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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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管理工作,加大考核监管力度,推进培训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依据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2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和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贴性培训本办法所称补贴性培训是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展的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培训活动。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有计划开展补贴性培训,给予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所需的经费。第三条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补贴性培训指导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应对不同的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参训人员等实施阶梯补贴方式,提高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降低市场饱和、培训层次低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第四条补贴次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3次。每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以及同一职业(工种)下的同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不可重复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培训班次未结束的参训人员,不得参加其他班次培训。第二章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五条目录清单补贴性培训面向所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由市级人社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布培训机构目录、培训项目目录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一般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公布下一年度目录清单,年内实行动态调整,同步报省人社厅备案。第六条补贴性培训机构依法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且上年度年检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机构,可申请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按规定开展补贴性培训。第七条补贴性培训项目坚持培训促就业导向,市级人社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建立目录清单内补贴性培训项目,明确项目类别、职业(工种)、等级、补贴标准、课时数量等,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第八条培训课时职业(工种)的培训时长按最新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规定的课堂学时执行。职业(工种)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且国家职业标准中培训参考时长低于80课时(每课时40分钟,下同)的,培训时长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最低参考学时执行。职业(工种)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且对应国家职业标准中培训参考时长高于80课时的,市级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参考学时的50%且不低于80课时。未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职业标准中未明确培训参考时长的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80课时且不高于100课时。第九条机构认定程序市县人社部门遵循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按照征集、审核、公示、确定的程序认定补贴性培训机构,其中创业培训机构由市级人社部门依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指南认定。补贴性培训机构的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在行政许可、项目建设等经批准的职业(工种、专业)、等级范围内。第十条项目认定条件补贴性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配备、参训人员人数、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和实训设备等应满足对应职业(工种)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要求。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职业(工种)的,参训人员人数、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实训设备应参照相近职业(工种)要求执行,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体要求参照补贴性培训机构师资配备参考标准执行。第H-条项目申请要件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当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学许可证、批复文件等办学资质证明;(二)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及等级;(三)培训教学规范(含培训大纲、授课教师资质、理论与实操课课时、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和实训设施设备等)。第十二条机构管理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年度检查、协议管理、星级划分等制度,做好补贴性培训机构(含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对首次开展补贴性培训(含新增培训项目)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实地核实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第十三条线上培训平台管理承担补贴性培训的线上平台应取得相关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备案认可,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资源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能够禁止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禁止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和阻断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虚假培训行为。线上培训课程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要求,体现理论培训与模拟实训特点。市级人社部门应根据培训需求,明确征集线上平台和课程资源的范围、内容、条件、流程,公开择优遴选并公布。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清单,实施动态调整。第十四条线上平台对接目录清单内的线上培训平台应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与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现对接,接受监督管理,接口标准、监管内容等由省人社厅统一制定。补贴性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未对接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线上补贴性培训。第十五条融合培训推广开展线上理论线下实操的融合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o线上学习时长每天累计不超过8课时。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按不高于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第三章培训对象和培训类型第十六条培训对象以下人员享受补贴性培训:(一)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U(二)就业重点群体。1.脱贫人口及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2.毕业年度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3+2”中高职及高职本科贯通培养及其它继续求学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一般指初高中毕业离校后5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5.退役军人;6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7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8残疾人,应参加符合残疾人身体条件的培训;9.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含社区矫正对象);10.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三)其他人员。1.就业重点群体中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2.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农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出资人、法人、经营者参加创业培训,以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3.确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合作社成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4.经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一)至(三)中参训人员身份认定以培训班次结束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培训结束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审核发放相应补贴。第十七条培训类型补贴性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企业职工培训。1.岗前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30课时,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相关法律法规、消防等安全知识以及从事岗位相关技能。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中中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的企业职工,应取得上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是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的同职业(工种)同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培训课时原则上不低于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培训的60%。