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ppt
第九章 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第一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一、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变革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从新中国建立至2007年,根据不同的时代要求,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不断调整,也体现了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监管责任的到位落实。,1劳动部监管 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安全和卫生设备。由劳动部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2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负责全国的劳动保护工作。1970年6月,劳动部与国家技委合并后,改为劳动保护组。1975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1979年6月,劳动保护组改为劳动保护司。,1982年5月至1987年,改为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1988年,根据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劳动部。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1998年6月17日,政府机构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进行大幅度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1998年,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1998年以前,根据劳动部的主要职责,劳动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是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该局下没职业卫生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情况,调查研究和掌握企业职业卫生状况,并提出对策;综合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老企业改造中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管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行业试点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综合评价;统计分析职业病的情况并提出对策;管理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处理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健食品、提前退休和职业卫生的专业培训、考核发证等日常工作。,1998年以后的监管职责为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2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监管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10月2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进行了调整。2005年1月份,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生部门职责是: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是: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二、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职责为: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地方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省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要明确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等;要加强与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地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积极推进市(地)、县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划转职能、建立机构、充实人员、开展执法,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三、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节 作业场所职业职业危害管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个方面,职业有害因素也产生在相应的过程和环境中。职业危害主要就是指因职业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危害。危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时间,就会引发职业病。,一、作业场所职业性危害因素(一)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主要种类 职业有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既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也包括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是指按生产工艺要求的各项生产设备进行的连续生产作业,随着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的变化不同而发生变化,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震动、高温、辐射及生物性因素有关。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是指从业人员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从事的有价值的活动过程,它涉及劳动力、劳动对象、生产工具三个要素,主要与生产工艺的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工具、生产制度、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程度有关。,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主要指作业环境,包括生产场地的厂房建筑结构、空气流动情况、通风条件以及采光、照明等,这些环境因素都会对作业人员产生影响。,(二)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危害 职业性有害因素可能对人体造成有害影响。有害影响的产生及其大小,根据其强度(剂量)、人体与其接触机会及程度、从业人员个体因素、环境因素以及几种有害因素相互作用等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当有害作用不大时,人体的反应仍处于生理变化范围以内。