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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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等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集中审批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记分情况通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网址:http:/:8888/sewjw/newFrame.m)建立"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为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八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计算。校验期一年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校验期三年的,三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记分周期延续原医疗机构记分周期。医疗机构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未造成损害或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记分。第九条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不重复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送达医疗机构,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核权利。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在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机构予以记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非本机关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通报该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由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给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解除或中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30日内,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如果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该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三监管"认定问题需记分的,按照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复核。第三章记分标准第十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依次确定为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罚款处罚的,记2分;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记4分;受到吊销科目处罚的,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0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四)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五)疏于管理,致使麻醉和精神类药品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七)医院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八)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解除协议处理的;(九)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8分。(一)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或者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二)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三)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四)违反诊疗常规术中加价或虚构医疗服务加收患者费用的;(五)遗弃患者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等方面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6个月及以上处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况);(八)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一)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不积极或因处理不正确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三)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五)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3个月处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形);(六)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经2次以上提醒仍未能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一)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预检分诊、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规范治疗等传染病防控职责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址或者服务方式,以及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三)因医院改革与发展有关信息报送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四)未履行艾滋病、肺结核防治职责的;(五)未按要求履行地方病防控职责的;(六)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划跨区域协调器官的;(七)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八)向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提供检测标本的;(九)与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产前筛查或诊断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的;(十)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出具检查报告的;(十一)违反行风管理相关规定,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十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十三)由于管理缺失、管理混乱、保障不足、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孕产妇发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到省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十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十五)未按要求设置公共卫生科室并配备相应人员的;(十六)使用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十七)公立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的;(十八)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2个月处理的(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2分。(一)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或处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三)未开展医疗服务和行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的;(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五)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六)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或利用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的;(七)不按期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校验申请的;(八)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九)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肿瘤报告责任的;(十)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全省通报批评或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十一)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十二)不按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十三)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十四)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的;(十五)不按规定落实医疗"三监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责任追究措施的;(十六)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并报送相关信息的;(十七)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的;(十八)不按规定落实医疗废物在线监管相关要求的;(十九)拒不执行或未按要求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的;(二十)使用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十一)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1个月处理的(指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1分。(一)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尚不构成行政处周的;(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的;(三)医疗纠纷中涉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在病历书写中未有效落实,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以上未整改的;(四)未按规定落实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管理的;(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六)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的;(七)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八)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九)医疗"三监管"核查认定不合理行为累计每达到10例的;(十)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累计每达到10例的;(十一)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护人员院感防控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二)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报告本机构医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应予注销注册情形的。第四章记分应用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6分的,执业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保障部门应中止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到科室4个月。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通报有管辖权部门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重点专科设置申请,已获得等级的医院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1-2年内调减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第二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或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公立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的,除给予不良记分外,采购职能部门依据记分可给予信用评级。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同时废止。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处理情况通报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时间:年月日.编号:我委(局)在一年一月_日检查发现(接*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通报)你(单位)从事(被处理)的一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记一分。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复核。通过医疗"三监管"核实问题记分的,按照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复核。特此通知。当事人签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附件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处理情况通报我单位于年月日对给予的处理,现将情况通报你委(局),请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规定,对该机构予以记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细化制定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行为。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按照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门诊部、诊所医务人员记分管理。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网址:http:/:8888/scwjw/newFrame.m)建立"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为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各医疗机构通过"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开展本机构医务人员记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该系统对医疗机构的记分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医务人员档案管理,作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评定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管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八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累积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九条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医务人员因开展多点执业的,在每个执业注册机构产生的不良行为,应当分别记分。第十条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医务人员依法规范执业情况的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记分的不良行为的,严格记分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场或在医务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实施记分。发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按以上时限通知其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记分。发现门诊部及诊所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由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记分。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对医务人员予以注销备案信息处理、终止或中止医保结算资格后30日内,将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分。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学习依法执业知识,每学习3个学时,可抵扣不良行为记分1分。第三章记分标准第十四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1分七个档次。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医务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信息处理、终止医保结算资格或中止医保结算资格6个月及以上,一次记30分;中止医保结算资格3个月的,一次记20分;中止医保结算资格2个月的,一次记10分;中止医保结算资格1个月的,一次记5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第十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30分。(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出租、出借、转让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件的;(三)拒绝提供反映其执业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四)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参与"号贩子""医托"有关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并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接受申请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医学证明文件的:(七)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第十六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20分。(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未与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私自采精的,或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五)未取得相关技术项目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六)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等级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第十七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10分。(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处理等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未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三)买卖医疗废物和(或)私自处理医疗废物的;(四)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五)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的(除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外);(六)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七)在职称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替考的;(八)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其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九)护士执行医嘱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第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5分。(一)未按要求落实院感防控措施的;(二)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的;(三)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治疗、不按规定转诊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四)违反外出会诊相关管理规定的;(五)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六)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的;(七)在医疗文书中代他人签名的或在空白医学文书上预先签名的;22(八)病历等医学文书书写不规范、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九)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使用高值耗材、自费药品、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十)医疗'三监管”中认定为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验检查、不合理耗材使用行为的;(十一)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十二)医师协助未与所在机构签订协议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采集标本、开具检测申请的。第十九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2分。(一)检验、影像、病理等人员发错报告的;(二)出具与个人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审核发药的;(四)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五)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肿瘤药物的;(六)不按规定开展实习人员指导,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第四章记分应用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在每次对医务人员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并在年底对全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含30分,以下同)的,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第二十三条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50分以上的,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离岗培训,并扣罚相应绩效。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50分以上的,所在执业机构可将其职业道德评定为差。第二十四条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80分以上的,记分周期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称24(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第二十五条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100分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称(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第二十六条医务人员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10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三年内不得聘用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按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记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2020版)同时废止。附件:1.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附件1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时间:年月日编号:我委(局)在年月日检查中发现(接医疗保障局通报)你机构从事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应予记分。请你院认真核实后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记分。特此通知。签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 月 日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附件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我单位于年月日对给予的处理,现将情况通报你委(局),请按照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规定,对相关医务人员予以记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