3转岗培训。现从事岗位对应的职业(工种)与原岗位对应职业(工种)不同的企业职工,原则上应在转岗后6个月内开展转岗培训。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50课时。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规定执行。与省内企业签署就业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培训对象范畴。(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1.就业技能培训。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依据人社部已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30课时。(三)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四)项目制培训。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发展对技能人才要求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以"揭榜挂帅”机制开展项目制培训,引导培训资源向产业急需、生产必需、就业刚需领域集中。人社部门作为发榜主体张榜公告培训项目,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机构条件、补贴标准以及申领补贴要求等。补贴性培训机构可提出揭榜申请,根据公告要求提供资质证明、培训方案、教学大纲、师资条件等材料。发榜的人社部门择优确定揭榜单位。省、市、县级人社部门确定公布的揭榜单位可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展对应项目的补贴性培训。揭榜单位经培训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开展补贴性培训,备案地人社部门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五)省委、省政府或省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培训类型。第四章补贴申请第十八条实名管理补贴性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统一录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由省人社厅统一制定。(一)开班申请。补贴性培训机构在开班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市县培训业务经办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报名资格、授课师资、教学计划、设施设备、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结业考核方案等。(二)班次审核。市县培训业务经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补贴性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三)过程监管。培训过程应使用管理系统进行考勤打卡,并通过实地抽查、质量监控、效果评价措施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四)结业考核。市县培训业务经办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性培训机构命题、制卷和考核等情况监管。结业考核分理论和实操能力两部分,试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要求,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具有适当难易区分度。补贴性培训机构对考试合格的参训人员免费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及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出勤课时不足备案课时70%的参训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申领培训补贴的班次,出勤课时达到备案课时90%以上的参训学员人数不少于申领补贴人数的90%o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以及涉密企业职工等特殊群体培训无法在管理系统中提供人员身份信息、考勤记录等资料的,由参训人员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出具证明后,管理系统中可不填写涉密信息。第十九条培训后合格引导培训合格且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要求、晋升年限等条件的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评价,稳步提高培训后取证率。参训人员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参训人员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二十条培训后取证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参训人员,培训后1年内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项目)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二H一条培训后就业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的重点群体参训人员,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出具相应就业创业证明,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本办法所称就业是参训人员与省内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1个月及以上领取工资证明;创业是参训人员在省内外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网络创办的网店、微店等生产经营主体需连续3个月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收入。第二十二条补贴类型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通过培训结业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2.补贴申领。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2个月内申请全部或部分补贴。参训人员培训后1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实现就业创业后,申请剩余补贴。3,补贴拨付。补贴性培训机构先行垫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直接拨付补贴性培训机构,其中企业委托或联合补贴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分别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参训人员先行垫付的,由补贴性培训机构经实名制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接发放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企业委托联合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在当地补贴性培训机构和项目清单内,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或职工所从事的岗位应与补贴性培训机构经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等级对应。4.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规定执行。(二)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1补贴对象。补贴性培训的参训人员(含企业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参训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1年内参加与培训职业(工种、项目)或工作岗位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结业考核直接取得证书情形)。2.适用条件。参加补贴性培训并符合申领培训补贴条件的参训人员。其中,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培训的,应由企业提供培训实际支出证明;经企业自主评价且组织职业技能评价考试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以及参加所学专业之外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年度毕业生,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院校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对应职业(工种)经自主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不含注册学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3补贴标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以及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各市(地)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30%。4补贴申领。培训后1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随剩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领发放,或单独申领。5.补贴拨付。补贴性培训机构先行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费用的,直接拨付补贴性培训机构;参训人员先行垫付的,由补贴性培训机构经实名制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接发放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6.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三)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1.补贴对象。参加我省补贴性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适用条件。参加补贴性培训并符合申领培训补贴条件。3.补贴标准。线下培训每人每天25元(每满8课时计1天),线上培训每人每课时1元且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4申领期限。培训后随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领发放,不单独申领。5.补贴申领。