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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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办法》.docx
海南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核验及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运工程,其他水运工程(包括相关部门交办的水工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定义内涵】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和航道工程等。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办法所称的质监机构,是指受理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具体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是指由质监机构或项目法人(包括代建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提出,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和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复核性抽样度量、检查、试验和测量等活动,包括施工阶段验证性检测和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是指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是指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在竣工验收前根据验收工作计划,依据工程质量的复测结果,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的活动。第四条【工作依据】质量核验及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二)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三)相关合同文件和经依法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等;第五条【工作原则】质量核验及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核验第六条【核验条件】交工质量核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或评估合格;(四)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五)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且通过预验收;(六)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规定处理完成并经建设单位核查符合要求;(七)工程相关资料基本齐全。.第七条【工作程序】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将单位工程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建设单位;单位工程中有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专业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完工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质量检验有关文件,报质监机构申请质量核验。质监机构收到质量核验申请后,应成立工程质量核验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组织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开展核验工作,各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主要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核验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验过程中发现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要求各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和复查结果符合要求后,且核验各项工作完成后,才认定核验工作结束,方能出具工程质量核验意见。.第八条【工作时限】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组织开展交工质量核验工作,核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附件2)。对于不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告之理由。第九条【申请资料】申请交工质量核验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和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三)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大变更的界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四)单位工程预验收意见(附件3);(五)其它相关工程资料。第十条【核验内容】交工质量核验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审核设计变更手续的合规性、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二)检查工程质量,并开展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主要是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情况检查;(四)工程质量资料审查。第十一条【验证性检测抽检项目及频次】质监机构验证性检测的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应满足以下规定:(一)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满足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求;(二)满足本办法附件4-11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次;(三)其他原材料等可按照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T0%进行验证性检测。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在质监机构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前完成。质监机构的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二条【验证性检测阶段节点】工程进行到下列各阶段,建设单位应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一)码头下部结构完工后进入码头上部结构施工前;(二)防波堤和护岸工程下部结构及构件完工后,进入上部结构施工前;(三)堆场道路基层与垫层完工后,进入面层施工前;(四)港区内栈桥或引桥工程下部结构完工后,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五)房建工程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隐蔽构件或结构完工后,进行覆盖前;(七)单位工程完工后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且已申请交工质量核验。第十三条【观感质量评价】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件4T1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第十四条【资料核查】单位工程质量资料核查由质监机构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符合”和“不符合”。按附件4-11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评定工程资料符合要求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单位工程质量资料齐全、完整;(二)单位工程资料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三)单位工程资料项数、代表性和准确性基本符合要求;(四)单位工程资料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完整。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和核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评定工程资料为不符合。第十五条【合格的条件】单位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单位工程施工自检合格、监理评估合格、设计符合性评价合格、建设单位组织交工质量检测合格;(二)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合格(允许偏差检测合格率不低于80%);(三)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四)单位工程质量资料评定为符合的。