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鸡西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docx

    • 资源ID:841148       资源大小:19.51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鸡西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docx

    鸡西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2016)17号),省公安厅制定了系列"黑龙江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四个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至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个以上的裁量阶次;(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五)裁量基准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第四条全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过罚相当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全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六条全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金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七条全市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八条全市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第九条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五)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十三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用:(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五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违法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二)初次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三)在共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的。第十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一)多次或对多人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二)在共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的;(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法定从重情节的。第十八条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依照以下规定适用:(一)处罚种类的适用。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证照;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情节较轻和一般情节的,一般予以单处;属于情节严重(较重)或特别严重的,一般予以并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一般划分为三个层次。罚款数额幅度较大的,可以划分为五个层次。罚款数额一般以十元、百元、千元、万元为单位。(三)拘留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拘留的,对于拘留的时间一般裁决为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二日、十五日,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十九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第二十条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事实和理由。第二H一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和基准,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第二十二条在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中,公安机关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鸡西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基准所列以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鸡西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实施办法。

    注意事项

    本文(鸡西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