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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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docx
贵州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项目名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归口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单位: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项目负责人:张宓起止时间:2021年08月2023年07月贵州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要求目录一、项目背景-3-(一)全省和国内外产业、技术现状-3-(二)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4-(三)主要内容-4-(四)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5-二、工作简况-5-(一)任务来源-5÷-(.二)编制过程,.-5-(三)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分工-6-三、主要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7-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验证分析报告(测试报告)-23-五、标准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影响及论证-28-六、与国内政府主导制定标准-28-(一)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情况-28-二)采用国内相关标准情况-28-七、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关系-28-八、是否涉及专利-29-九、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29-十、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依据-29-十一、代替、废止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29-十二、标准实施的计划、方案-30-(一)标准实施的计划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标准实施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标准解释、归口管理以及获取意见建议的联系方式-30-十四、其它应说明的事项。-30-贵州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要求一、项目背景(一)全省和国内外产业、技术现状我国现有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百万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危险化学品制造国。部分基础危险化工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危化品产量的上升,带动危化品运输车销量的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各种化工产品、燃料等物品供销两旺,使得一些运输企业,违规经营。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管理,采取非法手段,一车办多证(多为伪造)。比如,为了少交养路费、高速路费、过桥费等费用,采用"大吨小标"罐车证件(即实际载质量大于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但标注却小于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为了达到多运货物(多为超载运输)目的,则采用"小吨大标"罐车证件,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工作催生了危化品运输市场出现畸形发展的现象,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也造成多起重大恶性危化品运输事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根据省运管处提供数据,截止2021年5月我省在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已有3700余台,为支撑我省化工行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依据国家要求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必须进行在用检验。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直接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和标准,我省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标准更是一片空白。所以,制定关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地方标准,既可以为我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解决长期存在的乱象问题,又可以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奠定理论基础,构建常压液体罐车安全管理长效化、具体化措施。(二)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是装运含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容易致人伤亡、财产受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的罐式车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的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2021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罐车的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提升贯彻安全运营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国家要求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应每年定期检验,但一直没有相应的检验技术规范可遵循,我省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标准更是一片空白。所以,制定关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地方标准,既可以为我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解决长期存在的乱象问题,又可以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奠定理论基础,构建常压液体罐车安全管理长效化、具体化措施。目前仅针对压力容器发布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但由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不属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常压罐体检验目的、项目、方法和结果评价等方面差别较大。罐车定期检验业务在贵州省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技术文件支撑,不利于检验机构开展工作,也不利于贵州省罐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发生多起重大道路运输液体货物罐式车辆事故,影响恶劣,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因此,制定该项地方标准是很有必要的。(三)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检验前的准备与安全检查、罐体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a)充装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的;b)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c)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与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为永久性连接的.本文件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本文件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验项目、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与安全检查、罐体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检验结果及证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附录C(资料性附录)12个部分。(四)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无二、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1年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要求,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制定“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则”省级地方标准,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贵州省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贵州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了贵州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2021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技术评估。