若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作用超过一定的限度,并持续较长时间,则可能产生由轻到重的两种不同后果。,1出现职业特征 有害因素引起身体的外表改变,称为职业特征,如皮肤色素沉着、起老茧子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机体对环境因素的代偿性反应。2抗病能力下降 有害因素极可能引起人体内发生暂时性的机能改变或者出现人体抵抗力下降,较一般人群更容易患某些疾病,表现为患病率增高和病情加重。3引发职业病 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持续一定时间,在防护不好的情况下,将造成特定功能和器质性病理改变,引发职业病,并且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人的劳动能力。,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一)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1工厂防尘措 工厂防尘有两套措施办法,即以湿式作业为主的防尘措施办法和在干法生产条件下,采取的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办法。,(1)湿式作业 湿式作业防尘的特点是:防尘效果可靠,易于管理,已为厂矿广泛应用,如石粉厂的水磨石英、陶瓷厂、玻璃厂的原料水辗、湿法拌料,机械制造工业中的水力清砂、水爆清砂等。(2)密闭、通风、除尘系统 干法生产(粉碎、拌料等)容易造成粉尘飞扬,可采取密闭、通风、除尘的办法,但首先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改革,理顺生产流程,实现机械化生产的条件下,才使密闭、通风、除尘的措施有了基础,在手工生产、流程紊乱的情况下,密闭、通风、除尘设备是无法奏效的。密闭、通风、除尘系统是由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几个部分。,2矿山防尘措施 矿山防尘不同于工厂防尘,露天矿与井下开采作业也不相同。(1)井下防尘 井下的防尘措施是由井下采矿生产过程及生产环境的特点所决定的。我国已累积了丰富的井下防尘经验,即以湿式作业、加强通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防尘措施:湿式凿岩是关键性措施,严格禁止无防护设备的干式凿岩。放炮后喷雾降尘,放炮后立即向掌子面喷雾l0分钟。,运矿过程湿式作业,装矿前向矿(岩)石洒水,卸矿点安设喷雾装置;加强通风,24小时连续作业的矿井,全面通风的主风扇连续运转,并保证作业面有足够的通风量,独头作业面和全面通风达不到的作业面,应安设局部通风设备。此外还有一些辅助性防尘措施,人风巷道、回风巷道设水幕、以净化风源和被粉尘污染的空气;冲洗巷道壁、通风筒保持清洁,防止二次扬尘。在采取防尘技术措施的同时,井下接尘工人必须配用防尘口罩。,(2)露天矿防尘 露天矿的防尘主要有以下措施:控制主要发尘源钻孔作业是露天矿主要尘源,可采取湿式钻孔或干式捕尘的办法。部分矿区的碎矿作业可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到10003000mgm3;可以采取密闭、通风、除尘的方法减少或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司机室(钻机、电铲、汽车均有司机室)防尘由于受钻孔和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影响,司机室内的粉尘浓度也很高,因此应加强司机室的防护。,运输过程中的防尘电铲装车前,向矿(岩)石洒水,卸矿处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经常洒水,维护路面保持平整,减少发尘,乳胶化沥青维护路面等。防尘措施的目标是使粉尘浓度降至卫生标准以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中给出了47种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控制措施 1、生产工艺改革 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办法。但不是所有毒物都能找到无毒、低毒的代替物。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毒物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就很重要了。2密闭、通风净化系统 系统由密闭罩、通风管、净化装置和通风机构成。整个系统必须注意安全、防火、防爆问题;正确的选择气体的净化和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防止环境污染。,3局部排气罩 就地密闭,就地排出,就地净化,是通风防毒工程的一个重要的技术准则。排气罩就是实施毒源控制,防止毒物扩散的具体技术装置。(1)密闭罩 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毒源密闭起来,然后通过通风管将含毒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若通风量不足,密闭罩内保持不了负压状态,则毒物可能溢出罩外,起不到控制作用。(2)开口罩 在生产工艺操作不可能采取密闭罩排气时,可按生产设备和操作的特点,设计开口式的排气罩,开口罩按结构形式,分为上口吸罩、侧吸罩和下吸罩。开口罩的排气量是由毒物的种类、毒源扩散状态和开口罩吸人速度场的特性所决定的。,(3)伞形罩 伞形罩是一种典型的上吸罩,罩口是否有吸人效果,可用发烟剂来检查,检查时,注意观察烟气被吸人罩口的范围,判断是否将排出物吸入罩口。(4)通风橱 通风橱是密闭与侧吸罩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排气罩。可以将产生有害物的操作和设备完全放在通风橱内,通风橱排风量的设计,关键在于保证操作小门具备必要的吸入风速。一般对无毒有害物吸入风速可在0.250.37s,有毒,有危险的有害物或极毒、少量放射性有害物必须在0.50.6ms以上。,4排出气体的净化 工业排气的无害化排放,是通风防毒工程必须遵守的重要准则,根据输送介质特性和生产工艺的不同,有害气体的净化方法也有所不同,大致分为洗涤法、吸附法、袋滤法、静电法、燃烧法和高空排放法。确定净化方案的原则是:设计前,必须确定有害物质的成分、含量、毒性等理化指标。确定有害物质的净化目标和综合利用方向,应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净化设备的工艺特性,必须与有害介质的特性相一致。落实防火、防爆的特殊要求。,5个体防护 接触毒物作业工人的个体防护有特殊意义,毒物侵入人体的门户,除呼吸道外,经口、经皮肤都可侵入。因此凡是接触毒物的作业都应规定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制度,必要时应列入操作规程,比如不准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班后洗澡、不准将工作服带回家中等。,属于作业场所的保护用品有防护服装、防尘口罩和防毒面具。(1)防护服装 包括防护服、鞋、帽、眼镜、手套等。为防止毒物经皮肤侵入人体或损伤人体,对防护服装的选择、设计应有利于防毒、轻便、耐用,不影响体温调节。有专用柜存放,禁止穿防护服去食堂、浴室、宿舍等。经常清洗、保持健康,必要时进行化学处理。,(2)防毒口罩和防毒面具 防毒口罩和防毒面具属呼吸防护器,种类很多,防护原理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过滤式。将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过滤净化,达到防护目的。在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很高的情况下,佩戴此类防护器。这类防护器又分为机械过滤式和化学过滤式两种。隔离式。佩戴者呼吸所需的空气(氧气),不直接从现场空气中吸取,而是从另外的供气系统供给。按照供气的方式可分为自给式与输入式两种。,(三)物理因素控制措施 1噪声、振动的控制措施(1)控制原则 消除或降低噪声、振动源主要应在设计、制造生产工具或机械过程中,尽力采取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振动降低到对人体无害的水平。