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首都医科大学章程.docx

    • 资源ID:848009       资源大小:30.74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首都医科大学章程.docx

    首都医科大学章程序言首都医科大学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建于1960年,原名北京第二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首都医学院,1986年确定为北京市重点院校,1994年更名为首都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秉承"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价值取向,以"扶伤济世、敬德修业"为校训,以"爱国奉献、艰苦奋斗、救死扶伤、严谨求实"为校风,以''勤学、博思、求精、创新"为学风。学校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高水平的研究型医科大学为建设目标,自强不息,精勤以进,不断开拓创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开展对外合作的基本准则。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部,临床医(学)院也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简称"首医"或"首医大”;英文名称:CapitalMedic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网络域名:.cn。第五条学校由校本部、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构成;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是学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学校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学校本部有五个校区,主校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另有顺义区大东街4号、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2号、东城区东四十条27号、丰台区花乡张家口路口107号分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七条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卫生行业领导部门是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第八条学校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学校的定位是研究型医科大学。学校以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为目标,坚持教育教学为立校之本,科学研究为强校之路,努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出高水平医学研究成果,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培育并传承有特色的大学文化。第十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高等医学院校的办学规律和国家高等医学教育标准,依法推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一条学校秉承德高医粹的育人理念,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养具有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的医学人才。学校人才培养层次主要包括本科学历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第十二条学校坚持面向医学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紧密结合,围绕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做贡献。第十三条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理念,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建设以"首医精神”为核心的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二)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在国家学位政策指导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四)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生物医药研发和社会服务;(六)依法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首都医科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领导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十)研究决定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举措;(十一)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备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第二十条中共首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体系并有效发挥。学校依法建立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和共青团基层组织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党的委员会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深厚的学术造诣,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四)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定高层次人才项目推荐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五)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六)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评价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二十六条学校重要学术事务决策前,须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也可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争议的裁决。负责审议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点的有关工作。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学系三级建制,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所、馆、中心,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院,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二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系,学科与教育发展需要时可设置教研室或教学中心。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学科研究领域设置研究院(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学校依据临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临床专科学院或专科学系。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据行政职能事务的需要建立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学校依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专业技术支持部门和后勤服务保障部门。学校建立各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完成相关工作的决定、协调和落实。第三十三条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的职责是:(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三)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四)发展学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五)负责学院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职工的管理、考核;(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七)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第三十六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学院党的全面工作,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三十八条学系由学院申请,学校批准设置,建立在二级学科或学科群的基础上,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由学院管理。学系主任由院长提名,党政联席会讨论,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第四章教职工第三十九条教职工是指学校系统内的专业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第四十条学校坚持强化以师德、医德、学术道德和岗位道德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师德建设的核心是珍惜人才、关爱学生,是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医德建设的核心是维护健康、关爱病人,是对生命的敬畏;学术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尊崇诚信,严守规范,是对学术圣洁的维护;岗位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是对工作的责任与贡献。第四十一条学校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依据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校本部教职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和全员岗位聘任;对学校临床教师实行教学职务岗位聘任。学校建立多种编制条件下的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全员岗位聘任制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以合理分配制度为基础的岗位待遇与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人员岗位考核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具有相应资格、必要条件和相应岗位时申请聘用和聘任;(二)依法根据自身意愿放弃或拒绝聘用和聘任;(三)在岗工作时得到相应条件和资源支持;(四)在岗工作时享受相应待遇和福利,创造业绩和申请奖励;(五)在岗工作时要求学习培训提高;(六)知悉学校发展、改革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七)维护个人权益,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二)忠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医德、学术道德和岗位道德的要求;(四)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意愿履行聘用和聘任的应聘责任,接受学校考核评价监督及合理的奖励和处理处罚;(五)爱岗敬业,以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精神主动推进岗位工作;(六)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责任,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七)在岗工作中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水平和能力;(八)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四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学生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第四十六条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核心,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职业责任,确立''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医学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自主学习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内合法学生社团活动。学校不允许在校园内和学生中传教或开展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学校在学生就学管理中,依据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实行考核录取、过程教育管理和毕业与学位资格核准制度。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获得各类学习和培养机会;(二)充分使用学校用于学习生活的相关条件;(三)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获取学校的助学支持;(四)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申请毕业与学位;(五)公平获得各级荣誉称号和奖励;(六)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七)知悉学校建设与发展,了解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参与学校建设、管理及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参加校内合法学生社团并在其中发挥作用;(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三)在校期间努力学习、认真实践,争取优良成绩;(四)遵守医学生誓言,在学习实践中不辱医务工作者的天职;(五)遵守学生守则,培养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作风;(六)尊重教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七)按时交纳培养费用和依法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八)接受学校教育、管理、奖励和处理处分;(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第五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第五十五条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第五十六条学校资源是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功能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有形和无形资源。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各类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运行等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接受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物力资源预算、采购、管理和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物力资源配置及使用过程中的规范、准确、安全和有效。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各类专业公共技术与保障平台,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管理校名、校誉、标识、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权利。第七章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第六十三条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密切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分享与合作。依法开展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推进学校理事会建设。第六十四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学校依法设立首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第六十五条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强化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第六十六条学校校友包括在首都医科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首都医科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八章学校标识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标识系统和释义:校徽为中心华表圆形校徽。中心为华表图案和学校建校时间“1960”,用华表作为校徽中心图案,一方面表明学校地处首都北京;另一方面因华表形似代表医学职业精神的红十字"+",寓意首医人承担着"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的使命与责任。外圈为中英文校名"首都医科大学”和“CapitalMedicalUniVerSity"。校色为宝石蓝色,称之为首医蓝。校旗由旗色、旗标和旗字构成。主校旗旗色为首医蓝,旗标为校徽,旗字为彭真体校名;校徽色为蓝白相间,校字为白色。辅校旗可为红底黄字、白底红字和蓝白相间,旗标与旗字色调一致。校歌是首医之歌。第六十八条学校的建校日:1960年9月120;学校的庆典日:每年10月第四周的星期六。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草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制订,经法律论证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北京市教委核准后,由校长签字颁布生效。第七十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章程应当修改:(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时;(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形势和进程需要时;(三)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修改程序按第六十九条办理。第七十一条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本章程的监督执行和解释。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意事项

    本文(首都医科大学章程.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