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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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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规范、简捷、高效"的原贝1,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未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第三条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要求发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并录入"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系统”);(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第四条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宁波市中介超市网”系统自行选取;(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第五条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选取。第六条涉及自来水、电力、燃气、广电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行业限定的代建管理单位实施,代建单位按内控建设流程实施建设。第二章电子系统选取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施工项目、第四条第二款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电子选取系统确定中选单位。如有特殊项目,确需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线下形式组织公开选取的,须经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并将选取结果录入电子系统。第八条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评选结合法、随机抽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综合比选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第九条发包方通过电子系统创建项目,并提交发包资料报电子系统备案,明确项目概况、项目类型、选取控制价、报价范围、合同类型、选取方式等内容。施工项目一般需同时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电子资料。第十条选取公告通过电子系统发布,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第十一条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系统提交选取申请。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2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对选取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电子系统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选取截止时间应顺延。第十二条系统审查所有有效参选方的申请资格与参选报价,并根据选取公告中规定的选取办法确定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第十三条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15日内签订合同,并于30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电子系统。若遇特殊情形无法及时签订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提出延时说明,并承诺具体提交时间点。第三章电子系统选取细则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报价方式选取参建单位的项目,其选取方式应在选取公告和电子系统上予以明确,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规模及项目特点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评选结合法。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价格得分,满分为Ioo分。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及参选方报价,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项目发布时,发包方确定N(7N15)家企业作为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N家的,系统选择得分前N家作为备选单位,如遇得分相同名次并列的,则同名次的均列入备选单位,但入选单位大于N家的后续名次不再列入;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3至N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不足3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发包方可采用随机抽取中选、得分最高中选、最低价中选或集体决议的方式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并注明选取理由。得分最高中选由系统在备选单位中推荐得分最高的一家,得分并列的系统推荐价格最低的,得分、价格并列的,系统在并列单位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家;最低价中选由系统在备选单位中推荐价格最低的一家,价格并列的系统推荐得分最高的,价格、得分并列的,系统在并列单位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一家。信用部分: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施工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3-8项其他信用条款。所选信用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价格部分:价格总分=Ioo-所选信用总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选取报价范围,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价格得分采用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得分最高。价格分二(ITo×IM-NI)X价格总分。(二)综合比选法。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十价格得分。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及参选方报价,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项目发布时,发包方确定N(7N15)家企业作为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N家的,系统选择得分前N的作为备选单位,如出现并列则抽签确定其顺序,备选单位总数为N家;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2至N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仅1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重新组织选取后仍仅1家的,发包方可重新组织选取,也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选单位。发包方可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任意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信用部分: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服务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0-5项其他信用条款。信用总分最高为20分。价格部分:价格总分为20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选取报价范围,可选择直接报价或浮动率报价。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为M,报价范围下限为a,上限为b,与下限a最接近的得分最高。价格分二口-(M-a)/(b-a)×20o(三)随机抽取法。在所有符合要求的参选方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再从项目的浮动率报价范围中随机抽取(将浮动率范围十等分确定十一个数值,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一个浮动率作为中选价格。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少于3家的,重新组织选取。(四)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将浮动率范围十等分确定十一个数值,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确定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绝对值相同的,以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如参选报价也相同,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五)次低价法。发包方发布项目信息后,参选方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报价(施工项目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限取整数,不设浮动率下限),如参选方的报价低于所有报价平均值的95%,其报价将被视作无效,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次低报价的参选方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次低报价,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第四章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货物采购项目或经备案后不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选取的特殊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选取文件发布、参选方报名、评审委员会评选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选取方式应结合项目实际特点,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十六条公开选取文件编制(一)发包方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公开选取文件。(二)公开选取文件应包含项目内容、选取方式、项目类型、资金来源、选取范围、期限要求、浮动率范围、参选须知、对参选方要求、参选报价要求和评审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公开选取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参选方、或者对潜在参选方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应当自行纠正。