补贴性培训机构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经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接发放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6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第二十三条补贴审核补贴性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培训经办部门接到补贴性培训机构或个人的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补贴性培训机构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二十四条补贴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培训经办部门应在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含公民身份号码,可适当隐藏或遮挡公民身份号码的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培训经办部门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人社或财政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第二十五条预拨资金鼓励各地对补贴性培训经验丰富、管理规范、社会口碑好的补贴性培训机构预拨部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享受预拨资金的补贴性培训机构范围和预拨资金比例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补贴性培训机构承担培训评价成本、完成培训评价任务后申领获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可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第二十七条培训台账补贴性培训机构应按不同的培训方式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检查、评估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账的真实性负责,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培训教学规范、开班申请、学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人员身份类型、培训后取证类型和证书编号等)、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考勤记录(人脸识别、二代社保卡考勤等)、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含结业考核)、所获证书复印件、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领表、代为申请协议、银行到账回执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监管内容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性培训的监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资质。包括开展补贴性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教师数量、培训范围等情况。(二)培训过程。包括报名开班、教学计划执行、教学管理、教材使用、考勤记录、培训秩序、结业考核、鉴定评价及就业去向等情况。(三)补贴发放。包括享受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资格、资金申请、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情况。(四)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省厅监管职责省人社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统筹全省补贴性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市县级人社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二)建设并升级管理系统;(三)协调解决全省范围内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核查处理全省范围内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五)移交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工作。第三十条市县监管职责市县级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贴性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落实上级补贴性培训政策,建立本级监管制度;(二)统筹区域内补贴性培训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下级人社部门做好补贴性培训工作;(三)做好补贴性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资格、教学计划、教材、场地、设备设施、课堂纪律、出勤、培训方式等);(四)管理及存档本级补贴性培训班次相关资料;(五)做好补贴性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六)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七)核查处理辖区范围内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八)移交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九)上级人社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H一条监管原则按照“谁经办、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培训业务经办部门应当承担监管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开班审批、过程管理、资金审核拨付等过程化管理。培训业务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完善培训政策措施、业务指导等。第三十二条监管方式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补贴性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一)日常检查。市县级培训业务经办部门组织实施,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远程监控等方式,对补贴性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日常检查应当覆盖本级审批的所有补贴性培训班次。(二)随机抽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抽查范围是同级经办部门审批的补贴性培训班次。上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实施,抽查范围是下级经办部门审批的补贴性培训班次。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检查结果应形成专门档案。(三)专项检查。省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四)第三方评估。市县级人社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引入行业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资金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人社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范围、内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保证评估结论合法、公正、客观。(五)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内控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建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各环节互相联系、互相制衡的内控管理机制,通过授权批准、不相容岗位分离、岗位轮换等方式,防控开班审核、过程监管、结业考核、资金审核、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风险。第三十四条行风建设各级人社部门教育引导培训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和干净严明监管补贴性培训机构,对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增强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行为的培训管理人员,应按照回避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实际进行岗位调整。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违规培训处理方式各级人社部门对违反补贴性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提醒、限期整改、清除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等方式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约谈提醒补贴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社部门约谈提醒机构负责人,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一)班次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或被检查时出勤率不足80%的;(二)学员考勤签到、教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三)课堂秩序混乱,疏于管理的;(四)擅自变更开班申请授课教师(教师资质符合要求)的;(五)通过利诱等方式违规招收学员的;(六)未按规定为学员配发培训教材的;(七)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限期整改补贴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社部门下达整改函,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整改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补贴性培训班次:(一)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二)擅自变更开班申请授课教师(教师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三)擅自变更培训场所、培训时间或未在许可场所开展培训;(四)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五)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提醒的;(六)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清除目录清单补贴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社部门清除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一)在机构备案、开班申请、结业考核、资金申报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二)与不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方式开展补贴性培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或转包行为的;(三)采取虚报学时、缩短学时、集中刷题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四)以招生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生源、倒卖生源的;(五)当年累计3次以上被限期整改的;(六)在上年度年检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群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八)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内部人员处理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在补贴性培训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况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一)将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或项目列入目录清单,或未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或项目清除目录清单的;(二)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的;(三)未按要求留存培训班次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四)未认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结论不客观公正的;(五)对举报投诉不认真核查处理或举报投诉经查实问题较多的;(六)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七)伙同补贴性培训机构通过虚报培训人数、缩短培训课时等手段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八)其他监管不到位的情形。