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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眼面防护具通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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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眼面防护具通用技术规范.docx

    ICS 13. 340. 20C73GB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GBXXXX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yeandfaceprotection(征求意见稿)XXXX -XX- 实施XXXX-XX-XX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培和定义14眼面部防护产品分类25通用要求35.I生物相容性35.2结掏与调整35.3清洁和消毒36几何光学性能36.I视野36.2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度和棱镜互差46.3带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57物理光学性能57.1可见光透射比57.2透射比一致性57.3散射光.57.4反身寸比*.*.*.*.*.*.*.*,.,.*.*.*,.*.*.,57.5交通信号灯识别67.6功能滤光片68物理和机械性能98.I头部模型98.2防护区域98.3机械强度要求128.4头带和帽箍138.5镜片和成品的材料和表面质量138.6耐热性能138.7抗紫外辐射性能148.8抗腐蚀性能148.9阻燃性能148.10防刺穿性能148.11耐磨性能148.12镜片防雾性能148.13金属熔融和炽热固体的防护性能148.14液滴的防护性能14&15流动液体的防护性能148.16大颗粒粉尘的防护性能158.17气体和细小粉尘的防护性能一158.18热辐射的防护性能159标识159.I一般要求159.2标设位置169.3标识排列方法和示例1610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1610.1一般要求1610.2信息16IJ言-i-t-刖本标准按照GB/TL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门。本标准修订了GB14866-2006,由于GB32166.1在技术内容上与GB14866重合的地方,因此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整合了GB32166.1的内容,本标准可以代替GB32166.U本标准发布后,建议废止GB32166.1。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分类、通用要求、几何光学性能、物理光学性能、物理和机械性能和标识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生活中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防护产品或部件。本标准不适用于焊接防护具、自动变光焊接滤光镜、强光源防护镜和激光防护镜等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H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51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13511.2配装眼镜第2部分:渐变焦GB/T13511.3配装眼镜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GB/T30042个体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名词术语GB32166.2个体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第2部分:测量方法3术语和定义GB/T30042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覆盖单眼镜片lensescoveringoneeye配装前,只能覆盖一只眼睛的镜片,见图L2图1覆盖单眼镜片覆盖双眼镜片lensescoveringbotheyes配装前,能够覆盖两只眼睛的镜片,见图2。图2覆盖双眼镜片4眼面部防护产品分类根据外形和结构,眼面部防护产品可以分为眼镜型、眼罩型、面罩型等,见表1。表1眼面部防护产品类型名称眼镜普通型带侧光板型眼罩开放型封闭型面罩手持式头戴式安全帽与面罩组合头盔式全面罩全面罩半面罩全面罩半面罩5通用要求5.1生物相容性眼面部防护产品应能满足使用目的和使用环境的要求,不应存在任何危及佩戴者健康或安全的因素。制造商应尽可能降低材料析出给佩戴者皮肤造成的伤害。制造商还应注意眼面部防护产品所使用材料的致敏、致癌、致变异和毒性作用。5.2结构与调整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有突出物、尖锐边缘或其它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起不适或造成伤害的部分。对于眼面部防护产品上可拆卸、调整、更换的结构或组件,制造商应确保拆卸、调整、更换的便利性,简化操作过程,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5.3清洁和消毒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提供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清洁、消毒和维护的材料、方法和步骤。按照眼面部防护具生产商提供的方法对眼部防护产品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后,不应对眼部防护具的使用造成影响,并且不会影响佩戴者的健康。6几何光学性能6.1视野对于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佩戴位置的每只眼睛颠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鼻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垂直方向的视野在视线上下两个方向均不应小于为30°。视野应在头部模型角膜顶点中心处测量。图3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视野对于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佩戴位置的每只眼睛撅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60。