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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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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docx

    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302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3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采购邀请-1-一、参与采购主体-1-二、品种范围-1-三、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1-四、申报条件-2-五、采购清单-4-六、采购执行说明-5-七、采购文件获取方式-5-八、报名方式-5-九、报价安排-5-十、信息公开方式-5-H-、联系方式-5-十二、其他-6-第二部分申报企业须知-7-一、集中带量采购当事人-7-二、申报材料-8-三、企业报价-9-四、报价信息解密-11-五、拟中选产品及增量资格确定-11-六、采购协议-14-七、违约及处置-14-八、其他事项-16-第三部分附件-19-附件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与填报承诺书-19-附件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20-附件3广东省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购销合同-23-附表I81个药品采购清单及统一代表品-32-附表281个药品的最高有效申报价格表-35-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为满足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促进药品形成合理市场价格,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号)的精神,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药交中心)开展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81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一、参与采购主体(一)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可自愿参加。(二)广东省内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须填写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与填报承诺书(见附件1)。其他联盟省(区)按各地的采购要求执行。二、品种范围(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和头泡氨节药品集采协议期满的81个药品剂型,其中协议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详见附表1)。(二)氟比洛芬缓释控释剂型为独家品种且已停产,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采购周期内不再挂网交易。三、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5年12月31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即购销合同)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增量:指超过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量。四、申报条件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及药品在联盟地区范围内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其后果自负。(一)申报企业条件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是指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二)申报品种条件1.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取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2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相关要求组织生产的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产品。3已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并组织生产的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产品,若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中明确为重大变更或持有人确定为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获得批准。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要求,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下简称过评药品,认定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之日(含),不包括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下同)数量超过3个(含)的,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下简称非过评药品,下同)不符合申报条件。5同申报企业同品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同时存在过评品规和非过评品规的,仅过评品规符合申报条件。(三)其他申报要求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内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2.申报企业按有关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报名、产品信息申报等工作,同时需明确供应产品清单。3.申报企业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5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报价等工作,在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报、修改或撤销,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视为主动放弃,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五、采购清单(一)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联盟地区包括广东、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清单划分方式:1采购清单按品种序号和组别进行区分,详见附表1。2同品种同组有过评药品报名的,过评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归为过评类,其他报名药品归为非过评类;同品种同组无过评药品报名的,全部报名药品归为非过评类。过评药品、原研药和参比制剂的认定依据为药品注册批件(含补充批件)、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通告。(三)上述拟中选结果按各类别(过评类和非过评类,下同)竞价形成。六、采购执彳丁说明(一)采购年度内,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未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的,其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确需继续采购的执行自主采购或备案采购的要求。(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约定执行。七、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可通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下载相关文件。八、报名方式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报企业按报名通知(另行发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新招采子系统(https:")提交报名。九、报价安排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取线上报价方式,申报企业按报价通知(另行发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报价。十、信息公开方式通过省平台(https:WWW)发布采购相关通知。十一、联系方式名称: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光明路28号3A楼邮编:510095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传真:020-38830256在线咨询: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00十二、其他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时间等由各联盟省(区)自行公布。第二部分申报企业须知-、集中带量采购当事人(一)申报企业1申报企业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2)参加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3)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2.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二)其他要求1申报品种在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且不存在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的情况(其中涉及过评药品的不合格情况指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上市后出现上述情况的)。2.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且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工3若申报企业的申报品种通过药品注册批件转让获得,则批件转让行为发生时(含多次转让),相关批件转出企业须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且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4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5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联盟地区主管部门要求签订购销合同。6.中选产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合同中的各方协商解决。二、申报材料(一)材料要求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书、证明材料等,必须在产品报名当天仍在有效期内。