(二)编制过程本标准的研究及编制期限为2021年8月2023年7月,分2个阶段开展:1.组织起草阶段:2021年12月2日通过了贵州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2021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技术评估后,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就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标准编制小组,并明确了编制任分工,按计划全面开展标准起草工作。标准编制小组认真研究了涉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查询了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搭建了标准体系结构,确定了标准主要技术指标。2022年3月2022年12月,在对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地方标准的讨论稿。2.征求意见阶段:2023年4月经贵州省应急管理标委会初审,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采纳4条,未采纳1条,为确保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现申请挂网公开征求意见。(三)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分工主要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员职称/职务任务分工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张宓高级工程师项目统筹规划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吴恒工程师标准文本编写、资料收集调研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刘红好工程师标准文本编写、资料收集调研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潘昌亮工程师标准文本编写、资料收集调研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马祥高级工程师标准资料查询、编制说明编写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刘志鹏高级工程师标准资料查询、编制说明编写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聂印高级工程师标准资料查询、编制说明编写三、主要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检验前的准备与安全检查、罐体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罐体:a)充装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的;b)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小于O.1MPa的;c)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与皤式半挂车行走机构为永久性连接的。本文件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1来源:本文件适用罐体范围与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隆货物罐式车辆第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适用罐体范围一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务院第64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Z2工作场所有害元素职业接触限值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交运发202135号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2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本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针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特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文件规定,参考了国家标准,使标准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加具有科学性,引导性和可操作性。含参考文献在内,其中有国家行政法规1个,国家强制标准5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个,能源部推荐性标准1个,及相关文件要求1项。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液体liquid在50°C时饱和蒸气压小于或等于O.3MPa(绝压),20C时O.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0.1013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小于或等于20C的物质。3.2液体危险货物dangerousliquid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氧化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3.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ansportation罐体内充装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4罐式车tanktruck罐体安装在定型汽车底盘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5压力pressure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3.6罐体tankbody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3.7罐式半挂车semi-trailer罐体安装在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包括半承载式(有车架)和承载式(无车架)O3.8容积volume常温状态下罐体所能容纳水的最大体积。3.9安全附件safetyattachments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3.10定期检验periodicalinspection罐车罐体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罐车罐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3.11罐车重大维修或改造majormaintenanceortransformationoftanktrack重大维修是指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要求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等。改造是指改变罐体用途,改变管路、封头或筒节的结构形式,更换罐体、改变罐体主要件的局部结构或安全附件等。3来源: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1检验机构4.1.1进行罐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或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场地、设施和试验手段,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固定场所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当对罐车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从事检验检测人员应具有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4.1.1来源:交运发202135号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中"二、主要措施(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条;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L5、1.6、1.7条。4.1.2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需得到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4.1.2来源: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中“附录DD.2定期检验D2.1”条;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1条。4.1.3检验机构应为罐体使用单位提供及时的服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罐体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4.1.3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乍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1.8条。