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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三旧”改造红港二村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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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三旧”改造红港二村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青山区"三旧”改造红港二村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对青山区"三旧”改造红港二村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青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青山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已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关于武汉站高铁沿线红港二村项目的规划意见(青土资规函(2018)16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青山区“三旧”改造红港二村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三)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建设十路与红钢三街交汇处(其中A地块东临京广客运专线、南临红港三街、西临建设十路、北临武钢实业公司橡胶厂;B地块东临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南临青山区教育局(成人中专)、西临武汉轮胎翻新厂、北临天兴洲大桥守桥武警部队营区,详见征收范围线)。(四)项目调查概况:占地面积约4669.85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2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769.6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红钢城街办事处(七)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3个月,自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征收补偿方式(一)被征收人均已确认选定货币补偿方式。(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四、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二)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11f(含)以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Br的,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三)附属设施补偿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房屋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五)临时安置补偿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向征收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五、非住宅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建筑)小于100Om2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IoOOnl2小于200011f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值小于500011f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11r的,奖励人民币160000元/户°六、其他事项(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附:青山区"三旧"改造红港二村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细则青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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