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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统计表1 .农业社会化服务:指各类市场化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作业链条,根据农业产前、产中、产后需要,提供的各类经营性服务。具体包括农牧渔业相关生产资料供应、农业市场信息、技术集成、农机作业及维修、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营销和初加工等服务。2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指除对本社成员提供服务以外,还对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衣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指为本村或本村以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4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企业数量:指为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企业数量。5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各类农业服务专业户数量:指为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且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所得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的专业户数量。6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其他服务组织数量:指为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其他服务主体数量,包括供销合作社、协会等。7 .从业人员数:指在本年度内,各类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中相对固定的人员数量,包括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农技人员、农机手等。8 .服务营业收入:指在本年度内,各类服务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9 .服务小农户的营业收入:指在本年度内,各类服务主体向小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其中,小农户是指仅经营家庭承包地的农户。10 .服务对象数量:指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各类主体数量,包括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11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12 .耕、种、防、收四环节托管服务面积:指小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在耕、种、防、收四环节接受托管服务的面积,同一地块接受多次托管服务的累计计算服务面积,如1亩地接受耕、收两次托管服务的,托管服务总面积为2亩次。13 .小农户托管的面积:指小农户接受服务组织提供托管服务的面积,不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托管服务的面积。14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指在农业生产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提供托管服务的各类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服务专业户等,且该类主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以生产托管方式为主。15 .服务粮食作物的面积:指各类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服务粮食作物的面积。其中,粮食作物包括谷物(稻谷、小麦、玉米)、豆类和薯类。(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1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2 .示范社数:指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示范社创建标准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数量。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数量。4 .普通农户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的成员数量,不包括本表中家庭农场成员数。5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数:指经过扶贫部门识别,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的农户数量。6 .家庭农场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且被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成员数量。7 .企业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中身份为企业的成员数量。8 .其他成员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成员数量。9 .货币出资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货币出资为主的成员数量。10 .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为主的成员数量。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的非成员农户数量,包括接受各种服务和培训的非成员农户。12 .种植业及相关(合作社数):指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作物生产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13 .粮食产业(合作社数):指从事谷物、豆类、薯类生产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14 .蔬菜产业(合作社数):指从事蔬菜生产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15 .林业及相关(合作社数):指从事林木栽培或林区管护,木材、林产品、林下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16 .畜牧业及相关(合作社数):指从事畜禽繁育养殖,畜产品、牧草、饲料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17 .生猪产业(合作社数):指从事生猪繁育养殖,猪肉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18 .奶业(合作社数):指从事奶牛、奶羊养殖,牛奶、羊奶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19 .肉牛羊产业(合作社数):指从事肉牛羊繁育养殖,牛肉、羊肉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0 .肉鸡产业(合作社数):指从事肉鸡繁育饲养,鸡肉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1 .蛋鸡产业(合作社数):指从事蛋鸡繁育饲养,鸡蛋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2 .渔业(合作社数):指从事水产繁育、养殖及捕捞,渔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23 .服务业(合作社数):指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4 .农机服务(合作社数):指从事农机作业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5 .植保服务(合作社数):指从事防治病虫害等植物保护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6 .牵头人身份: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牵头领办人的职业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人由农民担任的,属于农民牵头领办:由企业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企业牵头领办。27 .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合作社数):指为成员提供生产、加工、储藏、包装、销售等环节一体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8 .运销服务为主(合作社数):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9 .加工服务为主(合作社数):指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0 .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统一为成员销售农产品的总金额。31 .统一销售农产品80%以上的(合作社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统一为成员销售产品占成员当年销售产品总值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2 .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统一为成员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等投入品总金额。33 .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统一为成员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占成员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购买总额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4 .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指通过直接注册或经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5 .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指取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6 .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合作社数:指以成员承包上地经营权作价出资为主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7 .作价出资土地面积:指年末在册成员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土地面积。38 .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数:指按照"成员制、封闭型”原则,在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39 .参与信用合作的成员数:指本年度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成员数量.40 .入股互助资金总额:指本年度参与内部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入股方式缴纳的互助资金总额。41 .成员使用互助资金总额:指本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使用互助资金的总额。42 .开展互助保险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开展互助保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43 .参与互助保险成员数:指本年度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保险的成员数量。44 .成员支付保费总额:指本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与互助保险缴纳的保费总额.45 .成员获得保险赔偿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本年度获得互助保险赔付的资金总额。