、鼻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垂直方向的视野在视线上下两个方向均不应小于为30°。视野应在头部模型角膜顶点中心处测量。图4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视野6.2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度和棱镜互差6.2.1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对于使用覆盖双眼镜片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左右眼参考点处球镜度的互差应小于0.09D,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5.1。表2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球镜度(D)散光度(D)棱镜度(八)±0.060.06WQ.126.2.2棱镜度互差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和覆盖双眼镜片的棱镜度互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5,2。表3棱镜度互差水平方向棱镜度(八)垂直方向棱镜度(八)基底向外基底向内0.750,250.256.3带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对于具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配装有单光镜片和多焦点镜片的,其光学性能应满足GB13511.1中5.6的要求,配装有渐变焦镜片的,其光学性能应满足GB13511.2中4.4要求.单光装成镜的光度范围、光度、参考点、棱镜度应满足GB/T13511.3中4.2,4.3和4.4的要求。7物理光学性能7.1可见光透射比对于不具备滤光效果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参考点处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85%,测试方法见GB/T32166.2的5.3.7.2透射比一致性具有滤光效果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透射比一致性应满足表4的要求。表4透射比一致性可见光透射比范围透射比互差透射比变化17.8%-100%10150.44%-17.8%20150.023%-0.44%30200.0012%-0.023%40200.000023%-0.0012%60207.3散射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广角散射应不大于2%,GB/T32166.2的5.4。7.4反射比对于镀有反射膜层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可见光反射比应小于2.5机7.5交通信号灯识别对于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在475nn至65Onm之间的光谱透射比不应小于0.2Tv,对红、黄、绿和蓝色信号灯的相对视觉衰减因子Q值不应小于0.8。7.6功能滤光片7.6.1紫外衰减滤光片7.6.1.1通用要求对于具备紫外防护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和滤光片,应根据其可见光透射比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1的要求,将遮光号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紫外衰减源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紫外衰减源光片的识别代码为U,适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紫外衰减源光片的识别代码为UC。7.6.1.2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紫外衰减滤光片在200nm-313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0.0003%,313nm-365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0.1%,在365nm-400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TvA。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的划分见表5。表5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遮光号可见光透射比(TVA)范围U/UC1.274.4%-100%U/UC1.458,l%-74.4%WUCL743.2%-58.1%U/UC229.l%-43.2%U/UC2.517.8%-29.1%U/UC38.5%-17.8%U/UC43.2%-8.5%U/UC51.2%-3.2%7.6.2红外衰减滤光片7.6.2.1通用要求对于具备红外防护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和红外衰减滤光片,应根据其可见光透射比和近红外透射比(TNIR)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1的要求,将遮光号信息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紫外衰减源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源光片的识别代码为I,适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源光片的识别代码为IC。7.6.2.2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红外衰减滤光片的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见表6。对于适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滤光片,其在313nm处的光谱透射比不应大于其可见光透射比的10%,在210nm-313nm范围内的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313nm处的光谱投射比。