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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家渡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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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家渡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邵家渡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的震慑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权限的相关人员。第三条全过程记录应以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程序进行跟踪记录。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二章行政处罚记录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存入行政处罚档案。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记载、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第九条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H-条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听证取证等方式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对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存入行政处罚档案。第十二条案件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第十三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违法事实;(二)执法现场检查的情况;(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四)勘验现场的情况;(五)调查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审核、备案、听证的情况、实施鉴定的情况;(六)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七)采取留置和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第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鉴定、勘验、询问笔录等。第十五条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二)宣读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第十六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包括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姓名、审查意见和建议等。负责人审批记录应当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上述文字记录,应当存入行政处罚档案。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延期通知、行政处罚决定等重要法律文书,应当将送达回执存入行政处罚档案。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筌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置送达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公告送达的,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档案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第二H-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文字记录,并且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同样纳入文字记录内容。第二十二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上报上级部门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相关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第二十三条街道法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第三章行政检查记录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检查启动、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归档管理等行政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第二十六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七条启动行政执法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保存记录:第二十八条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要记录检查的方式、内容、证据、结论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一)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的,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等文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及记录。上述文书应由检查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检查人员应进行记录。第二十九条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检查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条行政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相关现场检查、调查笔录中对检查人员数量、姓名、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三H-条行政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三十二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三条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制作检验、鉴定结果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鉴定结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提出复检等异议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行政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当汇总检查结果,制作、留存相关记录。第三十五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六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三十七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三十八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四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四十条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第四H一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记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检查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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