第十六条【不合格的条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质量核验不合格工程:(一)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款之一的;(二)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和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三)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四)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修整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五)防波堤、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的;(六)工程质量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次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七)核验过程中发现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整改后经复查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的;(A)其它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第十七条【核验不合格的处理】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不合格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符合要求后方能核验为合格:(-)当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应重新进行检验;2.允许偏差检测合格率低于80%的,应根据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进行整改,必要时可开展专家论证或设计单位核算,经专家论证或设计核算合格后,可认定质量合格;3,经检测单位检测或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L质量检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但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补正资料即可;2.涉及原材料和结构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资料缺失或漏检的。涉及原材料的,原则上按原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抽检,如无法找到原批次的原材料,则应补抽原厂家、原型号和原规格的材料进行检测;涉及工程实体结构的,应开展实体质量检测,如不能检测的,可以采取专家评审。(三)有存在严重表面缺陷或有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偏差的项目不通过观感质量评价的,经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符合要求后的项目,可重新评为三级。(四)工程质量资料核查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完善,若标注“”资料无法补充完善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或评估。(五)防波堤、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第十八条【交工验收条件】单位工程未经质量核验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如涉及其他专业的,应按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完成后,方能组织交工验收。第三章竣工质量鉴定第十九条【鉴定条件】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完成。如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响投产使用,且其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猊(二)对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三)航道整治工程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项目各合同段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如果航道整治工程和港口工程同为一个合同段项目,应分别按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执行;(四)建设单位对项目运行期内出现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已完成工程总结材料。(六)工程竣工档案已整理完成。第二十条【鉴定申请】项目具备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2)。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申请。建设单位可不向质监机构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有需要,需质监机构对港口工程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的,可向质监机构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申请。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两个月前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应根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与码头同时批复成一个项目的港池、泊位水域和进港航道。第二十一条【工作程序】质监机构收到质量鉴定申请后,应成立工程质量鉴定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组织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各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主要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鉴定过程中发现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要求各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和复查结果符合要求后,且鉴定各项工作完成后,才认定鉴定工作结束,方能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限】对于符合竣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组织开展竣工质量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附件1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告之理由。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须提交的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2);(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三)交工验收报告;(四)第三方检测报告(包括交工验收结束至竣工验收的沉降位移观测报告、关键部位和主要质量指标的检测报告、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等水域的扫测报告);(五)建设项目质量检验汇总;(六)其它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鉴定内容】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附件14-21);(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三)检查项目运行有否产生新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四)对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等水域扫测报告进行核查,对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质量指标的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对工程沉降位移观测报告进行核查;(五)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审查。第二十五条【质量合格条件】建设项目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二)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三)工程质量复测结果合格的或有些复测结果虽超标,但工程质量能满足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第二十六条【不合格的条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一)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款之一的;(二)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交工验收后,因回淤等其他原因出现的浅点,经设计核算或专家论证,影响船舶通航安全或虽暂不影响通航安全但没列入维护计划的;(S)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四)其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整改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第二十七条【鉴定不合格的处理】竣工质量鉴定不合格时,经过整改符合第二十五条后,且通航水域水深等指标符合通航要求,整改了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消除了安全隐患,经设计单位复核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的,方能鉴定为合格。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条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未经鉴定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其他专业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水运工程项目中含有房建、港区铁路、起重装卸设备、消防环保设备、电气工程、工艺管道以及罐区工程等专业工程的,质监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质量认定或委托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或具备相应行业检测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质量意见或质量检测报告结论合格的,可组织交工验收,质监机构不再对其进行交工质量核验。