表6红外衰减滤光片遮光号和透射比遮光号可见光透射比(TV)范围近红外透射比(TNIR)I/1C1.274.4%-100%L5I/IC1.458.l%-74,4%L4%I/IC1,743.2%-58.1%WL3%I/ICC229.l%-43.2%L2%I/IC2.517.8%-29.1%<L1%I/IC38.5-17.80.82%I/1C43.2%-8.5%0.62%I/IC5L2%-3.2%W051%I/IC60.44%-1.2%0.33%T/IC70.16%-0.44%0.23%I/IC80.061%-0.16%0.16%I/IC90.023%-0.061%o.11%I/IC100.023%-0.061%0.083%7.6.3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7.6.3.1基本要求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通常用于防护眩光和紫外辐射,应根据其紫外透射比的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1的要求,将遮光号信息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若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其代码为G,能够用于识别交通信号灯的职业用防眩光灌光片的代码为GC,表7中遮光号为G4的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即使能够满足7.2的要求,并不适用于道路驾驶使用。光致变色镜片的遮光号由明态遮光号和暗态遮光号组成,例如GCO-2。7.6.3.2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380n-400nm间的平均透射比和可见光透射比见表7。表7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透射比要求遮光号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SUVB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SUVA380nm400nm间的平均透射比j11380-400可见光透射比TvD65G/GC00.05vD650.5vD65WS75nl)65WvD65G/GC1W005vD65WO.5vD650.75vD65WvD65G/GC2Wl%或0.05vD65中的最大值0.25vD650,5vD65vD65G/GC31%0.25vD650,5vD65vD65G/GC41%<0.5%或S125nD65中的最大值O.5%或0.125vD65中的最大值vD657.6.3.3其他物理光学性能7.6.3.3.1光致变色镜片光致变色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由其明态透射比VO和暗态透射比VI计算而得出,两种状态都应满足7,5的要求。光致变色灵敏度(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30042,9.1.27),光致变色灵敏度应大于等于1.25。7.6.3.3.2偏振镜片配装后,偏振滤光片的水平取向的方向(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30042,9.2.9)与水平方向的偏差应不大于±3。对于遮光号为GI的偏振滤光片,其偏振度(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30042,9.2.7)应大于等于60%,对于GC2、GC3、G4和GC4等,其偏振度应大于等于78机7.6.3.3.3梯度滤光片以参考点为中心,半径为10mm的圆形区域是梯度滤光片的工作区域,该区域的透射比应满足表6的要求,对于遮光号为GCo和GC3的梯度滤光片还应满足7.6的要求。7.6.3.4明示透射比性能7.6.3.4.1太阳蓝光吸收和投射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蓝光具有X电的吸收,则其太阳蓝光透射比TSb应不大于(100.5-)%: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蓝光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蓝光透射比TSb应不大于(x+0.5)%.7.6.3.4.2太阳紫外吸收和透射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紫外具有x1的吸收,则其太阳紫外透射比TSUV应不大于(I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紫外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紫外透射比TSUV应不大于(x+0.5)%: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长波紫外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TSUVA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长波紫外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TSUVA应不大于(x+0.5)%: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中波紫外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TSIJVB应不大于(100.5-)%: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中波紫外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TSUVB应不大于(x+0,5)乳8物理和机械性能8.1头部模型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用头部模型分为小、中、大等3个号型,小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30百分位的18岁-31岁青年男性和第50百分位18岁-37岁青年女性,中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50百分位的18岁-31岁青年男性和第80百分位的18岁-37岁青年女性,大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90百分位的18岁-31岁青年男性,具体尺寸见表8。默认状态下,使用中号头部模型对眼面部防护产品进行测试,若产品有号型划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小号或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注:建议制造商根据表8的尺寸对眼面部防护产品进行设计并划分型号,提高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功能性和舒适性。