消除减少噪声、振动的传播主要是从建筑工程设施方面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振动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使人体少受或不受噪声、振动的影响。,(2)控制措施 降低声源本身的噪声。这是降低噪声的根本办法。如将金属的铆接改焊接、锤击成型改为液压成型,用喷气织机代替有梭织机等。为了防止地板和墙壁的振动,机器设备不可直接安装在地板上,而应装在隔绝振动的特殊基座上,并利用空气层、橡皮、软木、砂石等与房屋地基隔开。用声学处理方法减低噪声。吸声、隔声、隔振、阻尼等。合理的控制车间温度,消除寒冷的不良影响。在使用风动工具时应有支架以减轻体力劳动。对吊车司机、拖拉机、汽车司机、女售票员等,应有良好的弹簧坐垫,以减少振动对机体的影响。加强个人防。常用的有耳塞、耳罩、防声帽等。,(3)噪声振动的卫生防护标准 噪声的卫生标准。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相应放宽。局部振动卫生标准。使用振动工具或工件的作业,工具手柄或工件的4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2。,2电离辐射的防护 控制辐射源的质和量是治本方法。(1)外照射防护 使用封闭型电离辐射或射线装置进行工作,射线由外部对人体照射,称为外照射。常用封闭源有钴(60Co)、铯(137Cs)、镭(226Ra)等。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有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三种,通称“外防护三原则”。,时间防护。因外照射的总剂量和受照时间成正比,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应尽量缩短受照时间。距离防护。点状放射源在周围空问所产生照射量与距离的平方比成反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远离放射源。屏蔽防。在实际工作中,单靠时问和距离防护往往达不到防护目的,根据射线通过物质后可以被吸收和减弱的原理,在放射源和工作人员之问设置屏蔽,以减少受照剂量。,根据射线种类不同,可选择不同性质的材料作屏蔽物。例如,防护x射线、7射线可用铅、铁、水泥(混凝土)、砖和石头等;防护13射线可用铝、玻璃、有机玻璃;防护中子用石蜡和水等。,(2)内照射防护 使用开放型电离辐射源的工作,放射性核素常常以液体、气体、粉末或气溶胶状态进入周围环境,污染空气、设备、工作服或工作人员体表,除了对工作人员造成外照射,主要还能经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皮肤或伤口等进人体内,造成内照射。基本防护方法有围封隔离、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性防护措施,通称“内照射防护三要素”。围封隔离。对于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层层封锁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防止它向环境扩散。,除污保洁。操作开放型放射源,完全不污染工作环境几乎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工作场所除去污染,操作时控制污染,随时监测污染水平。为此,对室内装修提出特殊要求。例如,墙壁地面应光滑,地面、台面应铺上易除污染的材料,如橡皮板、塑料板等,墙面刷油漆。个人防护。使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应注意个人防护;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工作鞋和工作服等)。,(3)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几类基本标准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不得超过值)。公众个人剂量限值,年剂量当量:全身5mSv(o5rem),任何组织器官501:nSv(5rem)。放射事故和应急照射,控制在一次事件中2501mSvr(25rem)。(4)标准中也规定了放射性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3非电离辐射的控制与防护(1)高频电磁场的防护 为了对高频电磁波的产生源进行屏蔽,首先应找出发生源。据调查高频振荡电路、高频馈线、高频工作电路三部分,可能成为强辐射的发生源。用金属导体将辐射源屏蔽起来,屏蔽要有良好接地。(2)微波辐射的防护 直接减少源的辐射和屏蔽辐射源。还有用夹有细的金属丝或涂银的织品组成屏蔽窗帘、帷幔、工作服、风帽等“可塑性”屏蔽。,当不可能对辐射源进行屏蔽时,应采用工作地点的屏蔽,或加大工作地点与辐射源的距离。个人防护。防护眼镜及防护服。防护眼镜有两种:一种网状眼镜,另一种是镜面玻璃。防护服一般是在大强度辐射条件下短时间进行实验研究时用的。安全规则。护设备定期检查、维修。有报道,微波加热设备漏出的微波在设备使用不到一年时,都不超过2mwcm2,而使用年数延长,缺乏维修的,漏出可高达70mwcmz。当设备运转时,不要打开闭锁的门,不要把手伸入该系统的孔道中。,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连续波:一日8小时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肚wcm2;小于或大于8小时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日剂量不超过400弘wc群。脉冲波(固定辐射):一日8小时平均功率密度为25小crnz;小于或大于8小时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日剂量不超过200mwcm2。,(3)红外辐射线的防护 红外辐射防护的重点是对眼睛的保护,严禁裸眼直视强光源。生产操作中应戴绿色防护镜。镜片中应含有氧化亚铁或其他可滤过红外线的成分。(4)紫外辐射的防护 生产中的紫外辐射主要来源于电焊作业,操作者必须佩戴专用的防护面罩、防护眼睛,以及防护手套,不得有裸露的皮肤。电焊工工作时应用可移动的屏障围住作业区,以免周围其他人受照射。在操作中与助手要密切配合,防止助手猝不及防,遭受照射。,(5)激光的防护 操作室维护设备应使用吸光材料,色凋宜暗。个体防护用品有防燃工作服,防护眼镜使用前必须经专业人员选择、鉴定,并定期测试防护效果。,4防暑降温措施 解决高温作业危害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现在的防暑降温措施,主要是隔热、通风和个体防护。(1)隔热 用隔热材料(耐火、保温材料、水等)将各种热的炉体包起来,降低热源的表面温度,减少向车间散热和辐射热。,(2)通风 自然通风利用通风天窗的自然通风对高温车间的散热有特殊意义。有组织的自然通风系统所形成的大量风量带走了大量热量,在效果上、经济上是机械通风无法比拟的,已列入高温车间设计规范。机械通风高温车间一般选择全面送入式或全面排出式的机械通风。,(3)个体防护 高温作业工人的防护服、帽、鞋、手套、眼镜等主要是为了防辐射热的。由于高温作业工人大量排汗,特别是每当暑季供应清凉饮料是有特殊意义的,并在饮料中适当的补充盐分和水溶性维生素。,第三节 职业病与职业病防治,一、职业病的含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共分为10大类、115种。这10类法定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二、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一)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1)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2)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3)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4)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5)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发生的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福建省仙游县和安徽省风阳县农民工矽肺病等事件,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5月24日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首次为职业卫生制定具体的行动纲领。