第三十条【交工质量核验检测费用来源】施工阶段验证性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负责实施,检测费用由谁委托谁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应向质监机构报备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在交工阶段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检测项目可参照质监机构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的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负责实施,检测费用由质监机构承担。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疏浚工程的交工阶段水深测量工作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水深测量费用原则上由谁委托谁承担。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前质量复测费用来源】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复测,复测费用原则上由谁委托谁承担。第三十二条【工作要求】质监机构应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验和鉴定,对需要整改的,质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内进行整改,整改完后以书面形式报质监机构复查。整改符合要求后,质监机构应按现在的质量状况出具核验意见和鉴定报告。发现主要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罚则】质监机构和各从业单位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其他结构型式的码头、防波堤及护岸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某年某月某日公布起30日后执行。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2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3 .单位工程预验收意见4 .高桩码头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5 .重力式码头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6 .港区道路堆场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7 .航道整治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8 .防波堤、护岸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9 .疏浚与吹填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10 .港区桥梁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11 .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12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13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14 .高桩码头竣工质量鉴定的质量复测内容15 .重力式码头竣工质量鉴定的质量复测内容16 .港区道路堆场竣工质量鉴定的质量复测内容17 .航道整治竣工质量鉴定的质量复测内容18 .防波堤、护岸竣工质量鉴定的质量复测内容19 .疏浚与吹填竣工质量鉴定的质量复测内容20 .港区桥梁竣工质量鉴定的质量复测内容21 .干船坞与船台滑道竣工质量鉴定的质量复测内容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质监机构名称):工程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并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验收,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本齐全,预验收合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办法等要求,现向你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核验手续,请予办理。附件:L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设计单位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和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2 .重大设计变更资料;3 .单位工程预验收意见和其他相关工程资料。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单位工程质量核验)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质量鉴定依据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鉴定时间核验意见:(单位章)监督负责人:年月日附:质量核验一览表附件质量核验一览表序号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自评情况监理评定情况核验意见1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序号分部工程名称123452工程质量资料评定应提交项,实提交项,共检查项,其中符合要求项,不符合要求项。3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应得分分,实得分分,得分率%4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情况6单位工程质量情况施工企业自评:监理评定:核验意见:7备注单位工程预验收意见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概况单位工程预验收结果施工单位质量评定意见:已按施工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施工资料齐全,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质量自评o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和无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况。同意申请交工质量核验。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施工单位公章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意见: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为O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和无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况。同意申请交工质量核验。总监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质量评定意见: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含变更)内容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功能,无安全隐患,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同意申请交工质量核验。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单位质量评定意见: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和无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况。预验收合格,同意申请交工质量核验。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建设单位公章注: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表格格式和内容。高桩码头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一)高桩码头工程施工阶段验证性检测项目表类别抽查项目抽查数量及方法硅原材料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险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校试块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钢筋及其接头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应力用钢筋钢丝钢绞线和其锚具夹具等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桩基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按总桩数的2%4乐且不少于5根。舲结构实体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D规定的检睑项目进行抽查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D规定的数量进行检测,检测的部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质监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选定。其他抽查项目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结构特点,质监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选定。注:1.标注“”项目为主要检测项目必须合格。2.允许偏差项目检测合格率不低于80%。3.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高柩码头工程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项目表单位工程名称:在别所类检测项目抽查数量及方法上部结构於强度每泊位用回弹仪和超声波检测不少于20个测区钢筋保护层厚度每泊位任选不少于一个测区,每处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测,每个测区至少包含6根钢筋,每根钢筋选取23个测点。