表8头部模型尺寸单位:min序号参数号型小中大1头长182.0185.0193头宽157.0159.01663头围566.0572.05911外眼角宽96.1101.2105*45内眼角宽32.835.540.86面宽132.3137.8150.97头顶点垂距121.2130.0146.88鼻长44.546,762.8g鼻宽37.039.544IO鼻尖点中额平面距111.9120.1136.511下颌用间宽110.5118.0126.28.2防护区域8.2.1通用要求适用于基木冲击、低速冲击、中速冲击的眼部防护区域见8.2.2,适用于高速冲击的面部防护区域见8.2.3。应使用8.2.2中中速冲击的眼部防护区域进行液滴防护性能和流动液体防护性能的测试。8.2.2眼部防护区域图5和表9给出了适用于基木冲击的最小防护区域和尺寸,图5中,a是瞳距,b和C是眼部防护区域垂直投影出的以角膜顶点为中心的椭圆形的长轴和知:轴,d为瞳孔垂距,e为镜片后顶点到角膜顶点的距离,f为外眦处半圆形防护区域的半径。图5基本冲击用头部模型表9基本冲击用头部模型防护区域垂直投影出的以角膜顶点为中心的椭圆形的长轴和短轴, 离,f为外毗处半圆形防护区域的半径。d为瞳孔垂距,e为镜片后顶点到角膜顶点的距zZZr F,二, ,二,F 图6和表10给出了适用于低速冲击的最小防护区域和尺寸,图6中,a是睡距,b和C是眼部防护区域单位:mm号型小中大a616469b343539C202226d1011e789f外毗处半径为10的半圆形区域图6低速冲击用头部模型表10低速冲击用头部模型防护区域单位:min号型小中大a616469b333539C273034d131417e789f外毗处半径为10的半圆形区域图7和表11给出了适用于中速冲击的最小防护区域和尺寸,图7中,a是瞳距,b和C是眼部防护区域垂直投膨出的以角膜顶点为中心的圆形的直径,d为瞳孔垂距,e为镜片后顶点到角膜顶点的距离,f为外眦处半圆形防护区域的半径。图7中速冲击用头部模型表11中速冲击用头部模型防护区域单位:mm号型小1I1大a6164b494952C494952(I242426e789f外毗处半径为10的半圆形区域8.2.3面部防护区域面部防护产品的最小防护面积应能覆盖图8中由ABCDEF组成的多边形区域,表12给出了图8中各尺寸的参数。图8高速冲击用头部模型表12高速冲击用头部模型防护区域单位:mm号型小中大a616469b404349C9499113(1131417e3940f15158.3机械强度要求8.3.1基本冲击要求基本冲击要求是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最低机械强度要求,适用于本标准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均应符合该要求,GB/T32166.2的6.1。默认情况下,应使用符合表9的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测试时,眼面部防护产品应处于佩戴位置,测试位置共有4个,分别是左眼的正面和侧面、右眼的正面和侧面。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出现以下情况:a)镜片从碎成两片或多片:b)整个眼面部防护产品碎成两部分或多部分;c)镜片脱落:d)未受冲击一面有材料脱落;e)落球击穿镜片:f)镜片与头部模型眼部接触。8.3.2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按照冲击速度,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可以划分为低速、中速、高速3个等级,表13给出了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的冲击速度和最小防护区域的尺寸,对于具有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性能对产品进行分级并确保产品符合要求,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6。表13用于评估高速撞击的冲击速度单位:m/s冲击等级低速中速高速冲击速度4580产头部模型和最小防护区域图6图7图8默认情况5,应使用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测试时,眼面部防护产品应处于佩戴位置,测试位置共有4个,分别是左眼的正面和侧面、右眼的正面和侧面。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出现以下情况:a)镜片从碎成两片或多片;b)整个眼面部防护产品碎成两部分或多部分;c)镜片脱落;d)未受冲击一面有材料脱落;e)落球击穿镜片;f)镜片与头部模型眼部接触。8.3.3高重物体冲击防护性能默认情况下,应使用符合表11的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测试时,眼面部防护产品应处于佩戴位置,测试位置共有2个,分别是左眼的正面和右眼的正面,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7。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出现以下情况:a)镜片从碎成两片或多片;b)整个眼面部防护产品碎成两部分或多部分;c)镜片脱落;d)未受冲击一面有材料脱落;e)落球击穿镜片;f)镜片与头部模型眼部接触。8.4头带和帽箍头带和帽箍应可调节或自行调节。8.5镜片和成品的材料和表面质量除镜片边缘5mm宽的区域以外,以参考点为中心半径为30mm的圆形区域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损害视力的表面缺陷,例如:气泡、蚀孔、气体杂质、碎片、裂纹、8.6耐热性能测试后样品不应出现变形、划痕、杂质、暗点、蚀损斑、霉斑、凹痕、修补斑、斑点、水泡、水渍、抛光缺陷或波纹等,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5.6。零部件脱落等现象,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2。138.7抗紫外辐射性能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3,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可见光透射比的变化应符合表9的要求;b)广角散射不应大于3%;c)紫外衰减性能或红外衰减性能不应出现变化;d)明示的透射比性能不应出现变化;e)光致变色滤光片的光致变色灵敏度不应小于1.25。