报备表填表单位(盖章):年月日任务名称:任务类型工程救援地震地质山地救援危化救援口水(海)域口矿山救援防汛抗旱森林灭火口航空救援其他任务区域驻地跨市(州)跨省跨境出动力量情况年_月日时,我队出动如下力量:1.人员:人;2.装备:台(套);3.机动车:辆;4.船舶:艘;5.其他:.参加市县(市、区)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填报信息填报人现场负责人电话电话备注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近口,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掌握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积极推动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2019年,明确将15支专业队伍纳入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有效应对处置了各类灾害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省级队伍管理,提升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决定研究制定办法。二、政策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三、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能力标准、进出机制、调派指挥、抢险救援、日常管理、队伍保障、附则等共八章三十九条。一是关于省级队伍纳入范围。省级队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救援保障、其他类别的应急救援力量。二是关于省级队伍能力标准。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及抢险救援保障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保障能力,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参与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重大行动能力要求,同时对省级队伍制度建设、人数、年龄及指挥员工作年限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三是关于省级队伍的进出。省级队伍坚持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的原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推荐,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并动态调整。四是关于省级队伍调派。办法明确省级队伍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或省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统一调派指挥,同时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调派权限,规范了属地调派、省内跨区域调派和跨省(境)调派程序。五是关于省级队伍救援纪律。办法明确将省级队伍指挥员纳入现场指挥部成员,规定了省级队伍救援全过程安全管控的责任和现场救援工作纪律。六是关于省级队伍保障。办法明确省级应急、财政部门通过统筹专项资金给予省级队伍适当建设支持,配套出台了调派补偿机制。同时明确了队伍依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建设管理责任。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及救援费用补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第二条所称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发生的费用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公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按公务出差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队伍调派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遵循“专业对口、就近调动''的原则,队伍调派、通行保障等工作流程应与国家应急救援协调信息化机制相衔接。第六条调派单位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调派指令,并出具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通知书(附件1)。情况紧急时,可先下达调派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补齐相关手续。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调动指令后,应当迅速集结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第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向调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出动、装备物资、交通工具、行进路线、现场情况、救援进展、撤离归建等情况。第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应携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向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到。现场指挥部应对人员、物资装备及车辆等信息进行点验并签署接收意见,吸纳应急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救援指挥决策。第十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参加会商会议、提出救援意见、制定救援方案,受领救援任务、开展救援行动,填写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附件2),报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确认。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应严守救援工作纪律,不得冒险违章救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现场信息,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队伍现场负责人应加强队伍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负责。第十二条救援终止或阶段性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清点人员及装备器材、集结队伍、移交任务清单,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快速有序安全撤离。队伍归建后10个工作日内向调派单位报送救援总结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第三章补偿内容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补偿遵循“谁使用、谁补偿''和“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第十四条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由市、县按规定承担;必要时,省级予以适当支持。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其补偿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应急救援,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救援补偿;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全部赔偿的,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做好救援补偿工作。(二)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援补偿工作。(三)调派省内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省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由被支援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补偿。没有得到补偿的,由调派单位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救援补偿工作。省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补偿应当符合以下规则:(一)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与被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补偿价值应当与货币补偿相当;(二)补偿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三)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已由商业保险理赔的部分或已经按相关规定、协议获得相应补偿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偿;(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队伍调派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的,不予补偿。第十七条应急救援补偿赛用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损耗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及其他费用。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标准的,可以通过第三方确定。第十八条人工补助费指对参与应急救援的抢险作业人员、保障人员的补助费。人工补助费=人工补助费标准X救援人数X救援天数。人工补助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补助规定,原则上按照我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打捞)作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作业、灾区侦察等极度高危、高难应急救援,原则上按照3倍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救援人数按照应急救援队伍实到人数确定;救援天数为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派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相应量化考评标准,结合救援成效、工作表现等对救援人员进行二次分配,并向直接参与救援的一线救援队员倾斜。第十九条食宿费指应急救援队伍在参加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用支出。应急救援队伍自行保障食宿的,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助。第二十条装备损耗费指从事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自带及租用的装备产生的费用。应急救援队伍自带装备的费用,按照装备折余价值的3%5%计算,折旧年限按照10年计算,装备使用超过10年的,折余价值按照原值的10%计算。装备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租赁的机械装备,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抢险救援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或损毁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或设备折旧后剩余价值计列费用。第二十一条材料费指在应急救援中投入的油料、一次性器材和不可回收的其他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补偿标准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抢险救援现场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运输大型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产生的交通运输费参照市场价格计算。