4.2使用单位4.2.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使用单位应保留并维护罐体档案,至少应保存至罐体报废后的12个月,罐体档案包括罐体出厂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罐体生命周期内若发生使用单位的变更时,罐体档案应移交给新使用单位。4.2.1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2条。4.2.2使用单位应于罐体检验有效期满的30日前(新罐体为投用满1年的前30日),携带罐体出厂技术文件和用户资料,并对本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简要说明,概述当年的使用情况以及运输介质,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委托申请。4.2.2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1.8条。4.2.3使用单位应当在罐体检验时安排相关管理人员到检验现场配合和协助检验工作,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4.2.3来源:4.2.4对于需要开罐检验的罐体,使用单位应在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委托申请前将罐体装运的介质排放干净,并进行清洗。装运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应提前进行中和、清洗;装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等危险特性介质的罐体,应进行置换、消毒、清洗,结果应达到标准GBZ2的规定,装运易燃、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介质处理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并对处理结果负责。4.2.4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乍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4(三)条。4.2.5根据检验要求,对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达到NB/T47013的有关要求。4.2.5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峪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4(一)条。4.3检验工作程序及检验周期要求4.3.1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与安全检查、检验实施、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出具检验报告等。4.3.1来源:按照省特检院常规委托检验流程编制。4.3.2罐车定期检验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缩短检验周期,两次检验的间隔不得超过一年:a)介质对罐体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b)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且己经发现开裂的:c)改变使用介质存在材质劣化倾向的;d)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e)发生事故造成罐体损伤的;f)罐体经改造维修或发现焊缝表面裂纹;g)罐体发生过泄漏的:h)使用单位使用前检查记录不完整的:i)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j)使用单位要求缩短检验周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罐体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a)发生事故重新投入使用的;b)停用一年及以上重新使用的;c)罐体的修理或改造涉及对筒体、封头的更换和对壳体挖补的;d)罐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项目的;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4.3.2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乍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1.3.1条。5检验项目金属罐体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a)罐体资料审查;b)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c)罐体外观检验;d)附件检验;e)罐体壁厚测定;f)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检查;g)无损检测抽查(必要时);h)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要时)。5来源: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中"附录DD.2定期检验D2.1”条。6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与安全检查6.1制定作业指导文件检验前应根据罐体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依据GB18564.1标准要求制定作业指导文件,尤其对于特殊情况的罐体,应当在作业指导文件中对检验要求进行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检验申请受理的流程;b)人员资质和能力的评定和确认,检验人员能力应和实施罐体检验业务相适应,各检验机构应建立与检验机构资质对应的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名录;C)设计文件和资料审查的具体要求;d)检验实施过程中对检验场所条件、检验前准备、安全要求、检验仪器和设备、确定检验项目、证书和报告格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证书和报告的签发、资料上传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6.2置换及清理对于需要开罐进行检验的金属罐体。使用单位应对罐体进行置换及清理情况检查。罐体置换及清理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a)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b)罐体内部应清理干净,不得有影响检验的杂物、污物等;c)装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等危险特性介质的罐体,应对罐内气体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GBZ2的规定。必要时,还应当采取通风、安全救护等措施;d)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应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需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达到NB/T47013的有关要求。6.3检验环境和安全防护检查检验环境和安全防护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a)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应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b)进罐检验时,照明用电源电压不得超过24V,引入罐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c)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遵守相应安全规定;d)进入罐体内检验时,应佩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罐内通风,同时设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e)需动火或打磨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施。6来源: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中"附录DD.2定期检验D2.1”条。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4条。7罐体检验7.1罐体资料审查罐体资料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首次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审查产品竣工图、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仪表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安全附件的校验证书、仪表的检定/校准证书等;b)上次检验报告或证书,重点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有无防范措施;c)维修资料,包括:罐体修理改造单位的资质、修理改造记录和检测合格记录(适用时);d)审查每-种适装介质与罐体结构、设计代码、罐体特殊规定的符合性,及与罐体材料和附件材料的相容性及材料牌号选用;e)审查附件的配置以及功能性要求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并根据罐车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明确各介质的充装量限值;f)适装介质变更技术资料(必要时)。罐体资料的审查仅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在以后的检验中视需要查阅。