表14抗紫外辐射测试可见光透射比要求测试前可见光透射比允差17.8%-100%0.44%-17.8%±100.023%-0.44%±150.0012%-0.023%+200.000023%-0.0012%8.8抗腐蚀性能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4,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所有金属零部件不应出现腐蚀。8.9阻燃性能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5,移除钢棒后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再继续燃烧(头带除外)。8.10防刺穿性能具备通风装置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通风孔应能够阻止直径为L5mm的长杆进入。8.11耐磨性能测试后,其广角散射不应大于8%,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9。8.12镜片防雾性能对于具有镜片防雾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后,其镜片起雾的时间不应短于8秒,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10.8.13金属熔融和炽热固体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金属熔融和炽热固体的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满足8.2.2的要求,应能覆盖面部防护区域,测试后,不应有熔融金属粘附到面部防护区域,镜架、外框和前额防护不应在7秒内出现完全刺穿。防护区域内的滤光片、镜片不应在5秒内出现整体刺穿。8.14液滴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液滴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最小的防护区域见8.1.2,在测试后,防护区域内不应出现染色现象,镜片边缘向内6mm处出现染色的情况除外,测量方法见GB/T32166.2的6.8。8.15流动液体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流动液体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最小的防护区域见8.1.2,在测试后,镜片或滤光片覆盖范围内的吸水纸不应变湿.8.16大颗粒粉尘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大颗粒粉尘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测试后,其反射率应不小于测试前的80%。8.17气体和细小粉尘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气体和细小粉尘的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后,防护区域内不应出现染色现象,镜片边缘向内6mm处出现染色的情况除外。8.18热辐射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热辐射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后头部模型的温度不应超过初始温度25C,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出现融化、滴落或起燃等现象.9标识9.1一般要求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标识可采用喷涂、刻蚀、铸模等方式标记于产品最小视野之外的合适位置,在正常照明情况下,标识应清晰易于读取,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标识不应出现脱落、腐蚀和磨损等导致的无法读取的现象。表15给出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标识和对应的要求。紫外衰减源光片的遮光号见表5、红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见表6、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见表7。表15眼面部防护产品标识序号标识要求1GBXXXXX5、6、7.1、7.2、7.3、7.4、7.5、7.6、8.4、8.7、8.8、8.9、8.10、8.11、8.12、8.132防雾8.143熔融&151液滴8.16液体8.17灯大粒7气尘X热8.20g化8.21IU低L1JI中8.4.212高8.4.313高重笈514极高重15S】6M8J17L8.19.2标识位置永久性标识应设置于不影响视野的位置,如镜架内侧、面屏表面边缘等。9.3标识排列方法和示例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标识由基本标识、遮光号标识、功能标识和尺寸标识组成。基本标识为GBXXXXX,代表眼面部防护产品满足表15中的序号1的基本要求。此外对于紫外衰减泯光片、红外衰减滤光片、职业防眩光滤光片要求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根据表5,表6、表7,明示其遮光号标识。对于具有表15中序号2到序号14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按照序号排列的顺序,给出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功能标识。尺寸标识是指眼面部防护产品对应头部模型的型号。示例如下:GBXXXXXUC3防雾中M该标识表示眼面部防护产品满足本标准基本要求,其配装有紫外衰减滤光片,遮光号为UC3,适合道路驾驶使用,具有防雾功能,符合中等冲击强度要求,尺寸为中号。GBXXXXX防雾液滴高重L该标识表示眼面部防护产品满足本标准基本要求,具有防雾功能,具有液滴防护功能,符合高重物体防护要求,尺寸为大号.10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10.1一般要求制造商应提供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字体清晰,将10.2的内容明确说明。10.2信息制造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型号、保存、使用、维护方法、所附零部件。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号型、功能和使用场景。眼面部防护产品是否适用于道路驾驶。其他制造商认为应提供的信息。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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