第十七条选取公告通过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线下选取申请。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3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对选取项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选取截止时间顺延。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无技术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不组建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可以从市综合评审专家库抽取。第二十条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3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15日内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参加选取的企业少于3家的,发包方应当重新公开选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区交管办牵头负责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电子系统内选取施工参建单位的,应根据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附件)在合同内容结束后30日内向电子系统提交参建单位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系统内参建单位履约信用得分。第二十四条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方可按本办法自行制定选取细则,未按规定选取参建单位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区交管办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相关部门对发包方的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特殊项目确需采用直接发包的,需经区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区级国有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时原海资交管办(2021)4号文件自动废止,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附件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第一条为加强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维护发包方合法权益,提高各施工参建单位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施工参建单位在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通过公开选取形式中选项目控制价金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接受发包方对其完成项目的履约评价。第三条发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上传合同信息,在合同内容结束后30日内在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提交相关参选方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参选方在电子系统信用比选条款中动态履约评价考核的依据。第四条参建单位须收到发包方对项目的履约信用评价后方可发起合同尾款申请,否则发包方应不予支付。第五条合同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主要包含市场行为(30分)、履约质量(40分)、业主满意度(30分)三项评价内容。市场行为的评价主体为交易监管部门,主要评价内容为参建单位在参与项目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等;履约质量和业主满意度的评价主体为项目发包方,履约质量为已完工项目的履约质量等,业主满意度为工程响应速度、与发包方的配合程度等。第六条合同履约评价由发包方独立完成,应坚持标准统一、客观公正、认真严谨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不得借评价之名干预项目参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合同履约评价时,参建单位需主动回避,不得干涉。海资交管办(2023)号关于修订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石禊街道办事处:现将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海曙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日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总则第二十九条为提高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根据关于深化推进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海党办201850号)、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9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一条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要求发包:(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并录入"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系统”);(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第三十二条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宁波市中介超市网"系统自行选取;(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第三十三条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海曙区采购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行竞价选取或通过镇(乡)街道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选取;第三十四条涉及自来水、电力、燃气、广电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发包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给行业限定的单位实施代建管理。第三十五条涉及抢险、救灾、应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村两委会议纪要或者相关文件,报镇(乡)街道批准后,自行发包给符合承接要求的单位,并于15日内将发包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报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备案。第八章电子系统选取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施工项目、第四条第二款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电子选取系统确定中选单位。如有特殊项目,确需通过镇(乡)街道交易平台采用线下形式组织公开选取的,须经交易站备案后方可实施,并将选取结果录入电子系统。第三十七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评选结合法、随机抽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综合比选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第三十八条发包方通过电子系统创建项目,并提交发包资料报电子系统备案,明确项目概况、项目类型、选取控制价、合同类型、选取方式等内容。施工项目需同时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电子资料。第三十九条选取公告通过电子系统发布,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其余项目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第四十条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系统提交选取申请。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2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对选取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电子系统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选取截止时间应顺延。第四十一条系统审查所有有效参选方的申请资格与参选报价,并根据选取公告中规定的选取办法确定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第四十二条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15日内签订合同,并于30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电子系统。若遇特殊情形无法及时签订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站提出延时说明,并承诺具体提交时间点。第九章电子系统选取细则第四十三条采用公开报价方式选取参建单位的项目,其选取方式应在选取公告和电子系统上予以明确,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规模及项目特点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五)评选结合法。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价格得分,满分为IOo分。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项目发布时,发包方确定N(7N15)家企业作为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N家的,系统选择得分最高的前N家作为备选单位,如遇得分相同名次并列的,则同名次的均列入备选单位,但入选单位大于N家的后续名次不再列入;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3-N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不足3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发包方可采用随机抽取中选、得分最高中选、最低价中选或集体决议的方式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并注明选取理由。得分最高中选由系统在备选单位中推荐得分最高的一家,得分并列的系统推荐价格最低的,得分、价格并列的,系统在并列单位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家;最低价中选由系统在备选单位中推荐价格最低的一家,价格并列的系统推荐得分最高的,价格、得分并列的,系统在并列单位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一家。信用部分: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施工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3-8项其他信用条款。