面层平整度每20米一断面,每断面12点腐层防涂干膜厚度每泊位任选二处,每处不少于3点附着力每泊位不少于3处轨道标高、间距每20米一处,每处3点整体尺寸总长度每泊位前后沿各1点总宽度每分段各1点,每泊位不少于3点前沿顶面标高每20米一处,每处1点注:L标注“”项目为主要检测项目必须合格。2 .单位工程允许偏差项目检测合格率不低于80%o3 .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4 .硅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检测项目在同批次同类型的构件在施工阶段已进行验证性检测的,在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中原则上不再对同批次同类型的构件进行验证性检测。必要时可以检测。(三)高桩码头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名称:年/B序号资料名称检查内容核查结果1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控制点、基线、水准点验收复核记录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水泥混凝土用砂、石骨料混凝土用水、外加剂钢材、钢筋土工织物及其它3混凝土(砂浆)施工检验报告配合比通知单抗压(折)强度混凝土抗冻、抗渗混凝土(砂浆)强度评定表氯离子含量评估、抗氯离子渗透4钢材、钢筋焊接检验报告焊接、连接材料合格证焊接、连接性能检测报告5构件出厂合格证构件合格证及有关检验报告6桩基施工记录桩基施工记录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8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记录基槽开挖基床抛石、夯实、整平基桩、地连墙地基处理9主要构件安装施工及验收记录施工记录验收记录10沉降、位移观测记录观测记录及报告1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质量检验评定表12工程竣工整体尺寸测量报告测量报告13工程质量事故及调查处理记录有关记录资料14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相关验收记录或检验资料等15其他资料核验人员注: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四)高柩码头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表单位工程名称:年月日序号评价项目质量要求标准分评价等级一级9册二级8跳三级7眺123合计应查项,实际查项,其中: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应得分分,实得分分,得分率%核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质量监督负责人:年月日注:1.评价项目、质量要求、标准分确定以及评价等级须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得随意裁减。重力式码头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一)重力式码头工程施工阶段验证性检测项目表类别抽查项目抽查数量及方法硅原材料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险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校试块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钢筋及其接头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应力用钢筋钢丝钢绞线和其锚具夹具等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桩基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按总班数的2%4%,且不少于5根。硅结构实体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D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D规定的数量进行检测,检测的部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质监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选定。其他抽查项目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结构特点,质监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选定。注:L标注“”项目为主要检测项目必须合格。2.允许偏差项目检测合格率不低于80%o3.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重力式码头工程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项目表单位工程名称:类别抽查项目抽查数量及方法基础基床完整性水下摄像或水下探摸:每泊位基床选取10个断面,检查坡肩坡度、护底。墙身结构临水面错牙每泊位选10点。接缝宽度每泊位选10点。上部结构睑强度每泊位用回弹法、超声波法等检测不少于10个测区。钢筋保护层厚度每泊位任选不少于一个测区,每处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测,每个测区至少包含6根钢筋,每根钢筋选取2-3个测点。面层平整度每泊位选10个断面,每断面2点。腐层防涂干膜厚度每泊位任选二处,每处不少于3点。附着力每泊位不少于3处。轨道标高、间距每20米一处,每处3点。整体尺寸总长度每泊位量前沿1点。总宽度每泊位两端、中部各1点。前沿线位置(位移)每20米一点。顶面标高(不均匀沉降)每20米一断面,每断面测3点。注:1.标注“”项目为主要检测项目必须合格。2 .允许偏差项目检测合格率不低于80%。3 .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4 .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检测项目在同批次同类型的构件在施工阶段已进行验证性检测的,在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中原则上不再对同批次同类型的构件进行验证性检测。必要时可以检测。单位工程名称:(三)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表一序号资料名称检查内容核查结果1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控制点、基线、水准点验收复核记录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水泥混凝土用砂、石骨料混凝土用水、外加剂钢材、钢筋土工织物及其它3混凝土(砂浆)施工检验报告配合比通知单抗压强度混凝土抗冻、抗渗混凝土(砂浆)强度评定表氯离子含量评估、抗氯离子渗透4钢材、钢筋焊接检验报告焊接、连接材料合格证焊接、连接性能检测报告5士工检验报告稳定土配合比通知单土击实试验、土干密度稳定土抗压强度6构件出厂合格证构件合格证及有关检验报告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8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记录基槽开挖基床抛石、夯实(爆夯)、整平9主要构件安装、倒滤层施工及验收记录施工记录验收记录10沉降、位移观测记录观测记录及报告1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质量检验评定表12工程竣工整体尺寸测量报告测量报告13工程质量事故及调查处理记录有关记录资料14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相关验收记录或检验资料等15其他资料核验人员注: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月日(四)重力式码头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表单位工程名称:年月日序号评价项目质量要求标准分评价等级一级95%二级8跳三级70%123合计应查项,实际查项,其中: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应得分分,实得分分,得分率%核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贲人: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质量监督负责人:年月日注:1.评价项目、质量要求、标准分确定以及评价等级须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2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得随意裁减。港区道路堆场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内容表(-)港区道路堆场工程施工阶段验证性检测项目表类别抽查项目抽查数量及方法硅原材料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舟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钢筋及其接头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碎结构实体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D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D规定的数量进行检测,检测的部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质监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选定。碎试块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附录C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可按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舟10%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他抽查项目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结构特点,质监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选定。注:L标注“”项目为主要检测项目必须合格。3 .允许偏差项目检测合格率不低于80%。4 .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港区道路堆场工程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