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八仙”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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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水八仙”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关于“苏州水八仙”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将制定“苏州水八仙”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一)是农业品牌建设的重点任务。2018年12月10日,苏州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意见(苏府办(2018)337号),提出“强化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动态管理”和“健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认)定机制”等重点任务,而且提出“市级积极开展水八仙、阳澄湖大闸蟹等优势产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保护和发展”。因此,需要建立“苏州水八仙”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二)有省级管理规范的经验借鉴。2021年9月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DB32/T4098-2021),归口单位为省农业农村厅,该地方标准提出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原则、基本条件、申报程序、使用要求、维护与发展等一系列内容,为我市开展“苏州水八仙”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具有良好基础。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苏州大米、苏州水八仙、阳澄湖大闸蟹、洞庭山碧螺春茶等优势产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保护和发展,努力提升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数量、品牌质量和品牌价值,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苏州在区域公用品牌的框架设计、管理指导、质量监督等方面拥有了较为成熟的品牌建设经验。二、制定过程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于9月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10月17日通过发函向局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截至10月31日,共收到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太仓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建议3条,均已吸收采纳。主要修改内容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草案)共6章23条,明确了“苏州水八仙”品牌的定义内涵,即苏州市域范围内由被授权主体使用在英白、莲藕、水芹、英实、慈姑、享养、蔬菜和菱八种产品上的区域性公用品牌,是苏州市传统优质水生蔬菜的代表;明确了“苏州水八仙”产品的定义内涵,即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栽培、种植、加工的英白、莲藕、水芹、英实、慈姑、草养、蔬菜和菱八种特色水生蔬菜。在申报条件方面,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等。申报主体为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申报品牌应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且商标注册人为申报主体;具备一定的种植规模或加工能力,能有效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管理;产品必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质量要求。在申报授权程序上,管理办法(草案)将遵循自愿申报、依法授权、公正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申报主体自愿申请,经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进行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草案)将对“苏州水八仙”品牌的申报授权、公示公告、品牌使用、质量监管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苏州水八仙”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同时,被授权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将被取消授权使用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四、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一)廉政风险点一:存在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品牌授权中审查不严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审核、复核、公示公告等工作流程。由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汇总审核;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复核和主体信用查询,并形成拟授权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主体名单进行正式发布。(二)廉政风险点二:在对授权使用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时,对于违反相关情形的入选主体,存在情况掌握不及时、不严格,不予以退出名单的风险。防控措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规范品牌使用行为,严查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市民参与监督,及时受理核查相关违法行为线索;联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苏州水八仙”区域公用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评估论证结论在起草过程中,苏州市农业农村局邀请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律、技术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管理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评估论证,形成了以下结论。(一)必要性:梳理并确认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通过针对“苏州水八仙”制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规范授权行为和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机制,筑好品牌保护的“防火墙”,是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二)合法性:管理办法(草案)中的品牌定义和管理主体明确,职责清晰,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符合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的需要。(三)合理性:针对“苏州水八仙”制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可以从长期发展战略出发,规范农业品牌的发展,合理规划引导我市水生蔬菜产业的布局,协同谋划“三农”建设,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激励农民种粮积极性。(四)可行性:苏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数量、品牌质量和品牌价值,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一直走在全省前列,苏州市在区域公用品牌的框架设计、管理指导、质量监督等方面拥有了较为成熟的品牌建设经验,为“苏州水八仙”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和推广提供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