46 .创办实体的合作社数:指创办了农产品和其他产品加工、流通、营销等实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47 .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合作社数: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网上完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购买和电子支付等业务交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48 .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合作社数:指利用土地、闲置农宅等乡村资源要素,开发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49 .从事民间工艺及制品开发经营的合作社数:指从事民间工艺、开发经营工艺制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50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内通过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总收入。5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缴的税金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上缴的各类税金总额。52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获得的盈余总额,即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5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分配的金额,即可分配盈余=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54 .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55 .按股分红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等,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盈余总金额。56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根据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57 .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58 .当年财政扶持资金总额:指本年度各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总额。59 .当年承担国家财政项目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通过招投标、政府购买、委托实施等方式,承担各级政府财政项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60 .当年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通过招投标、政府购买、委托实施等方式,承担各级政府涉农项Fl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61 .当年贷款余额:指本年度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归还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6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数量。6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年末在册成员社的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6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收入:指联合社本年度内通过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总收入。65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盈余:指联合社本年度获得的盈余总额,即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66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指联合社本年度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在联合社成员社中分配的金额,即可分配盈余=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67 .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指通过单建、联建、挂靠等方式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68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党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量。69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数: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自愿联合成立,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数量。(三)农民负担情况统计表1 .上交集体各种款项:指农户年内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集资摊派和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交纳的款项。2 .土地承包金:指农户以承包金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专业或招标承包果园、鱼塘、机动地、"四荒",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金。3 .共同生产费用:指农户以"村级共同生产费用"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如:水利设施维修费、灌溉和排涝费、集体林木管护费等。4 .建房收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有关农民建房方面的款项。如:宅基地费等。5 .(上交集体各种款项)其他款项:指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上述项目以外的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如:土葬时交纳的款项(墓地占用费、林木补偿费、占用林地安置补偿费等);对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以承包费等名义交纳的费用:计划生育方面的收费。6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村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包括只筹资、只筹劳、既筹资又筹劳)的总村数。7 .事一议筹资:指依据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向农民收取的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资金总额。8 .一事一议筹资涉及村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的总村数。9 .一事一议筹资涉及人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的总人数。10 .一事一议筹劳: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组织农民出工进行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用工数。以工日计算。11 .一事一议筹劳涉及村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劳的总村数。12 .一事一议筹劳涉及人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劳的总人数。13 .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工日数:指以资代劳的总工日数。14 .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资金数:指按照当地规定的工值计算的以资代劳的资金总额。工值乘以资代劳的总工日数即为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总金额。15 .农业生产性收费:指由政府定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户收取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主要包括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电费等。16 .农业灌溉水费:指国有水利工程水费、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水费等。17 .农业灌溉电费:指用电机为动力抽水灌溉农田,消耗电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承担的电费。18 .(农业生产性收费)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农业生产性收费。如:农业科技推广费、植物保护收费,易涝地区排涝排渍费等。19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证照工本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等。20 .农民建房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旧房翻建新房、用耕地和非耕地建房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等。21 .外出务工经商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22 .衣机、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收费:指农机是指20马力以下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不包括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是指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毫升,包括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亳升).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具有三个车轮和驾驶室,采取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低速载货汽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公里/小时,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是指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号牌、号牌架、行驶证、年检费等)、养路费,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费、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考试费、养路费等项收费。不包括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和微型客、货汽车的收费。23 .计划生育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村生育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24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费。如:有关证照工本费(身份证、结婚证等)、殡葬收费、生猪屠宰收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25 .衣村义务教育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包括作业本费、代办费、其他收费。不包括各种教育集资和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私立学校及高等教育学校等收取的费用。