7.2结构与几何尺寸的检验结构与几何尺寸检验仅适用于首次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进行,对于非首次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仅对使用中可能发生变化或需要验证的内容进行检验。首次定期检验时,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检验:a)罐体的焊接接头设计及焊缝布置是否合理;b)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c)封头、隔仓板、防波板、人孔及管路的设计是否合理;d)封头形式、横截面积是否符合标准要求;e)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是否不大于罐车核定载质量的3%;f)罐体容积以出厂文件标注为准,公差是否大于3机容积测定可采用水容积测量或装水称重的方法,对于圆形罐体也可采用尺寸测量计算的方法,但要扣除内件的体积。在满足安全条件下,鼓励检验机构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代替现有的方法进行检测。7.3罐体外观检验外观检验应参照NB/T47013.7规定的方法进行目视检测,检验罐体本体结构、表面情况(如裂纹、腐蚀、泄漏、变形),以及焊缝、保温层等。外观检验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a)罐体表面漆色、铭牌、标志、标识、铭牌是否符合要求,涂层有无剥落、皱皮;b)罐体应参照NB/T47013.7进行目视检测;c)法兰密封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泄漏痕迹,紧固螺栓有无腐蚀、松动、弯曲变形;d)罐内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是否存在连接焊缝处的裂纹、连接固定螺栓的松脱,防波板是否脱落;e)罐体内外表面是否存在裂纹、泄漏、变形、鼓包、腐蚀等;对目视检测怀疑有裂纹等缺陷部位应按照NB/T47013.4或NB/T47013.5的要求进行表面检测,I级合格;f)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与罐体的接口有无泄漏,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各管路是否存在机械接触损伤、堵塞等情况;g)检查扶梯、操作平台、护栏有无掉焊、破损等情况;h)检查装卸口的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是否完好;i)检查装卸口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装置是否完好;j)检查封头、隔仓板、防波板、人孔及管路有无异常。7.4附件检验7.4.1安全泄放装置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性能校验,要求如下:a)检查装置的外观、铭牌和铅封,核实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性能指标、设置数量等;b)检查安全阀、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C)检查爆破片装置,是否按期更换;d)安全附件的设置与设计是否相符。7.4.2紧急切断装置检验包括外观检验、性能校验和远控系统试验,要求如下:a)核实紧急切断阀型式、型号、操作方式、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b)检验紧急切断阀、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无损伤、松脱、泄露等现象,远程系统是否操作灵活、可靠、到位等;C)检验油压式或者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工作压力下是否全开,并且持续放置情况下不致引起自然闭合,动作是否灵敏可靠;d)紧急切断阀是否在5s内闭止;e)紧急切断阀与罐体的连接结构是否符合要求;f)确认切断阀操纵装置操作是否灵活、到位,是否处于人员便于到达的位置,并且保持有效状态。7.4.3真空减压阀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性能校验,要求如下:a)检验外观、铭牌,核实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性能指标、制造单位等;b)检查真空减压阀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7.4.4导静电装置检验对盛装易燃介质的罐体,导静电装置外观完好,接地线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5Q。7.4.5装卸阀门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性能检验,要求如下:a)核实阀门的型号、公称压力、材质及制造单位,检验外观、标志是否良好;b)检查阀门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是否操作自如,有无出现渗漏情况。7.4.6装卸附件检验检测要求如下:a)检验快装接头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密封结构是否可靠;b)配备装卸用管的,应检查软管与介质的相容性,不应有变形、泄露、老化以及堵塞等问题,在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组装后,应逐根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气密性试验压力为装卸软管公称压力的LO倍,保压5min不得泄漏。对盛装易燃介质的装卸用管还应进行导静电功能的测试,其两端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5Q。7.4.7仪表检验检验铭牌,核实型式、型号等信息,外观应完好,有校验要求的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7.5罐体壁厚测定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具有代表性,且有足够的测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做详细标记。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当增加测点或者采用超声检测,同时作图记录。厚度测点一般选择以下位置:a)液体经常波动的部位;b)介质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c)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部位;d)接管部位;e)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f)对装运腐蚀性介质的罐体,需着重检查罐体最底部位罐体壁厚。对于有外保温层的罐体,根据装运介质对罐体材料腐蚀的特点,选定需要拆除保温的测厚部位。7.6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检测要求如下:a)罐体与底盘是否连接牢固,紧固连接螺栓是否有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是否齐全、完好;b)罐体支座与底盘之间连接缓冲胶是否错位、变形、老化等,罐体支座及其与垫板、垫板与罐体的连接焊缝有无裂纹;c)支座与固定卡或者卡带是否连接牢固;d)拉紧带有无锈蚀、开裂,罐体与底架拉紧带连接是否牢固、可靠。7.7无损检测抽查(必要时)7.7.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需进行无损检测抽查:a)发现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埋臧缺陷检测的部位;b)使用过程中罐体挖补过的部位;C)错边量和棱角度超过标准要求的焊缝部位;d)使用中出现焊缝渗漏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e)因事故造成罐体焊缝或近焊处严重损伤变形的部位;f)上次检测有怀疑,要求做跟踪检测部位;g)使用单位要求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7.7.2无损检测要求如下:a)罐体对接焊缝一般进行射线检测抽查,人孔、接管、凸缘等处焊缝一般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抽查;b)属于GB18564.1-2019,7.2.5.3a)情况的对接焊接接头进行射线检测时,应按NB/T47013的规定执行,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II级;c)属于GB18564.1-2019,7.2.5.3b)、c)情况的对接焊接接头进行射线检测时,应按NB/T47013的规定执行,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11I级;d)磁粉、渗透检测应按NB/T47013的规定执行,合格级别不低于I级。7.8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要时)7.8.1一般规定7.8.1.1试验液体一般用水。必要时,也可采用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其他液体,试验合格后应立即将水渍消除干净。对奥氏体不锈钢罐体,当无法完全排净吹干时,应控制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大于25mgLo7.8.2耐压试验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耐压试验。罐体耐压试验i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的选择应符合GB18564.1及罐体出厂文件的有关规定。a)罐体的主要本体结构经过修理或改造的;b)罐体经事故受损修夏的;c)罐体的主体焊缝裂纹深度超过母材厚度二分之一的;d)对罐体耐压试验数据和试验报告有怀疑的;e)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7.8.2.1对于多仓罐体,应逐仓进行试验或相间的仓同时进行试验,以便检查仓板的密封性。7.8.2.2耐压试验前,罐体各连接部位的紧固件,应当装配齐全,紧固妥当。为进行耐压试验而装配的临时受压元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安全性。7.8.2.3耐压试验保压期间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拧紧紧固件或对受压元件施加外力。