所选信用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价格部分:价格总分=IoO-所选信用总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选取报价范围,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价格得分采用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得分最高。价格分=(IToXIM-NI)X价格总分。(六)综合比选法。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价格得分。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及参选方报价,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项目发布时,发包方确定N(7N15)家企业作为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N家的,系统选择得分前N的作为备选单位,如出现并列则抽签确定其顺序,备选单位总数为N家;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2-N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仅1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重新组织选取后仍仅1家的,发包方可重新组织选取,也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选单位。发包方可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任意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信用部分: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服务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0-5项其他信用条款。信用总分最高为20分。价格部分:价格总分为20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选取报价范围,可选择直接报价或浮动率报价。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为M,报价范围下限为a,上限为b,与下限a最接近的得分最高。价格分二1-(Ma)/(b-a)×20o(三)随机抽取法。在所有符合要求的参选方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再从项目的浮动率报价范围中随机抽取(将浮动率范围十等分确定十一个数值,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一个浮动率作为中选价格。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少于3家的,重新组织选取。(四)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将浮动率范围十等分确定十一个数值,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确定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绝对值相同的,以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如参选报价也相同,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五)次低价法。发包方发布项目信息后,参选方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报价(施工项目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限取整数,不设浮动率下限),如参选方的报价低于所有报价平均值的95%,其报价将被视作无效,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次低报价的参选方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次低报价,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第十章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第四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货物采购项目或经备案后不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选取的特殊项目,在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选取文件发布、参选方报名、评审委员会评选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选取方式应结合项目实际特点,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四十五条公开选取文件编制(一)发包方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公开选取文件。(二)公开选取文件应包含项目内容、选取方式、项目类型、资金来源、选取范围、期限要求、浮动率范围、参选须知、对参选方要求、参选报价要求和评审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公开选取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参选方、或者对潜在参选方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应当自行纠正。第四十六条选取公告通过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十七条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线下选取申请。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3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对选取项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选取截止时间顺延。第四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无技术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不组建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可以从市综合评审专家库抽取。第四十九条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3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15日内签订合同,并于30日内将合同副本提交至交易站备案。第五十条参加选取的企业少于3家的,发包方应当重新公开选取。第十一章交易管理第五十一条项目申请前,发包方应提供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书,项目所采用的选取方式应在决议书中予以明确。村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上级和本级政府有关村级小微权力、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要求。第五十二条施工类项目在交易前,10万元以上项目,一般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控制价。6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能够通过小额工程造价计算器计算出控制价的,其控制价可以通过该计算器计算。超过多少万,要求做结算审核后方能支付余款。第五十三条镇(乡)街道交易站根据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附件)监督发包方及中选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履约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镇(乡)街道负责各自区域内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交管办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第五十五条发包方出现擅自改变发包方式、变更工程、不按本办法确定中选单位,以及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随意拆分、规避交易等问题的,镇(乡)街道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对发包方的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第五十六条镇(乡)街道、发包方要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在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发现违反廉洁纪律和监管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管理部门将移交纪委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村级集体组织,社区、居委会、渔业社等组织可参照执行。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海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时原海资交管办(2021)3号文件自动废止,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Il-附件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第七条为加强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维护发包方合法权益,提高各参建单位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八条施工参建单位在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通过公开选取形式中选项目控制价金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接受发包方对其完成项目的履约评价。第九条发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交系统登记,在合同内容结束后30日内在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提交相关参选方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参选方在电子系统信用比选条款中动态履约评价考核的依据。第十条参建单位须收到发包方对项目的履约信用评价后方可发起合同尾款申请,否则发包方应不予支付。第十一条合同履约评价满分为IOo分,主要包含市场行为(30分)、履约质量(40分)、业主满意度(30分)三项评价内容。市场行为的评价主体为镇(乡)街道,主要评价内容为参建单位在参与项目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等;履约质量和业主满意度的评价主体为项目发包方,履约质量为已完工项目的履约质量等,业主满意度为工程响应速度、与发包方的配合程度等。第十二条合同履约评价由发包方独立完成,应坚持标准统一、客观公正、认真严谨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不得借评价之名干预项目参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合同履约评价时,参建单位需主动回避,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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