作业本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作业本费用。代办费指保险费、校服、体检费、课外读物费、电影费、补课费等。其他收费指作业本费、代办费以外的教育收费,如:借读费、住宿费等,不包括伙食费。26 .农村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指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在校的学生数。27 .罚款: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罚款"名义向农户收取的款项。28 .集资摊派:指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兴办某项事业和某项建设向农户筹集、摊派的款项。如:乡村道路集资摊派、水利集资摊派、办电集资摊派、报刊摊派、保险摊派、电影摊派等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四)农经机构队伍情况统计表1 .衣经机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职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如行政性的处、办、科、股和事业性的农经站、会计辅导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中心等,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按1个机构统计。2 .乡级机构数:指乡镇一级设置的承拒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数。有的地方由行政机构承担,有的地方由专职事业性机构承担。3 .职责明确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乡级机构数):指乡镇一级已明确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数量。按照国务院要求,乡镇农村经营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一些地方明确了在乡镇政府中承担农经职能的工作机构,一般这些工作机构还承担其它职能,但只要明确承担农经职能就应纳入统计范围。4 .职责由专职事业机构承担的(乡级机构数):指乡镇一级专职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事业性机构数。5 .实有人数:指农经机构中实际在岗人员总数。单设机构按照全部在岗人员统计。6 .在编人数:指占用农经机构人员编制的人员数,即在编在岗和在编不在岗人员数之和。7 .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指在编人员中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评取得相应资格并由单位聘任为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数。8 .未明确承担农经职能机构的乡镇数:指没有明确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的乡镇数,既没有单独设置,也没有分解设置承担农经职能机构的乡镇数。9 .职责分解设置的乡镇机构数:指由多个乡镇机构分散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职能,且非专职承担农经工作职能的机构数。如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财政(经)所等。此类型机构不计入乡级农经机构总数。(五)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表1 .宅基地宗数和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占地)的宗数和面积。统计范围包括已经建设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废弃或拆除的土地,以及已经批准为宅基地但尚未开展建设的土地。2 .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农户数:指占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本省(区、市)规定标准的农户数量。统计范围包括只有一处宅基地但面积超标的农户和"一户多宅"合计面积超标的农户。3 .非本集体成员占有的宅基地宗数和面积: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的宅基地宗数和面积。4 .闲置宅基地宗数和面积:指地上房屋倒塌或无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无人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宅基地宗数和面积。5 .空闲废弃宅基地宗数和面积:指地上房屋倒塌或无房屋的宅基地宗数和面积。包括未分配宅基地、已分配但尚未建房的宅基地。6 .审批宅基地宗数和面积:指统计年度内,地方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宗数和面积。包括原址翻建和新占用宅基。7 .农转用宗数和面积:指统计年度内,地方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确定为宅基地的宗数和面积。8 .征收宅基地宗数和面积:指统计年度内,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征转为国有土地的宅基地宗数和面积。9 .已颁发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宅基地宗数:指依照农村集体上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已经取得地方政府颁发权属证书并确认使用权的宅基地宗数。权属证书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一体不动产证等。10 .已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的宅基地宗数:指按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宅基地宗数。11 .出租宅基地宗数和面积:指统计年度内,农村村民在一定年限内将使用权出租给他人的宅基地宗数和面积。12 .转让宅基地宗数和面积:指统计年度内,农村村民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宅基地宗数和面积。13 .有偿使用宅基地面积:指统计年度内,由村集体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宅基地面积。包括本集体成员占用超出本省(区、市)规定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成员通过维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14 .有偿使用费金额:指统计年度内,村集体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总金额。15 .有偿退出宅基地面积:指统计年度内,农村村民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退还给村集体的宅基地面积。16 有偿退出补偿金额:指统计年度内,村集体补偿给退出宅基地农村村民的货币金额。采取给予股权、置换商品房等其他方式补偿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折算为相应的货币金额。17 .复垦宅基地面积:指统计年度内,通过工程和生物技术等手段,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面积。18 .城乡增减挂钩调剂使用面积:指统计年度内,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宅基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市使用的面积。19 .城乡增减挂钩调剂使用收益:指统计年度内,宅基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市使用时产生的指标交易收益。(六)乡村治理情况统计表1 .行政村数: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的个数。2 .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主任的村数:指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行政村个数。3 .村民委员会人数: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人数。4 .从高校毕业生等中选拔的村党组织书记人数:指从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或选调生)、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退役军人、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拔的村党组织书记人数。5 .有村务监督组织的村数: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等村务监督组织,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的村数。6 .年内财务公开的次数:指年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如上公开栏张贴、电子触摸屏、发放资料等)和程序将本村财务情况告知全体村民的次数。7 .有村规民约的村数:指结合本村实际,通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等程序,制定村规民约的村数。8 .年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次数:指年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次数。9 .其他自发性群众社会组织数:指红白理事会、“五老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说事议事会等群众社会组织的数量。10 .实行"一村一辅警"的村数:指通过聘用、派驻等方式在村内设置辅警的行政村数量。11 .建立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村数:指在村民委员会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室,或者设有法律顾问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行政村数量。12 .年内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次数:指在行政村内通过法律知识宣传、以案说法、开庭审判等方式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次数。13 .建立红白喜事简办制度的村数:指通过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章程等方式,对村民操办红白喜事提出规范要求的行政村数量。14 .“农村文明家庭"等户数:指获得各级政府评选的农村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农村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等称号的户数。15 ."农村道德模范"等人数:指获得各级政府评选的农村道德模范、感动人物、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等称号的人数。16 .有乡村特色文化产业的村数:指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的行政村数量。17 .有村庄规划的村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等要求,编制了村庄规划的行政村数量。18 .村庄道路全部硬化的村数:指村内街巷的道路已全部通过覆盖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等硬化层实施硬化的行政村数量。19 .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的村数:指在村内建立为农民群众提供政务、缴费、信息、技术等便民服务的农村社区综合站的行政村数量。20 .有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村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了人民调解员的行政村数量。21 .年内发生村民上访数:指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当年累计发生的村民上访的次数,同一事件一年内多次上访按照一次计算。22 .年内发生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指当年内累计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