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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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0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要件编制及审批,组建项目法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用地报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经批准的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安全性评价等是项目开工的前置要件,严格按程序办理。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或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具备报审条件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审:(一)省道项目:由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意见。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向同级发改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在可研审批要件齐备的基础上由同级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二)国道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或市本级项目法人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初审后转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由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省交通运输厅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在可研审批要件齐备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第九条市本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法人确定,按照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业主确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县(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业主确定按照属地相关要求执行。第十条项目法人不具备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等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设计时,应确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牵头制定总体设计原则,组织编制全线通用设计图,协调统一文件编制,汇总总体设计和总概(预)算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稳定路线方案,避免已批复的要件重新报审。第十二条设计文件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概(预)算编制、审核人员应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O第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一级公路、特大桥、特长及长隧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较好服务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他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资信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国省干线公路审批事项,在进行现场踏勘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依据会议审查情况办理相关批复。对于特殊结构、超过一定规模的特长隧道、特大桥工程,项目法人可引进勘察设计监理制度,加强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和进度的管控,提高设计方案合理性、可行性。第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厅审批;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应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规模和技术标准。县(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先经县(区)交通运输局把关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灾后恢复重建等特殊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依据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五条设计文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县(区)交通运输局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和初审意见或市本级项目法人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三)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批提供此项);(四)全套设计文件(含概算、预算及其电子文档);(五)过程审查咨询意见、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及咨询确认意见;(六)安全评价报告(若涉及)。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设计文件审查(批)申请后,同步通知本级造价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农村公路造价文件审核工作手册提交完整的项目资料后,造价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造价审核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项目,在取得造价审核意见后,应按规定通过政务中心受理办理。第十七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两阶段初步设计和一阶段施工图批复有效期为2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项目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延长期限仍未开展后续工作的,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三)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文件;(四)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五)项目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第十九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按规定通过政务中心受理办理。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八)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二十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鼓励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第二H-条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加强标段划分、合同工期、人员设备、信用等级、施工标准化、环保要求等关键条款研究,确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投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县(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标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实行事后备案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补遗书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补遗书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按规定通过政务中心受理办理。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第二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履约人员和投入的设施设备,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的代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同级政府确定本级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承担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廉政、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管理活动。第二十七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所在的各级政府应加强项目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电、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协调工作。建设项目应加强投资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平衡,全额落实建设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到位。第二十八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监理单位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当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三H-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逐步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施工招标等各环节应明确标准化有关要求和所需费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一级公路新建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化要求。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依法加强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实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积极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各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强化单位及个人责任,落实改(扩)建公路施工与保通措施,对重点路段和重要工序实行预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造价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造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超过已批准概算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委托市造价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明确超概资金的解决方案,并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交通运输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政府投资项目超过工可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须重新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十六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按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变更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规(2023)3号)、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雅安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雅交(2023)74号)等文件执行。第三十七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要严格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工作。(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督促劳务合作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农民工进退场和考勤管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发放(代发)农民工工资。(二)项目法人应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严格落实两款分离,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三)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参建单位及时上报,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O(四)具体要求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属地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0第三十八条在满足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前提下,鼓励各地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沿线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第三十九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结合省、市相关要求,落实必要的措施,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第四十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进度实行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建设目标,督促县(区)交通运输局、市本级项目法人分解落实月进度计划。(二)项目法人按照月进度计划组织落实工程进度保证措施,并加强考核,逗硬奖惩。(三)市交通运输局应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统计,并按规定向厅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项目统计、监测和分析,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分析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第四H一条对工程进度滞后的施工单位,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采取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纳入信用评价进行扣分处理;严重违约影响项目按期建成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解除施工合同、清退施工单位出场,并通过市交通运输局报请交通运输厅降低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第四十二条对于资金不到位、未按期开工、工程进度滞后严重等情形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县(区)交通运输局、市本级项目业主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纳入绩效管理。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职责、资金拨付、变更管理、审签流程等要求。项目法人应当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督促各从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到位人员、设备和材料等。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实施管理。第四十四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应依法严格查处。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第四十五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工程廉政建设制度。参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合同,自觉接受行业及社会监督。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法人应在项目所在地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每一合同段的起迄点须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明示该项目名称、合同段、各参建单位及负责人、开(竣)工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对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开展信用评价,发现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交通运输厅,并提出信用处理意见。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我市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通过其它方式承揽新的工程建设任务。第四十七条严格开展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加强人员履约情况考核。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开展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整治非法挂靠、虚报资质、人员履约无法到位等问题,净化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第四十八条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项目信息报送工作,按规定通过省交通运输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系统向市局报送辖区内所有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第四十九条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市质量监督机构及市造价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投资、廉政等管理及各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五十条工程完工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时开展竣(交)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未按期组织开展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第五H-条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第五十二条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于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按规定通过政务中心受理办理。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由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第五十三条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五十四条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验收。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五条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县(区)交通运输局应按属地及时安排养护管理,加强日常养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养护单位正式接养,项目法人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等有关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兼顾城市道路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接管养护单位可由属地政府另行确定,PPP等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接管养护单位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市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以及环保问题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