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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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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通过线下方式面向学龄前儿童实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活动,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本标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基本原则)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进入的领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机构名称、举办者投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收费管理、章程、制度管理等应当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本标准明确的文化艺术培训所需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条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与终止应当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第三条(培训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与该场所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承包协议,租赁或者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培训场所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o同一培训时段内,音乐类培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培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至少可以容纳10人,教室天花板顶离地不低于2.65米及以上;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按规定设置醒目安全通道标识,且保持通畅、易疏散。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特殊群体需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开展培训活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本设置标准设立培训点,并且应当依法至许可机关申请地址变更。第四条(设施设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当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当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培训场所内应设通长镜面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地面宜采用木地板或铺设专用地胶。美术类培训场所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第五条(安全保障)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该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完善安保措施,进行安全教育,设置必要安保和急救人员,增强未成年人在培训场所安全保障。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拟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第六条(线上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并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文化艺术类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住所所在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文化艺术类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线上培训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o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第七条(从业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包括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I,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o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2 .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 .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艺术教育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4 .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第八条(培训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计划。遵循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向学员提供适合的培训内容,不得以承诺通过任何形式的文化艺术水平测试、考试等作为招生诱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明确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并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名称表述备注培训项目、培训形式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其提供的培训服务类别进行审查判断,判断标准可以参照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主动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避免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服务类别不一致的情况。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培训材料的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者正式出版物,选用境外培训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培训时间(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和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及高校校考相关专业培训。第九条(附则)本标准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面向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应当于2025年6月30日前或者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本标准规定办理办学许可等手续;不符合本标准等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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