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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篇)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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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篇)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精选.docx

    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共11篇)目录篇一、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3篇二、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5篇三、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7篇四、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10篇五、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党课讲稿12篇六、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20篇七、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22篇八、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26篇九、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30篇十、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32篇十一、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35篇一、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Ju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受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涉外法律制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锥;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数量多、规模大,涉外民商事活动频繁,亚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广东携手港澳深入推进大湾区建设,发挥好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也亟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近年来,广东从创新完善制度机制着手,建立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建立横琴、前海、南沙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直接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制度,完善辱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申领机制,努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新商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必然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必然要求加快构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对于开放大省广东来说,就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脸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法治乃规则之治。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在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上也理应走在前列,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广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全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广东样本。篇二、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J2023年11月27日,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阐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对外开放的同时,高度重视涉外领域立法,涉外法律法规不断增加,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曾这样阐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这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二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更为迫切。与此同时,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在全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衔接提出更高要求。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我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不确定性,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高瞻远瞩的谋划和精准有力的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从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处理好扩大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关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对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分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一定能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能为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篇三、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新征程上,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不断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涉外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涉外法律体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与此同时,涉外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领域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加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到立法工作中,不断增强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实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衔接、相协调,形成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合力。提升涉外法律斗争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国际上,某些西方国家为了维护霸权、打压竞争对手,滥用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将本国国内法律强制实施于域外非本国人员或实体,不仅扭曲正常的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贸易秩序,破坏全球贸易正常运行,而且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丰富和完善涉外法律斗争的内容和形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制打压遏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不断充实防范化解外部风险挑战的法律"工具箱"。强化海外利益法治保障。随着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广泛和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迈出国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中国的海外利益不断拓展。同时,世纪疫情影响深远,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海外利益保障面临诸多风险挑战。要把依法有效维护海外利益作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立法,拓展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能力和范围,为我国海外利益提供更强法律保护;加快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做到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篇四、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二这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新征程上,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不断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己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J涉外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涉外法律体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与此同时,涉外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领域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加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到立法工作中,不断增强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实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衔接、相协调,形成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合力。