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docx
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参加江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三)企业注册地址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四)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六)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三、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江山市各类企业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具有实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四、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五、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实行按年缴费形式,企业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六、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七、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填写江山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人才参加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2.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一式三份)(范本见附件2);3.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人员名册。八、市人力社保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计划方案后,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九、企业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同意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的备案批复,与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并选择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业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十、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十一、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需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十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附件:L江山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2.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范本)附件1江山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经济类型社会保障证号职工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数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申请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1:单位为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人员缴费比例(额度)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额度)经办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托机构申请内容按照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规定,本企业于年月日经董事会职代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定加入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现就方案涉及单位缴费比例、方式及特殊约定事项(反页书写)申请备案。企业法人或代表签名(章):(工会盖章)(单位盖章)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不填)(盖章)年月口单位特殊约定事项(单位盖章)年月Fi市人力社保局审批意见同意按参加年金计划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_%(其中单位_%)以内缴费,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为1:一,并请按照_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及单位特殊约定事项认真组织实施。(盖章)年月日备注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人力社保部门、企业各执一份。附件2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范本)(XX企业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签章:日期:职工首席代表签章:日期:目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权益归属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十章附则释义委托人:指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受益人:指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我市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遵循的原则:(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通过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平台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人才为企业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二)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内部协商确定加入本年金方案,企业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人才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第三条企业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条件(二)已参加江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三)企业注册地址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四)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第四条实施范围I本方案适用于企业所属单位(单位列表附后,以下统称本企业)。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一)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江山市各类企业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具有实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1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可适用于所有或者部分下属单位,非集团型企业可删除本条。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符合上述参加本方案条件的企业职工自愿签字同意参加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经所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案实施后加入所在企业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当年起参加本方案。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一)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的权利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由于个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中止缴费;中止缴费后,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二)职工的义务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2.授权本企业和本方案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授权本企业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4.授权本企业代表职工对本年金方案进行管理监督;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及分配2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按照职工个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职务等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方式1:企业年缴费总额为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按照参加计划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方式2:企业年缴费总额为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作为对本方案建立时临2内容包括企业缴费总额、当期划入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企业账户留存比例等"企业撤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参加本方案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缴费;补偿范围为:O补偿缴费分配办法为:.O补偿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方式为:O补偿结束后,企业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方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实施。列入补偿范围的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集团内部单位调动的,原单位对其个人账户补偿办法为::方式3:企业年缴费总额不超过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下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缴费比例及分配办法。第十二条个人缴赛职工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其缴费的1:。第十三条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第十四条企业账户余额3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方式1: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下同)数量:方式2:企业账户余额X(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3一般为企业账户全部资金;设置中人补偿的,可为预留补偿资金后的剩余部分.方式3:企业账户余额x(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方式4:(其他方式)。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其他方式)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一)企业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二)职工个人可以向企业书面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江山市企业人才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个人申请表,并经本企业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方案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七条本方案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八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二)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方案中继续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第二十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第五章权益归属第二十一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权益归属核算时点N归属比例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3年0%3年WNV5年20%5年WN<8年50%N28年100%企业年金方案终止10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备注:1、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2,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原则上按照本方案执行,如企业与参加年金职工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分配,约定分配内容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第二十四条本方案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由本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集合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承担。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八条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退休前身故。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如不指定受益人,由法定继承人为指定受益人。本方案参加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本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企业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第三十二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二)变更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三)报送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四)通知方案参加人员及受托人。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一)本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三)其他:O第三十四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三)报送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人员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六)通知本方案参加人员及受托人。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企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章本方案自自附则年 月日起实施。因订立或者履行本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 处理。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第四十条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企业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附件: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个人申请表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暂停(恢复)缴费个人申请表附件: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个人申请表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受益人姓名受益人身份证号码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申请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单位计划加入的_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及备案相关约定条款;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资风险;本人承诺遵守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的有关规定,并授权;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年月日企业意见经审核,该人员符合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签字(盖章):年月日-21-附件: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中止(恢复)缴费个人申请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暂停缴费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至退出本方案为止。申请人:年月口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本人申请自年月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人;年月日企业意见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签字(盖章):年月日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签字(盖章):年月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