若因申报企业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或因申报材料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响应、申报材料内容不实等因素影响中选结果的,由申报企业负责。(二)申报语言、计量单位和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表示1申报企业与省药交中心就申报递交的材料、交换的文件和来往电子邮件、信函,一律以中文书写。2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表示方法。(三)申报材料的构成申报材料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新招采子系统网上提交,构成如下(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附件2)。2.企业及产品资质材料(以企业按照省平台报名资质要求在新招采子系统维护提交的有效材料为准)。3药品符合"申报品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4化学药品原料药来源说明材料。5.根据省平台有关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产品相关价格信息的证明材料。(四)申报材料的提交1.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招采子系统提交申报材料。2.省药交中心拒绝接收在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申报及申报材料。3申报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五)申报材料的式样和签署1申报材料须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后扫描为PDF文件,并按要求在系统提交。2申报企业除对笔误等作勘误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三、企业报价(一)企业报价以申报品规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作为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申报价为0的视为无效报价。申报品规:指同企业同品种同类别报名品规中存在药品差比关系的品规最低价格差比后价格最低的品规。(二)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三)"单位可比价”是指按“统一代表品”(详见附表1)折算后的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四)报名截止之日(含)前同企业同药品名称(详见附表1,下同)有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药品,最低价格取本企业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报名截止之日(含)前同企业同药品名称无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药品,最低价格取联盟地区最低价格。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指国家集采到期后的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联盟地区最低价格:指截止至2023年10月31日联盟各省(包括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和广东省最低价格(指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省平台、广州平台和深圳平台发生实际配送的最低采购价格)的低值。(五)申报企业按照量价挂钩原则,合理申报价格。申报品规报价P需符合有效报价要求,不符合的视为无效报价,其他品规的价格按申报品规的报价差比计算。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品规报价P0最高有效申报价格(详见附表2)和最低价格两者低值的,视为有效报价。2.同企业同品种滴眼剂“不同浓度”区分报价。3同企业同品种滴眼剂、眼膏剂中“含玻璃酸钠和不含玻璃酸钠"不区分报价。4.同品种缓释(控释)片和缓释(控释)胶囊,注射剂中的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各自之间剂型差比价的比值系数为1。(六)同品种同一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不同价格申报或仅按同一价格申报:1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情形;2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的情形(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关系已改变的情况除外);3.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的情形;4企业之间就该品种存在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关系的情形;5.企业将该品种委托给其他企业生产,该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该品种其他申报企业存在第(六)项第1-4点列明的关系,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同时参与申报的情形;6.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委托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且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同时申报的情形。(七)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内中选产品的价格由省平台以申报品规为代表品按药品差比价关系计算确定。(八)企业须如实申报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和联盟地区最低价格。(九)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报价或报错价的,报价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十)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涉及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贝U,根据剂型、规格计算,不考虑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差异。四、报价信息解密报价信息解密时邀请公证机构和有关部门参加,对报价信息解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五、拟中选产品和增量资格确定(一)拟中选企业确定规则1企业报价P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获得拟中选身份:(1)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2)同企业同药品名称无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药品P的"单位可比价”V同组同类别有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的拟中选药品的最低“单位可比价"。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指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采项目和头苑氨节药品联盟地区集采项目产生的中选价格。(3)同品种同组非过评类P的"单位可比价”V过评类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2.拟中选企业对应的产品为拟中选产品。(二)增量资格确定规则1同组同类别获得拟中选身份的企业按P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前70%(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获得增量资格。2不同拟中选企业之间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1家拟中选企业参与排序。若出现"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1家拟中选企业参与排序。3若拟中选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排名与后位首个不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若后位出现"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1)被联盟任一省(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2)在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中选品种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取消中选资格的。(三)同品种同组同类别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获得增量资格的拟中选企业:1.未被联盟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2原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的企业优先;3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4.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5若按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的,相关拟中选企业均获得增量资格。(四)公示拟中选结果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拟中选结果公开;拟中选产品将在省平台()公示并接受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五)公布中逸结果省药交中心发布中选结果通知,并以公证书形式报联盟地区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六)医疗机构报量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公布后,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选择中选产品并按要求填报首年预采购量。(七)中选产品使用约定采购年度内,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o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未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的,其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确需继续采购的执行自主采购的要求。六、采购协议(一)省药交中心发布中选通知后,省内各采购平台按照中选企业及其中选价格完成挂网工作,交易各方签订购销合同(附件3)并执行。联盟省(区)按各省(区)采购要求执行。(二)联盟地区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确定执行时间和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签订购销合同。(三)首年签约期满后第二年续签协议时,中选产品续签的价格联动本企业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且不高于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价格联动后,如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中小规格产品价格高于大规格产品价格的,需进行调平。