第四十条限期整改后果补贴性培训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开展补贴性培训,对认定违规的参训人员或班次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审批部门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第四十一条清除目录清单后果被清除目录清单的补贴性培训机构,5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性培训项目。人社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对已开展的培训班次,应在人社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追回资金补贴性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同级人社部门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需退回培训补贴资金的,应在收到退回资金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回的,人社部门移交同级公安部门予以追回。第四十三条目录清单外机构和个人的处理补贴性培训机构不得与目录清单外的组织和个人联合开展补贴性培训,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补贴性培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获培训补贴;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社部门按规定移交同级公安部门处理。第四十四条容错纠错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不符合条件人员申领补贴等失误偏差且能够在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第四十五条信息互通各级人社协调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违规违法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舆情应对、联合执法和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实施补贴性培训常态化监管。第四十六条要情报告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补贴性培训机构进行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补贴性培训机构涉嫌违规问题直接开展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我省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及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L黑龙江省补贴性培训补贴指导标准2.黑龙江省*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3.黑龙江省*市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4.补贴性培训机构师资配备参考标准5.补贴性培训机构星级划分工作指南附件1:黑龙江省补贴性培训补贴指导标准培训类型培训项目指导标准企业职工培训岗前培训最高1000元/人次转岗培训最高1500元/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初级工100O元/人次、中级工1500元/人次、高级工2000元/人次、技师2500元/人次、高级技师3000元/人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1200元/人次、中级工1800元/人次、高级工2500元/人次、技师3500元/人次、高级技师4500元/人次;高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培训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课时计算补贴标准,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分别最高8元、最高15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分别最高10元、最高20元。职业培训包等未明确理论课和实操课占比的职业(工种),分别按照总课时的30%、70%计算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最高1000元/人次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最高500元/人次,其它创业培训项目每人最高2000元/人次项目制培训参照上述指导标准备注:本指导标准仅适用于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的补贴性培训。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序号单位名称性质培训范围地址联系方式备注1哈尔滨市某某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电子商务师(5)、养老护理员(5、4、3)、创业培训Y8、SYB)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王XX,0451-*231.性质分为:技工院校、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2办学地址:民办学校填写办学许可证地址,其它机构填写实际办学地址。黑龙江省XX市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序号职业代码职业(工种)课时扑贴标准备注补贴性培训机构师资配备参考标准一、教师数量配比开展补贴性培训项目,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l/3o兼职教师1年内任职不得超过3家培训机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班次应配备满足实际培训需求理论课教师、实训课教师和管理人员。二、教师资质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持有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1.承担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或技师班毕业生,下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其中承担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公共基础课程任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下同)。2.承担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职业(工种)上一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3.承担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职业(工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具有2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4.承担新职业(工种)培训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近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5"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授课教师应取得相应项目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6.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授课教师按照对应职业(工种)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专兼职教师条件执行;无明确对应职业(工种)的参照相关职业(工种)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专兼职教师条件执行,或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非遗产传承人等资质和荣誉。三、聘用要求专职教师应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与培训机构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取得所在单位同意兼职证明。补贴性培训机构星级划分工作指南为做好补贴性培训机构管理,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检查的标准、要求,鼓励各地对补贴性培训机构实施星级划分工作。第一条补贴性培训机构星级划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补贴性培训机构星级划分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八二星级(八三星级(人四星级()、五星级().自结果产生之日起,有效期3年。第三条县级人社部门负责三星级及以下等级星级划分工作。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四星级及以下等级星级划分工作。省级人社部门负责五星级等级星级划分工作。星级划分结果仅在本辖区内有效。第四条参加星级划分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初次参评的培训机构,应当在所在地补贴性培训机构和项目清单内;(二)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需要重新申报评估;(三)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可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第五条星级划分的主要评价内容包括机构建设、规范管理、培训能力、培训规模、培训质量等。评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人社部门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标准、结合补贴性培训工作实际自行制定。第六条星级划分工作评估方式主要包括座谈问询、查阅资料、实地核实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星级划分工作可与当年年度检查一并进行,或参照上一年度年度检查评分。第七条星级划分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上级人社部门备案。第八条建立动态星级划分动态管理机制,对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发现违规培训行为的补贴性培训机构,视情节作出相应的星级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受到限期整改的补贴性培训机构直接降级到3星级以下,清除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的直接取消星级等级。第九条获得三星级及以上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可优先承接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项目(含企业自主培训、校企联合培训)、优先承揭榜挂帅的项目制培训项目。第十条获得四星级及以上的补贴性培训机构,优先承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项目,优先支持备案成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属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按规定优先开展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评价项目,优先申报省级及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第十一条未参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