提升涉外法律斗争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扉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国际上,某些西方国家为了维护霸权、打压竞争对手,滥用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将本国国内法律强制实施于域外非本国人员或实体,不仅扭曲正常的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贸易秩序,破坏全球贸易正常运行,而且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我们要枳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丰富和完善涉外法律斗争的内容和形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制打压遏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不断充实防范化解外部风险挑战的法律"工具箱'强化海外利益法治保障。随着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广泛和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迈出国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中国的海外利益不断拓展。同时,世纪疫情影响深远,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海外利益保障面临诸多风险挑战。要把依法有效维护海外利益作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立法,拓展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能力和范围,为我国海外利益提供更强法律保护;加快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做到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篇五、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党课讲稿同志们: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法者,治之端也。”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点,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具有战略意义(一)法治领域统筹"两个大局"的战略举措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则是统筹"两个大局"理念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大局是战略、是根本、是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战略思维和全球视野,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审视我国和世界的发展,把我国对外开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J"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领导干部要胸怀两个大局,一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一个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我们谋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两个大局"的重大战略判断,为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上述任务和要求清楚地表明,因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大形势,涉外法治工作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下,涉外法治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深化对外开放,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步伐。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展开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J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第一次把"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等量齐观,在国家宏观法治体系内单独考虑涉外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凸显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e全面依法治国涵盖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我国要实现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强国目标,需要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好涉外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所需。(二)应对前所未有外部风险挑战的战略举措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我国由大国向强国迈进与国际格局演变产生历史性交汇,为我国更好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塑造国际新秩序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此同时,风险挑战也是前所未有。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外部压力前所未有,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黑天鹅""灰犀牛"事件时有发生。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威胁上升,逆全球化思潮上升,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拦危机加速了世界变局演进,大国博弈激烈复杂,全球治理备受考验,地区热点有增无减,政治思潮相互激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竞争空前激烈,气候变化、新冠肺炎疫情等全球性问题影响加剧。美西方国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以国家力量打压中资企业的弱凌主义,滥用“长臂管辖"的威胁持续增加,以规则为基础的外交法律战更趋激烈。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强化涉外执法司法实践,能够有效助力应对美西方对我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所构成的挑战和威胁,是完善和加强对美西方外交斗争法律工具箱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进一步明确规定,"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强多双边法治对话,推进对外法治交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J(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无到有,陆续制定了"外资三法"、国籍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出入境管理法、海关法、海商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汇管理法、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外国制裁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陆地国界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一批重要涉外法律法规,同时在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中也规定了专门的涉外条款,为对外开放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十年,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立改废工作,废止、修改和新出台3000多部法律法规,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国内法治相比,涉外法治仍存在不少明显的薄弱环节和短板。一是尚未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特别是缺乏对外关系法、条约适用法、外国主权豁免法、出口管制法、反干涉法等基础性和专门性的涉外立法。现行的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法等一批商事法律,均未涉及涉外商事法律问题,留下了许多法律空白。不仅如此,这些法律几乎都规定了“属地效力原则",即仅仅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我国领土范围之内,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对外投资、对外援助、领事保护、共建"一带一路"、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条约的国内法效力等领域,仍处于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的状态。二是现有的涉外法律法规,多数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完备的国家涉外法律体系中,应当包含该国所缔结的全部条约以及习惯国际法,并与该国国内法形成一个逻辑严密、配合密切、彼此协调的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这方面亟待加强。三是涉外执法司法能力和水平亟待加强,特别是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难以适应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历史进程,律师业国际化步伐总体上滞后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运用国际法的意识也存在较大差距,在应对国际争议"司法化"风险方面,相关应对准备严重不足。这些都制约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迫切需要加快弥补。在“两局”交织、激烈碰撞的背景下,我国国家安全的内涵比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我国国家利益分布正加速从集中在本土向本土和海外并重的方向转变,同外部世界的利益融合不断加深,海外利益全方位多层次高速度拓展。从国家利益角度看,正在形成一个"海外中国",而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总体上还不够高,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种规则”的能力还不够强,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争取国际经济话语权的能力还比较弱。补齐短板,加强和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成为紧迫任务。(四)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战略举措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纵观全球,世界各主要国家均十分重视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调整本国涉外法律关系,都具有较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其中以美国和日本较为典型。自20世纪20年代起,美国法学会对本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连续的学术编纂性法律重述。