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下称学校)始于1950年的重庆工人政治学校,历经西南工会干部学校、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等办学时期。2004年,成立于1981年的重庆市职工大学与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合并组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2007年,学校迁入重庆市永川区办学。2013年,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由重庆市总工会变更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学校被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培育建设单位。2023年,学校被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行大道启大智铸大匠通大悟'办学理念,因,城'而生,顺,市'而为,服务现代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致力于建设富有城市职业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999号。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学校网址:。"四、将第四条拆分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市场、促进就业;面向实践、强化能力;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衔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各个层级教育,协调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信念与家国情怀、有扎实知识与学习能力、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有工匠精神与职业品格、有过硬技能与创业意识,的。五有,城职人。"十、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外协同治理体系,以师生为本,实施全面依法治校,依法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发展愿景是建成重庆有特色、双城有作为、全国有地位、国际能合作、专本能贯通'的富有城市职业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十二、将第八条拆分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修改为:"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十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办学资源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整合办学资源;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十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禾I:"(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二)根据产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专业课程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方案,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职业培训证书;"(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规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绩效工资分配,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等机构之间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文交流与合作;"(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十三)拒绝并阻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六、将"第三章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合并入"第一章总则""第六章产教融合",将原"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改为"第三章内部治理体系",并细分为四个章节,即:"第一节党的组织体系""第二节行政组织体系""第三节学术组织体系""第四节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十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会议)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工作。"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党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二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下称学校纪委b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学校纪委设立纪律检查专门工作机构。"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坚持学校党委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二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第三款修改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第五款修改为:"(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七款修改为:"(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第八款修改为:"(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第九款修改为:"(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二十九、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学校党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三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行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职能职主,贝O三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专业群建设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具体实施单位和专业(群)建设的责任单位。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安排;"(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院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五)负责本院内部机构管理,拟订本院教学科研和机构设置方案;"(六)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七)负责本院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就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九)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逐步推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二级学院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定期考核、评估二级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三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工作机制,完善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重大事项。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经学校党委会会议核准后实施。"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专业发展规划或者人才培养需要,可以设置研究机构、工作室和公共平台,依托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管理。"三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一)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人才评价标准;"(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六)评审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七)指导学术交流和学风建设,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八)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群)的高级职称或相应任职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高校、行业、企业及政府等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可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确定。"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群)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分学术委员会。"三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规划、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管理制度;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各级各类课程和教材等教学奖励项目;评定课程标准、教学质量、教材选用,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根据需要,下设劳动教育、美育、教材建设、教材选用等专委会,在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四十、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四十一、删去第三十九条。四十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代表行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四十三、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全校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受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四十四、将"第五章学生"改为“第四章学生、学员和校友"。四十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四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第三款修改为:"(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第四款修改为:"(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培训证书;"第五款修改为:"(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十七、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三款修改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第五款修改为:"(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第六款修改为:"(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四十九、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五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拆分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奖勤助贷免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五十二、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五十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五十四、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各类职业培训或学习交流,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校学习培训期间,依法依规享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五十五、将第七十三条拆分为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人员。"五十六、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友联络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校友工作;为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五十七、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给予表彰。"五十八、将"第六章教职工"改为"第五章教职工"。五十九、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柔性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聘任客座教授、产业教授、发展顾问等,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外籍人员以适应国际合作办学的需要。"六十、将第五十五条拆分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双师"素质。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六十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六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管理服务创新或科技研发,参加相应的社会团体及其组织的活动;"(二)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培训、访学与进修的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考核结果、奖励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与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六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四)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按照质量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六)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节约使用学校资源,维护学校利益;"(七)弘扬工匠精神,自觉学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八)在校外兼任实职应事先报学校批准备案;"(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外兼职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人员。聘请校外兼职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六十五、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一)全员岗位聘用制;"(二)教师的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四)管理人员的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五)劳务派遣聘用制。"六十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招录、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六十七、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评聘、绩效考核环节的首要标准,引导广大教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校定期评估教职工队伍状况,分析事业发展对队伍的要求,科学规划教职工队伍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六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的,应当离、退休,离、退休(退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以及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七十、将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合并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七十一、将"第八章外部关系"改为"第六章产教融合和社会参与"。七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政校园企协同育人模式,实施岗课赛证综合育人。"七十三、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组织开展校地、校校、校企合作,联合组建职教集团、研究机构、公共平台,共建产业学院、专业、课程,实施共建共治共享,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七十四、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发展需求,扩展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依规与国(境)外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文交流与合作。"七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拆分为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是参与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学校、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等各界代表组成。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七)学校理事会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七十六、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支持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和履行职责。理事会章程及议事规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学校实际制定,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七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组建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校友等各界代表组成的专门咨询机构,听取和征询各方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七十八、将"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改为"第七章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七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八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学校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预决算依法公开。"八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学校管理运行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八十二、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八十三、将"第九章学校标识"改为"第八章文化标识"。八十四、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以中国红为标准色,分内外两圈,外圈上方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中文汉字毛体校名,下方为'CHONGQINGCITYVOCATIONALCoLLEGE'英文校名。内圈是由学校主楼演化而成的城楼剪影,形如'工';左右两边的五条跑道分别寓意'五育并举和'五有城职人',交汇形成顶天立地的'人',寓意学校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九条跑道寓意'一技在手、能行九州';'工人'二字又寓意学校始于1950年的重庆工人政治学校。齿轮象征城市工业和现代产业,形如'城'。三颗红星,寓意城职师生传承红色匠心,必将成为技能之星、城市之星、未来之星。"八十五、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矩形,长宽比例为3:2,中间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名,左上角为学校校徽。旗面为中国红,校名、校徽为黄色或白色。"八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学校校风:坚卓勤勉、自强奋进;教风:德润匠心、善导业精;学风:红色匠心、精益求精。"八十七、删去第七十六条。八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学校校庆日:每年4月23日。"八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对校训、校徽等学校标识申请商标保护,依法对学校标识享有排他性独占权和处置权。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九十、将“第十章附则"改为"第九章附则"。九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二)学校的办学目标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章程的修订由党委会会议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九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监督执行。该机构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各类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