若企业不接受价格调平的,按其承诺在第二采购年度内视为放弃中选身份。(四)第二年组织医疗机构报量时,属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非中选产品及未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如接受同组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低"单位可比价”的,按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纳入第二采购年报量范围。(五)购销合同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购销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购销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七、违约及处置(一)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1申报品种不符合"申报品种资格''或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2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4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5.以向采购方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7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协议。8.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9拟中选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10.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IL中选药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12中选药品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13在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14.恶意投诉的企业。15.蓄意干扰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秩序。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医保部门或采购机构约谈、提醒、告诫、公告2次及以上仍未整改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1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的;2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合同等不履约失信行为的;3其他违约失信的情况。(三)列入"违规名单”的相关企业,按以下条款处理:1.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本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2.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本省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八、其他事项(一)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清单范围的药品,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产品的,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要求进行自主采购(包括该组在报名截止时间之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药品)。联盟省(区)按各省(区)的备案或监控产品等规定执行。(二)除中选产品和第八条第(一)项涉及的产品外,其他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清单范围的产品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可按不高于同品种同组获得增量资格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1.5倍或未获得增量资格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供应,按高于同品种同组获得增量资格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15倍和未获得增量资格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供应的分区挂网,予以警示。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总使用量比例的30%o其他联盟省(区)可按各省(区)有关规则自行确定非中选药品挂网事宜。(三)企业须如实申报相关价格信息,若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拟中选/中选身份无效,医疗机构可重新采购其它中选产品。(四)替补机制1中选产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措施的,取消中选身份。2.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医保部门或采购机构收到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企业,督促其整改,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确定为供应不及时、断供等违规情况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替补的中选企业,并由替补的中选企业按替补企业中选价供应医疗机构尚未完成的协议采购量,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属于失信行为的,各联盟省(区)可按照各省级的信用评级制度执行。3.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按要求上报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并同时反馈属地医保部门或采购机构,经医保部门或采购机构约谈、提醒、告诫、公告2次及以上仍未整改的,相关医疗机构可以选择采购同品种同组其它中选产品,剩余的采购量可延续累加计入新选择的中选产品。4.采购周期内,若中选产品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由中选企业重新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五)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述项目的药品及相关服务,最终解释权归省药交中心。第三部分附件附件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与填报承诺书(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KA½r自愿参与由贵司承办的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联盟集采)项目,并委托贵司承办本次联盟集采项目中的相关事务,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循本次联盟集采文件上的采购要求和说明,确保配合该项目在采购周期内顺利执行。二、根据联盟集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本单位阿莫西林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并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三、根据联盟集采文件要求,通过省内相关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执行线上采购程序、使用中选产品,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本单位协议采购量等。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承诺。党组织书记/院长(签字):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我方(XXX公司),在充分理解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302)后,决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参与申报。我方保证申报的价格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我方承诺申报药品符合本次申报品种资格,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我方已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并承诺申报价不低于本企业该品种成本价。我方完全理解及遵守采购文件中的中选药品确认规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申报价的申报,所有分组不一定有中选结果。我方就参与本次联盟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郑重做出以下承诺:一、严守法纪、恪守诚信(一)我方承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的政策,以及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之规定,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的交易环境。(二)我方承诺,自觉遵守采购文件及有关通知中的申报、报名、报价之规定,承诺获得拟中选/中选后不放弃拟中选/中选身份。(三)我方承诺,不向采购我方药品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我方承诺,不实施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形式虚构服务套现洗钱行为。(五)我方承诺,不利用药品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药品价格和供应牟取暴利。不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渠道制定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六)我方承诺,申报品种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若挂网交易后产生相关专利纠纷的,我方承诺承担相应责任。二、履行合同、配合监管(一)我方承诺,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能力,除我方不可抗的因素造成供应困难外,保证在采购周期按照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药品,满足临床需求。(二)我方承诺,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法定原则定价,将价格与成本、供求合理匹配,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第三方实施垄断、操纵市场,或要素成本剧烈变化等情形被动提高药品价格的,我方承诺在上述情形终止后,及时纠正价格。(三)我方承诺,及时、全面、完整、规范申报失信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推诿。