7.8.2.4耐压试验时,应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经过校验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应安装在罐体顶部。压力表的量程以试验压力的2倍为宜,但应不低于试验压力的1.5倍,且不高于试验压力的4倍,精度等级不低于1.6级。7.8.2.5液压试验a)碳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进行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大于或等于5C;其他材料制罐体的液压试验液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规定;b)罐体充液时,应将罐内气体排尽,并充满液体,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罐体外表面干燥。当罐体金属温度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方可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再保压足够的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的压力保持不变;c)液压试验的整个过程,罐体应以无渗漏、无可见的变形、无异常的响声为合格;d)液压试验合格后,应排尽罐内液体并用压缩空气将内部吹干。7.8.2.6气压试验和气液组合压力试验a)试验所用的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试验液体与液压试验的规定相同;b)气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C)碳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进行气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时,气体温度应大于或等于15C:其他材料制罐体的液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的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规定。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的液体温度按8.8.2.5-a)的规定执行;d)试验时,压力应先缓慢上升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min,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确认无泄漏后,再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的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IO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的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对于气压试验,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异常声响、无可见的变形为合格;e)对于气液组合压力试验,应保持罐体外壁干燥,经检查无液体泄漏后再以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异常声响、无可见的变形为合格;f)对于气压试验,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异常声响、无可见的变形为合格。7.8.3气密性试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的选择应符合GB18564.1及罐体出厂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代码第四位为H的或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a)罐体停用一年及以上重新使用的;b)更换罐体的;c)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d)罐体阀门经更换、拆装的;e)罐体表面几个密封面有泄漏痕迹或对密封性有怀疑的;f)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露的。对于以上情况以外定期检验时未进行气密性试验的,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对罐体进行检查,确认罐体的密封性能良好。7.8.3.1罐体经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所用的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7.8.3.2气密性试验应当在所有安全附件(除紧急泄放装置和呼吸阀外)、仪表和装卸附件安装完毕后进行。7.8.3.3碳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进行气密性试验时,气体温度应大于或等于5也;其他材料制罐体的气密性试验的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规定。7.8.3.4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压力后,保压足够长的时间,对所有的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泄露检查,无泄漏为合格。7.8.3.5罐体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设计压力,且应大于或等于0.036MPao7来源: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中"附录DD.2定期检验。8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8.1缺失出厂技术文件、用户文件资料8.1.1使用单位应向罐车原制造单位申请出厂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且加盖原制造单位的公章,出厂资料最少包括竣工图、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仪表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安全附件的校验证书、仪表的检定/校准证书等。8.1.2对于无法取得出厂资料的罐车,使用单位应委托检验机构或有资质的制造单位对罐体以下状况进行评估:a)查看历年来的定期检验报告,根据报告中的适装介质内容确定罐体设计代码:b)利用光谱分析仪或其他检测手段对罐体材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与历年的定期检验报告进行比对,审查每一种适装介质与罐体结构、设计代码、罐体特殊规定的符合性,审查适装介质与罐体材料和附件材料的相容性及材料牌号选用是否正确;c)分别对外观、结构和几何尺寸、罐体壁厚、安全附件、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进行检测,重点测量罐体厚度、罐体直径、罐体容积、罐车重量、根据介质特性及使用情况确定罐体的设计压力、计算压力、设计温度等参数。根据测量数据计算出满足罐体强度的最小厚度,且符合GB18564.1标准要求;d)根据计算过程中焊接接头系数的取值情况和介质的特殊要求,按照GB18564.1要求进行无损检测;e)列出每种适装介质的UN编码、50.C时介质密度、5(/C介质的饱和蒸气压、介质的危险特性、充装率和充装质量;f)按照GB18564.1中第5.7.2条要求确定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压力数值;g)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并出具实验报告;h)测量数据、强度计算过程、无损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的内容作为下次定期检验的依据;i)该罐体的下次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一年。8.2宏观检查缺陷罐体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表面缺陷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及评定:a)罐体及其焊缝存在裂纹、腐蚀、磨损损伤等表面缺陷,可用打磨或补焊等方法处理,同时要使修磨部位与周围圆滑过渡,打磨深度不超过罐体设计最小厚度时不需要补焊。对打磨或补焊处应按NB/T47013规定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I级为合格;b)盛装腐蚀性介质的钢衬塑罐体,如罐体外表面存在严重变形、裂纹、渗漏等缺陷应到有资质的制造单位对罐体及衬塑层进行修复:。缺陷修复后由返修单位出具罐体及衬塑层返修合格报告,否则应评定为不符合要求;C)事故车造成罐体严重变形的应评定为不符合要求;d)罐体涂装、标志、标识、铭牌等不齐全应整改合格,否则评定为不符合要求。8.3结构缺陷罐体结构检查发现的缺陷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及评定:a)罐体结构上采用嵌入式平封头、封头与筒体采用角焊缝连接,应评定为不符合要求;b)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者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评定为符合要求,如果查出新生缺陷,并且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应评定为不符合要求;c)装运剧毒介质和强腐蚀介质罐体的装卸口设置不在罐体顶部或者未设置阀门箱或防撞护栏等保护装置的应评定为不符合要求。8.4厚度减薄罐体厚度减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及评定:若测得罐体厚度最小值小于GB18564.1的规定最小厚度值,应评定为不符合要求;罐体、隔仓板及防波板存在大面积腐蚀、壁厚明显减薄的,应该按标准进行强度校核。8.5容积不符合要求经检查发现罐体容积超过出厂文件标注容积公差的3%,检验员在罐体检验报告中根据行驶证额定载质量注明最大允许充装量,评定为符合要求(备注限定载质量使用)。8.6射线检测超标缺陷罐体经射线检测发现焊缝存在超过NB/T47013.2质量分级要求级别时,应以缺陷对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