第二十三条其他费用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合法的必要费用。第四章补偿程序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并据实填写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费用核算文本(附件3),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事故责任单位或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补偿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须由本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费用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及附件表格:(二)救援力量使用情况、物资装备消耗、损毁清单;(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四)其他支撑材料。第二十六条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初审,对单支队伍补偿金额超过20万或单起灾害事故补偿总金额超过50万的,还应当邀请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复审。应急救援队伍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与应急管理部门协商或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解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规定,分级承担应急救援补偿及审核复核责任。补偿资金按下列情形支付:(一)灾害事故救援补偿仅涉及县级补偿的,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补偿支付工作,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二)灾害事故救援补偿涉及市、县两级补偿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市、县两级原则上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补偿支付工作,并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三)灾害事故救援补偿涉及省、市、县三级补偿的,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第(二)项规定完成审核工作后,报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协商补偿支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到应急救援队伍综合评价和诚信机制管理。第三十条因灾害事故需要,经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批准同意,紧急租用、征用、调用有关组织或个人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应急救援队伍接受调派单位指令,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工作任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调动使用应急救援队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经费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保障。第三H-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应急队伍调派和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2.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3.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费用核算文本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通知书调派单位(盖章):时间:队伍名称灾害事故简要情况年_月_日时,市县(市、区)地点,发生灾害/事故,目前涉及人,其中死亡一人、失踪_人、受伤人,失联人。任务请你队按照灾害事故性质、特点,携带相关装备和1日份补给,于一月日时前赶赴地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队伍到达事发地后的具体任务由指挥部明确。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调派人联系电话现场指挥机构接收队伍情况队伍出动人员和装备情况1.车辆辆,其中:2.设备台/套,其中:3.出动人员人4.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接收人联系电话30附件2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灾害事故名称应急救援地点受调队伍名称应急救援任务救援时间20XX年X月X日工作量1投入车辆X辆,工作时间X小时。2投入设备X台/套,工作时间X小时。3.投入人员X人,工作时间X小时。受调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现场指挥机构中救援协调组联系电话填报人及联系方式:审核人: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费用核算文本救援项目名称:被救援单位(地点)名称:救援队伍名称(盖章):年月日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审核表月号费用名称金额(元)备注1人工费2食宿费3材料费4装备损耗费5交通运输费6其他费用合计救援队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调派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填报人及联系方式:审核人: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明细表序O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一、人工赛I抢险作业人员天2保障人员天二、食宿费I伙食赛天2住宿费间(天)三、材料赛1材料12材料2四、装备损耗费装备12装备2五、交通运输赛i交通费2运输费六、其他费用审核人:填报人及联系方式:序号姓名单位及职务报道时间撤离时间累计天数备注12345678910审核人:填报人及联系方式:文本填写说明1核算文本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添加附件,主要包括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编号并列出清单。核算文本一式三份,审核通过后,救援队伍、被救援单位、调遣单位各执一份。2.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明细表中,装备损耗费的"单价"为装备折余价值的3%-5%,装备折余价值=装备原值X(IO-已购置年数)/10。表格中相关费用有票据等证明材料的,应在备注一栏标记证明材料编号。对于单价超过1000万的装备按照3%的下限计算,对于单价不足100万的,按照5%的上限计算。应急救援队伍应提供能够证明装备原值的相关票据,无法提供证明的,参照市场价格计算。3.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日统计表中,报到时间以向指挥部报到时间为准,撤离时间以指挥部批准时间为准,累计天数根据实际工作时长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测算。填表人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签字,审核人由现场救援指挥部相关人员签字。4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明细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日统计表如需要,可以附页。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解读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队伍调派及救援费用核算标准,明确事故企业经济责任、回应队伍迫切需求、落实法律法规、解决补偿难题,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聚焦实战、服务队伍”理念,经过积极探索,结合我省应急救援实际,联合贵州省财政厅制定此办法。二、政策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三、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队伍调派、补偿内容、补偿程序、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队伍调派的原则、程序及补偿的原则、范围、主体、标准及程序。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和经费保障。办法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派应急救援队伍(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产生的费用,调派队伍参与应急演练、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工作任务的参照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二是关于队伍调派原则和程序。办法明确,救援队伍调派坚持"专业对口、就近调动”的原则,按照应急部门调派一队伍集结出动一现场指挥部接收一每日救援任务确认一终止救援回撤的工作程序开展,要求现场救援队伍要遵守安全救援、服从指挥、尊重民风民俗等工作纪律。三是关于补偿原则和承担主体。应急救援补偿遵循"谁使用、谁补偿"和"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重大以上应急救援补偿工作由省、市、县共同负责,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由市、县按规定负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费用,无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全部赔偿的,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做好救援补偿工作;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救援补偿工作。四是关于救援内容和核算标准。应急救援补偿费用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损耗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及其他费用六大类,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人工补助费按照人工补助费标准×救援人数X救援天数计算;食宿费用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装备损耗费按照装备折余价值的3%5%计算,租赁的机械装备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材料费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交通费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运输大型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产生的交通运输费参照市场价格计算。五是关于补偿程序和支付时限。补偿程序按照队伍提出申请一组织审核复审一分级分类按规定支付,救援队伍在救援结束3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救援费用印证材料,省市县按照救援等级,分级进行审核并支付补偿费用,超过50万元的应当邀请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复审;已由商业保险理赔的部分或已经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偿。-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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