三、违约担责、接受处置(一)我方承诺,如我方药品申报、报名、报价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我方愿意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二)我方承诺,如我方药品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我方愿意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三)我方承诺,严格管理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我方员工在我方药品购销中因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我方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四)我方承诺,严格约束委托代理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受我方委托代理人,因涉及我方药品的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我方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五)我方承诺,主动维护良好信用,必要时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六)我方承诺,药品不侵犯其他第三方合法权利,在申报、采购周期内,如相关司法文书确定我方或我方所申报之药品侵犯第三方权利,或者司法文书对我方药品采取包括不限于禁止销售等保全措施的,我方同意在获悉上述情形后1日内主动暂停相关药品在采购平台的挂网交易,或由采购平台直接暂停挂网交易。相应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赔偿、无法履行购销合同的责任等)和损失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七)我方承诺,在申报、采购周期内均持有药品的完整代理资格,如代理资格终止,同意贵中心取消我方作为本次采购申报企业或中选企业的资格并取消以我方名义在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中选药品之资格。相应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无法履行购销合同的责任等)和损失均由我方自行承担。承诺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2年月日附件3合同编号:广东省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购销合同交收地址:中国广东省*市*区*路生效时间:20*年*月*日有效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H甲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乙方(生产企业):丙方(配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302)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三方关系1甲方为参与广东联盟阿奠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乙方为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中选/非中选药品(以下简称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丙方为乙方委托的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相关药品的配送企业。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三方之间的药品购销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合同约束。第二条合同标的相关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规格、价格、协议采购量、生产企业等见本合同附件之药品采购明细表。第三条资质1.乙方为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日内向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2.丙方为合法的药品配送企业,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日内向甲方、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2)药品经营许可证。3.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本合同不得继续履行。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乙、丙双方上述证书换发,双方应在证书换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以及甲方更新材料。第四条交易方式甲方、乙方、丙方对本合同所列相关药品通过_(省/广州/深圳)平台进行线上采购。第五条药品质量、批件与有效期1.乙方供应的相关药品应符合相关药品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2.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相关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3.各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同时报告所在地医保部门。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费用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终止该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同时报告所在地医保、药监部门,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号)及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果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302)相关条款处理;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的,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4.甲、乙、丙三方按各自责任范围承担药品储存及质量管理责任:(1)甲方对已购进的相关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丙方对已购进的相关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丙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3)除上述原因外的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第三方责任,由乙方和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乙方和丙方之间内部责任问题按双方约定。5.前述相关药品批件应当随货提供。6.乙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丙方相关药品时,供货相关药品的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1)相关药品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2)相关药品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3)相关药品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甲、乙、丙三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在相关药品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乙方应优先满足本合同的需求,避免脱销。7.如乙方供货相关药品为首营品种药品的,乙方有责任在交货前向丙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首营资料。8.丙方配送到甲方的药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丙方可以拒收乙方超出订货协议数量的货物。特殊品种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第六条订货与运送交付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约定采购量组织生产,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供应相关药品。2.甲方在乙方、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必须足量采购本合同附件所列的相关药品,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3.乙方保证相关药品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4.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相关药品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配送迟延等原因导致相关药品损坏、变质、短缺或剩余有效期不符等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应按乙、丙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期限和交货地点向丙方交付产品。6.乙、丙双方确认供货事项后,乙方如期供货但供货相关药品种类不符或有短缺,丙方有权拒收。7.丙方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将相关药品托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在此种情况下运输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转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卸货费等均由丙方承担。8.相关药品到达丙方仓库或丙方收货地点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到达丙方仓库或丙方收货地点且经验收交付丙方后的风险由丙方承担。9.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送的订单,丙方应在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最长不超过48小时;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配送到位时间,原则上72小时内必须配送到位。10.丙方配送相关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等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执行,同时应提供同批号药品的检验报告书。11.乙方为相关药品质量与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丙方的配送供货行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12.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丙方配送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丙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3.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协议的特殊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第七条药品验收1.相关药品交付时,乙方应货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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