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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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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公规(2022)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10月19日厦门市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化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保障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36670-2018)、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等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及公路,不包括在单位、小区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第三条(定义阐释)本规定所称“占道施工”,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公路范围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施工工程。道路养护、抢修等占道作业,一并纳入占道施工范畴实施。第四条(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占道施工:(一)施工期间影响重要警卫、重大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的;(二)占道施工项目因违反法规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三)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非建设性用途占用车行道的;(四)出现道路交通堵塞等其他紧急、特殊情况。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交通组织原则)根据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道路施工作业的交通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时间上、空间上使交通流均衡分布;(二)提高施工点段、周围路网的通行能力;(三)依次优先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及公交车通行;(四)诱导为主,管制为辅。第六条(交通组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交通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方案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5.1.5章节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制作,经费纳入工程投资,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满足施工作业区沿线居民、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出行需求;(二)优先采取修建临时便道等方法,降低占道施工作业对交通的影响;(三)占道施工路段允许通行的车道或临时便道应满足安全通行的最小宽度要求;(四)视情调整公交线路、站点,临时公交站点应保障乘客安全上下车;(五)制定交通应急预案,降低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交通拥堵发生。第七条(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新旧道路交通标线、标志、护栏等交通管理设施变更清单,在施工作业实施前严格按照交通组织设计方案配套设置临时设施,在施工结束后撤除临时设施,恢复原有设施。临时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作业区应按规范设置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同时应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相关布置示例设置配套设施;(-)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应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他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通行;(三)临时标志可附着在路灯杆或设置在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上的临时交通标志应放置于路外易见处,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应固定牢固,防止意外移动;(四)施工作业路段宜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护栏等隔离设施,分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五)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可移动信号灯、减速垄、停车或让行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第八条(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理设置施工作业区,减少占道施工作业的影响;(-)作为某建设工程替代或分流通道的道路不应安排在同一工期施工;(三)现状交通量较大、已经较为拥堵的道路,在施工工艺满足的情况下,宜部分封闭施工;(四)在主干路施工期间,统筹安排各相交道路的施工。第三章审批流程第九条(分级审批)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道施工项目范围:(一)双向或单向中断交通、调整交通流向的,需对外发布交通管理通告的占道施工项目;(二)跨两个以上(含)行政辖区的占道施工项目;(三)由市政府协调的重点工程的占道施工项目;(四)轨道交通站点主体土建工程的占道施工项目。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占道施工项目由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日常报备制)道路养护、抢修等占道作业实行日常报备制,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养护、户外广告设施拆除作业、道路设施拆建、水电气网接入工程,无须双向或单向中断交通、调整交通流向,24小时内可完成的项目。其中,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养护,需维修道路基层或开展小积水点改造的,作业时间可延长至96小时,作业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养护期间采取钢板覆盖等措施保障道路正常通行,不得影响交通。(二)报备程序由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提前向相关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接报备,再由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指挥中心备案。遇有紧急抢修情况,可先行进行施工抢修,同时向所在地的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无法完成的,须补办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三)报备要求作业时间应避开早晚高峰期(早高峰7:OO至9:00,晚高峰17:00至19:00)o因作业现场发生严重道路交通拥堵,应服从辖区民警指挥,及时停止作业,恢复道路交通。第十一条(审批环节)申请人在提交办理占道施工申请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审核,具体如下:(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 .占道施工申请表1份(纸质版原件)。2 .交通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措施、交通保障措施及现场协管人员勤务方案)1份(纸质版原件)。涉及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可提供简易交通组织方案,但应含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图。(二)受理环节。属于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范围的,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属于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各区指定的办理窗口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基本信息无误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内容缺失或明显错误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三)审查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通过书面审核、现场勘察的形式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道路交通影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建设单位和专家召开论证会。