2018年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IheRestatementofU-S-ForeignRelationsLaw)第四版,系统总结了美国对外关系领域的法律与司法实践,虽无拘束力,但对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影响巨大,极具研究价值。在联合国194个会员国(含巴勒斯坦)中,除英国、以色列和新西拦三国外,有191个国家制定了成文宪法,其中126个国家的宪法对条约和国际法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出了规定,占近70%,其中,绝大多数国家承认条约或/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约占60乐如德国、美国、法国、南非、俄罗斯、阿根廷、墨西哥等,或规定条约或/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该得到尊重或遵守,约占30乐如印度、日本、意大利等。关于条约或/和国际法的位阶,多数国家宪法规定,条约或/和国际法原则不得与本国宪法相抵触或条约必须依宪法缔结,如俄罗斯、美国、法国、南非、韩国、阿根廷等国;个别国家赋予条约高于本国宪法的效力,如荷兰、土耳其等国;多数国家规定,条约或国际法原则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如法国、俄罗斯、德国等国;部分国家规定条约与法律效力相同,如阿根廷、美国、韩国、墨西哥等国;部分国家未对条约或/和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和具体位阶进行规定,如意大利、日本、印度等国e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反干涉反渗透问题一直受到特别关注。英国早在1911年就出台了官方保密法(OfficialSecretsAct),并正在制定反国家威胁法(COUnter-StateThreatSBil1),还将出台新的"外国代理人登记制度"(ForeignlnfluenceRegistrationScheme)O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更为完备,包括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oreignAgentsRegistrationAct)、游说披露法(LobbyingDisclosureAct)等众多专门性法案,对外国在美公关活动、议会游说活动、政府官员或雇员接受外国政府的礼品和旅费资助数额、外来竞选资金等事项作出限制。近年来,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拦等西方国家纷纷效法美英,制定了本国的反干涉法律。俄罗斯则加强了反对西方干涉的法律斗争,制定了非政府组织法不受欢迎组织法外国代理人法等反渗透立法,禁止中央和地方官员、议员、法官拥有外国国籍、长期居留权和外国存款,即账户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墨西哥,也出台了自己的反干涉立法。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制裁与反制裁斗争十分激烈,制定反制裁专门法律成为许多国家的优先事项。俄罗斯、伊朗、古巴、委内瑞拉等遭受美国单边霸凌主义打压的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开展反制裁法律斗争。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一方面通过欧盟发起单边制裁,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抵制美国的“次级制裁"和"长臂管辖"。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均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国家外交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比如,在国家及其财产的主权豁免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已通过立法从"绝对豁免主义”转向"限制豁免主义二主动塑造国际规则,谋取制度性权利更是各大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美西方尤其擅长运用国际法将本国意志转化为国际规则,将自身利益固化为合法权利。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积极宣扬"人道主义干预”“保护的责任"和“人权高于主权"等理念,并在科索沃战争等国际实践中加以运用,力图根据其战略利益塑造国际规则。当前,围绕国际秩序和国际治理,特别是国际贸易、投资、海洋、极地、网络、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博弈加剧。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器”和固化制度性权利的重要手段,日益成为各国外交和对外斗争"工具箱"中的必备重器。"规则之争""法理之争''"道义之争”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通过涉外法治联动国际法治,是我国积极拓展制度性权利的一条有效路径。篇六、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论述了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原则立场、推进方式,为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奉法者强则国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坚强有力指引下,我国涉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顺利推进起到重要作用。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涉外领域立法等相关工作。新时代新征程,我国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同世界关系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这对涉外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们要着眼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快补上短板弱项,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健全涉外法治运行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对推动涉外法治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体现出大国领袖的全球视野、历史眼光、辩证思维,为广大涉外法治工作人员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所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牢记“六个必须坚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水平开放需要高质量法治,高质量法治促进高水平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要求我们要在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稳步犷大制度型开放,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缜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法治自信,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障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篇七、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制定系统完备的配套法律法规作为我国对外关系法律法规体系的"总则",对外关系法在规范和调整我国对外关系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但是,对外关系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对外关系法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一是明确条约在我国域内适用的规定。对外关系法明确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原则,但对条约的具体适用问题则有待细化。明确不同情形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就立法权而言,国内立法机关应通过实施性法律落实条约的域内适用,这也是其权限内的重要事项;就司法权而言,在条约于国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在现有部分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系统性地明确人民法院适用条约的规则;就行政权而言,行政机关对条约的解释不仅可能影响国内法院,其本身也具有在国内层面承担实施条约的职能。因此,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在条约域内适用时发挥的作用。二是完善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当前,在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下,对外关系法的实施,不仅要厘清国际法的域内适用,也要明确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目前,我国在部分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中国法的域外效力条款。但相关规定都较为原则,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缺乏中国法域外效力的一般条款。应该说,影响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供给不足。即使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条款,但仍存在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应在对外关系法的相关实施规定中,以属地管辖、效果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的理论体系为指导,形成我国一般性的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三是建立健全我国应对外国干涉和制裁的反制和限制措施的规定。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外关系法的规定。实践中,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措施,保证对外关系法的有效实施。(二)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一是深化和拓展涉外执法合作机制。在传统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应深化已经建立起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增加联合执法行为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安全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新兴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建立多边合作机制,拓展该领域涉外执法合作的方式和内容,为国际执法合作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为提升涉外执法合作的效率,应进一步完善涉外执法标准和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涉外执法程序规则和工作指引,统一裁量标准,细化工作流程,提高涉外执法力度。二是完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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