职业病防治规划的目标是:,(1)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2)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3)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4)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职业病的种类及界定条件(一)职业病的种类 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职业病是狭义概念上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具体有:,1尘肺 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等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等11种。,3职业中毒 包括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等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 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等8种。,7职业性眼病 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包括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3种。9职业性肿瘤 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自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肺癌8种。,10其他职业病 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j囊炎5种。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I排职业重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且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二)法定职业病的四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由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的,称为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四、职业病的防治 职业病的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三级预防的原则。第一级预防是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即使在职业危害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降低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使之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二级预防是通过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并及时处理,防止进一步发展;第三级预防是对已患职业病者,及时做出诊断和恰当的治疗,防止恶化和发生并发症,促进康复。,第四节 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对职业场所危害申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二、申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申报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四、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五、申报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一、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很多,下面主要介绍三种分类方法。1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分类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2005年月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头部护具类、呼吸护具类、眼(面)护具类、防护服类、防护鞋类和防坠落护具类,共六大类。(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2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部位分类(1)头部防护用品 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而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由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在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3)眼面部防护用品 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以及防冲击眼护具等。(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于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5)手部防护用品 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6)足部防护用品 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做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防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振鞋等。,(7)躯干防护用品 即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虫服、防风沙服等。(8)护肤用品 指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的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线、防油漆的护肤品等。,3按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分类(1)按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2)按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振动用品,防辐射用品,防高低温用品等。,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 1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2发放要求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