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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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明确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部门管理的依法建立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按照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涉及国家审批权限的自然保护地有关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由江西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书面征求江西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表决意见,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单位表决同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参照上述流程执行。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综合科考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多媒体视频资料、彩色挂图、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第五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民宗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O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你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峰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六条省级湿地公园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第七条省级森林公园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评估,评估完成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论证,并将通过审查的拟建省级森林公园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3、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名称、面积、范围边界、管理机构、资源条件和价值、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以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与其它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情况;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电子资料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和矢量数据;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省级地质公园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评估,评估完成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论证,并将通过审查的拟建省级地质公园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3、申请材料。(1)申报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地质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现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2)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地质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权属及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等。(3)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地质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九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需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对自然保护地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及评审情况进行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第三章调整第十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功能区或开展功能区划的,应当按照建立该自然保护地的办理流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每一季度集中报送的原则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调整审查意见。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地调整办理流程。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和开展功能区划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论证报告、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多媒体视频资料、彩色挂图、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调整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或功能区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按调整后需要修改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征求意见表、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调整省级湿地公园范围或功能区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调整地方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地方级湿地公园范围及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证明、征求意见表、多媒体视频资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调整省级森林公园范围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森林公园范围调整方案及面积、范围边界和矢量图、新增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或调减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价等。调整省级地质公园范围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申报书、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第四章规划第十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1、申请主体。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2、申请流程。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批复。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范围及功能区划图件、矢量数据;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第十三条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征求意见表等。第十四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批复。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征求意见表等。第十五条省级湿地公园规划1、申请主体。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2、申请流程。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申报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地方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征求意见表等。第十六条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1、申请主体。省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2、申请流程。经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核论证,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等。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省内办理流程按照地方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流程办理。第十七条省级地质公园规划1、申请主体。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机构。2、申请流程。由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申报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地方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征求意见表等。第十八条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地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本章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五章建设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内允许修建以下设施(一)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除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以外)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的建设项目。(二)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三)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设施,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护站、管护点、检查站、门禁哨卡、巡护道路、巡护营地、综合服务用房、视频监控设施、科研工作站、气象观测站、水文水质监测站、瞭望塔、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监控塔、消防水池、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生态定位监测站。2、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等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5、直接服务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必要基础设施。6、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含3000平方米)的非线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设施等非经营性设施。(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内允许修建以下设施(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二)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但下列情形除外:1、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必要的设施建设;2、风景名胜区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的建设活动;3、因国家发展战略、国计民生、军事国防等需要开展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4、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供水设施建设。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第二十一条自然公园内允许修建以下设施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五)禁止擅自在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1、申请主体。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2、申请流程。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论证,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论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理由。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申请表、立项文件、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含专家论证意见)或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修筑设施和工程项目实施核准1、申请主体。实施主体的单位或者个人2、申请流程。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核准许可。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申请表、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论证报告、管理机构初审文件等。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由省林业局核准,重大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库、水电站、大型桥梁、高压线走廊、缆车、索道、户外观光电梯、培训中心、疗养院、旅馆建筑、宗教建筑等设施;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景点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服务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5、依照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参照上述执行。6、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准的项目办理流程参照上述执行。第二十四条湿地公园内修筑设施1、申请主体。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2、申请流程。工程建设确需征收或者占用湿地公园内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由业主单位或湿地公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建设对湿地公园影响程度视情组织专家对占用湿地公园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出具不同意的意见时应道说明理由。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申请表、工程建设占用湿地公园可行性报告、立项文件等。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园内修筑设施1、申请主体。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2、申请流程。经森林公园管理单位以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施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设施建设对森林公园影响等进行论证,通过后出具专家意见。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项目建设对森林公园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第二十六条省级地质公园内修筑设施1、申请主体。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2、申请流程。在省级地质公园内开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省级地质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省级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第十九条(三)(四)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巷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项目建设对地质公园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第二十七条出具项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地查询意见办理流程1、申请主体。项目查询业主。2、申请流程。由项目查询业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查询,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完成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完成后行文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意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牵头部门商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出具意见。3、申请材料。申报文件、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地范围现场查验表、项目与自然保护地位置关系图。涉及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距离自然保护区边界1公里范围内的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项目)、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项目,需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属于条例等相关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复;属于条例等相关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需提供风景名胜区行政许可批复、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名表、符合规划或有关情况的文件及图纸等佐证资料。第六章监管第二十八条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问题点位核查工作,国家或省级平台下发问题点位后,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无管理机构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完成后及时通过系统平台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报送前的复核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级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本规定第五章涉及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情况。第三十一条申请撤销自然保护地的办理流程依照本规定设立时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