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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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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做好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相关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C2020)16号)关于深化提升泰山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2116号)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功能定位。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是我省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新型投资模式,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拓宽人才项目融资渠道,降低创业融资成本及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以股权投资方式助推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人才引领型科技企业成长壮大。第三条任务目标。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新模式,支持人才引领型科技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促进国内夕M尤质人才、项目、资源集聚山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第四条管理职责。省委组织部负责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的统筹协调工作。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受托管理机构考核和评价。省财政厅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持有股权,对省科技厅推送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等,按规定实施持股、投后、股权退出管理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第五条投资对象和范围。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投资对象包括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入选者(入选企业)。重点面向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细分领域,项目应属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强行业引领带动作用、较大发展潜力和空间。获得股权投资后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受省科技计划限项规定限制。第六条资金来源。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依托省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渠道实施或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市场化投资方式支持。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由省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每年安排1亿元左右资金,根据当年项目投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同步推送受托管理机构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开展尽职调查并做出投资决策;对已实施科技股权投资的项目,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构后续有投资意向的,在取得被投资人一致意见后,原则上优先受让科技股权投资所持股权。第七条投资额度及期限。单个项目的支持强度根据项目申请额度、资产总额和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情况确定。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支持的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IOOO万元,占被投资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支持的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创业人才项目,财政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万元。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第八条依托省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渠道实施的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步骤。(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申报要求等内容。(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科技局汇总申报材料后,报省科技厅。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各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推送给受托管理机构。(四)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对有股权投资需求的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按照"应调尽调、应投尽投”的原则,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五)拟定股权投资计划。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情况,提出股权投资项目名转口投资计划方案。(六)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建议。受托管理机构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股权评估报告和入股建议书。(七)确定股权投资项目。股权投资计划确认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八)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结合股权投资进度及时将所需资金划入受托管理机构银行。(九)签订投资协议。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项目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十)完成投资。受托管理机构按股权投资计划、资金分配文件、股权投资协议等,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在完成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章程修改及企业登记变更后,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申请股权投资登记。第九条过程监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掌握股权变更状况。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股权管理,跟踪项目进展,应当每半年书面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送投资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第十条股权退出。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在达到一定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目标等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产权交易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第十一条收益让渡。(一)鼓励上市交易。投资期内,对成长为独角兽企业或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9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在国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8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被上市公司收购的企业,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7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年营收10亿元以上的产业公司收购并列为二级公司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4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3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二)鼓励引育人才。投资期内,对创业人才成功入选有关重点人才计划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6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企业引进的人才成功入选有关重点人才计划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5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企业引进的人才成功入选泰山人才工程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4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三)鼓励提前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备案,可视其提前退出的时间予以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2年(含)及以上的,可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的,可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第十二条资本金及收益交回。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收回的资金等,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直接使用。第十三条建立容错容损机制。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时报告相关事项,但因发生财政股权投资认可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的,免于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会同被投资企业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2日。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创业人才融资成本,支持人才引领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关于深化提升泰山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21)16号)等要求,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创业类人才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的功能定位与任务目标,投资对象、范围与实施步骤,过程监管与股权退出,激励措施等内容。一是功能定位、任务目标。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是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新型投资模式,旨在拓宽人才项目融资渠道,以股权投资方式助推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人才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推动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二是投资对象、范围和实施步骤。投资对象包括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入选者(入选企业)。实施步骤包括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拟定投资计划、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建议、确定股权投资项目、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签订投资协议、完成投资等10个方面。三是过程监管和股权退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动态、全面、准确掌握股权变更状况。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股权管理,跟踪项目进展。股权投资在达到一定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目标等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产权交易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四是激励措施。结合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的规律特点,提出了3条收益让渡政策,一是鼓励上市交易,对成长为独角兽企业或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或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的,给予30%-90%不同比例的收益让渡;二是鼓励引育人才,对创业人才成功入选有关重点人才计划、企业引进的人才成功入选有关重点人才计划或泰山人才工程的,给予40%60%不同比例的收益让渡;三是鼓励提前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备案,可视其提前退出的时间予以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2年(含)及以上的,可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的,可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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