1 .审查内容。交通组织设计应根据道路条件,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结合施工区域作业面实际情况,合理采用技术标准,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理念。2 .及时公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占道施工项目管理,强化社会公众监督,避免占道施工项目未办理行政许可而直接进场占道施工的现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 .归档管理。对经审批同意施工的占道施工项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相关申请、审批文书材料的归档管理。第十二条(延期审批)占道施工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涉及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交通组织方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第四章交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事前准备)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路权单位等要对照交通组织方案,对需要改变横断面布置形式、交叉口组织渠划、交通管理设施迁改调整、绿化迁改调整等点位进行查勘、定位及放样,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第十四条(事中监管)进场施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设置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好交通设施维护和施工现场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施工区域路面交通管控,根据道路交通流运行变化特征及时调整勤务运作模式和管控重点,提高交通管控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第十五条(事后监管)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做好道路横断面、路面通行条件、配套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筑材料清理等环节的还建和处置工作,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确保现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完整规范设置。第十六条(文明施工)施工区域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实施相应的占道施工,落实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不得擅自变更。(二)按国家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外不得堆物堆料及停放施工车辆,带水作业的还应设置围堰,防止泥浆倾泻至道路影响交通,必要时聘请交通协管员维护周围的交通秩序。(三)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示牌可与围挡设施合为一体,告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进离场时间、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占道施工许可证编号等。(四)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道路现场,确保及时恢复正常通行。(五)对占道施工道路上的交通设施,除受施工影响需进行调整设置外,道路上原有交通设施保持不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定期做好施工区域周边交通设施的巡查工作,如发现有缺失、残破的交通设施,应及时组织维护单位补齐更换。(六)对于封闭管理的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车辆进出口落实门岗管理措施,借助道路监控或者在施工路段进出口处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安全管控,严控非施工车辆误入或随意进入施工路段。第五章交通协管员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配置原则)交通协管员要按照“实事求是、科学配置、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动静结合、强化管控”原则,结合施工路段交通运行实际,科学合理部署勤务岗点、人员。同个项目不同施工点段间距不足一公里或同一路段不同项目共同施工的,交通协管员采取“统筹安排、集约使用”方式派遣。第十八条(配置标准)勤务岗位根据管理实际,设置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一定的机动人员,协助开展交通巡查管控、处置交通警情。(一)一级管控区:与施工围挡区域衔接的上、下游第一个交叉路口的围合区域,分内围核心区和外围管控区。其中,内围核心区岗点设置在施工围挡区域内交叉路口,岗点交通协管员配置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人/每班。外围管控区岗点设置在施工围挡区域衔接的上下游第一个交叉路口(路口与围挡区之间距离不超过500米),岗点交通协管员配置标准:交叉路口为主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交叉路口的,按3人/每班/每路口配置;交叉路口为次干道与次干道、支路交叉路口,或支路与支路交叉路口的,按2人/每班/每路口配置。(二)二级管控区:与一级管控区衔接的上、下游第一个交叉路口的围合区域。此类岗点应设置在外围管控区岗点往外延伸的下一个交叉路口(两路口之间距离不超过500米),原则上岗点交通协管员配置标准为1人/每班/每路口。(三)机动人员:开展二级管控区路面交通巡查管控,必要时随时策应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岗点勤务。二级管控区岗点交通协管员和机动人员的配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级管控区岗点配置交通协管员的30%o第十九条(运作模式)(一)一级管控区的岗点实行定点值守制度,原则上每日勤务时间7:00-19:00,采取3组轮班运作制度,可根据站点所处位置的道路通行条件、通行流量等实际进行调整,每日每名交通协管员上班时间不少于6小时。(二)二级管控区的岗点实行“高峰定点、平峰巡线”的交通勤务制度,早晚高峰时段交通协管员须定点值守,其余时段安排巡线。(三)遇有重要节假日及雾霾、大雨等恶劣天气,应延长路面勤务时间,增加路面保障力量,确保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第二十条(职责要求)交通协管员由施工作业区所属的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并会同建设单位开展勤务考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协助民警指挥引导车辆,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是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三是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四是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是接受群众求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管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具体如下:(一)占道施工路段出现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时,依据厦门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可要求停止道路施工作业、恢复通行;拒不执行的,可暂扣施工工具,排除妨碍。(二)因工程建设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虽经同意但在批准以外的路段和时间进行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依据厦门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处罚。(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做好施工人员的现场交通安全专项培训,因现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规范、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汇总违法占道施工和现场交通安全设施不规范施工单位名单,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报市应急局、建设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招标办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修订解释)遇有本规定尚未明确的事项时,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上位文件出台,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上位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生效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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