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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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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20号)和关于印发东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立法计划的通知(东人发(2023)1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草案),现就草案内容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一是危险废物风险管控日益受到关注。第一轮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第二轮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均将危险废物列为重要内容,向我市交办和反馈了一批重大问题,尤其是广饶县甄庙村填埋事件因虚假整改被通报为典型案例,影响恶劣。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连续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等执法行动,排查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处置等违法行为,重拳打击涉废犯罪。二是国家和省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不断出台新部署、新要求,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强化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技术标准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三是“十四五”时期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推动危险废物风险管控。去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十四五”时期全国“无废城市”建设名单,我市入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东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有效管控等建设目标,推进风险整治、优化能力、协同治理等重点工作。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明显短板。一是我市经济结构偏重,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占比大,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风险高,更易受到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的影响和破坏。近年来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呈上升态势(2020年至2022年分别为0.028吨/万元、0.031吨/万元、0.048吨/万元),实现“无废城市”建设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的目标难度巨大。二是我市地广人稀,部分“四闲场所”较为偏远,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企业的快速发展,非法转移倾倒掩埋固体废物的问题时有发生,2020年、2021年连续发生东营区小宋村倾倒和河口区“404”倾倒等外来危险废物倾倒致死案件;第二轮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废历史遗留问题点位60个和46个,部分点位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量大、填埋时间长,治理难度大,环境安全风险高。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环境管理的法制支撑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是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的新安排和新要求,坚持从全局出发,协同推进危险废物风险整治,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绿色行动体系。二是聚焦当前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短板和痛点,特别是历史遗留涉废问题风险整治、危险废物倾倒突发事件防范等核心问题上,从立法、制度角度,厘清职责、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更好推动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突出问题的整改、提升,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三是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有效的管理方式需要以立法方式予以明确和固定,在国家、省日益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理论基础上,巩固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危险废物综合整治、危险废物能力建设、“无废城市”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借鉴省内如威海市的立法经验,突出地方特色,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我市的危险废物管理模式、路线和长效机制。二、起草过程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通知印发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高度重视,安排局法制业务科室牵头,固废业务科室负责编制工作,推进管理办法的调研、意见征集、编制等。关于印发东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立法计划的通知印发后,特别是市人大立法协调小组第九次会议暨2023年地方立法计划推进工作会议召开后,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以固废业务科室为主的草案起草小组,向市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及各县区、开发区征集立法建议11条,起草完成草案第一稿。市生态环境局将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稿)向省生态环境厅固废处和各分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9条,采纳5条,修改形成草案第二稿。三、草案主要内容(一)草案结构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草案)共包含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50条。1.总则。共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条例的适用范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无废城市”建设要求,政府、部门职责,举报及奖励等内容。2 .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估,信息化和智慧管理等内容。3 .污染防治。包含5节,分别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源危险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经营,共21条,是本条例的主体部分,对各领域危险废物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共6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高风险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化以及小微企业管理等内容;医疗废物管理共3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计划制定、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以及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管理等内容;生活源危险废物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投放、有害垃圾收集处置、废弃电池管理、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其他危险废物管理共4条,主要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废弃物管理、船舶污染物管理、实验室废物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等内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共3条,主要包括降低危险废物经营风险、资源化利用产物管理、利用处置能力优化等内容。4 .特别规定。主要聚焦我市防范外来倾倒和整治历史遗留问题,共7条,主要包括历史填埋场地治理责任和豁免管理,重点场所巡查,运输车辆定位,工业废水跨区域转移,杜绝逃避监管,部门执法信息共享等内容。5 .法律责任。共7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减量方面、高风险危险废物管理方面、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动物诊疗机构废弃物管理、危险废物运输方面、工业废水跨区域转移方面等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附则。共3条,包括名词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日期等内容。(二)重点内容1 .重点关注涉废历史遗留点位治理和非法倾倒问题。条例第四章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聚焦当前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两方面突出问题而作出的具体规定,这两方面突出问题是:一是我市涉废历史遗留点位多,倾倒、填埋固体废物量大,填埋时间长,治理难度大,针对这一问题,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历史填埋场地的治理责任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费用来源是通过生态损害赔偿等方式向责任人追偿,无法查明责任人的或者责任人确实无法承担的,处置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豁免规定,历史填埋场地清理以及水体环境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处理的可以实行豁免管理,拓展了历史填埋场地清理的途径。二是危险废物倾倒、填埋等非法处置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外来倾倒,防范难、风险大,针对这一问题,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从重点场所日常巡查、危废运输车辆定位、工业废水跨区域转移、以副产品逃避监管等4个关键节点作出具体规定,封堵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源头和监管薄弱点;第四十条压实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责任,共享信息,形成打击合力。2 .着力推动重点领域危险废物规范管理。一是以“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为导向,推动工业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等减量措施,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降低处置率,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二是推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统筹考虑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三是强化医疗废物规范管理,落实属地县区政府责任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四是完善有害垃圾管理,推动机动车维修单位产生的废机油、废电池等危险废物的规范收集、贮存、处置。五是建立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废弃物的收集、处置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体系,推动规范处置。六是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推动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严控已过剩的利用处置能力的无序增加。七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 .持续巩固我市危险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成果。一是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估,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二是以贮存风险防控为重点,全面落实高风险危险废物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三是重大疫情期间,强化医疗废物和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临时贮存点,及时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安全规范应急处置。四是持续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机制,落实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的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五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源化利用产物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产情况、以及销售去向。六是禁止新建、扩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处置能力已经过剩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七是落实“四闲场所”等重点场所属地网格员日常巡查制度。(三)创新内容1.工业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将危险废物减量措施、目标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首次写入地方法规,明确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未实现年度减量目标的,不得新、改、扩建增加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建设项目,并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无明确的年度减量目标的企业设定了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界定高风险危险废物。将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剧毒、含有一类重金属(种、汞、铅、镉、络以及鸵、睇等)、强腐蚀性、反应性以及其他应纳入的等6类危险废物界定为高风险危险废物,在贮存等重点环节易发生环境安全风险,并定期对贮存设施和贮存的高风险危险废物开展风险隐患评估,法律责任里也规定了未开展评估或者超期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的罚则。5 .对工业废水和船舶水污染物跨区域转移作出规范。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将不能在港口就地处理的船舶水污染物和需要跨区域处理的工业废物界定为液态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管理,并禁止接收市外的未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工业废水和船舶水污染物,有效防范以废水名义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废水。对不按固体废物管理,非法跨区域转移工业废水、船舶水污染物的,也规定了相应的罚则。6 .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一是明确了空闲厂房、废弃院落、废弃井场、窑坑湾塘等涉废重点场所日常巡查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苗头性行为,防范倾倒事件发生。二是明确将危废承运车辆安装定位服务并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网写入地方法规,对委托未安装定位服务系统并联网的运输车辆承运危险废物的企业明确了相关罚则。附件:1.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草案)及制定依据2.参考资料目录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工业危险废物第二节医疗废物第三节生活源危险废物第四节其他危险废物第五节危险废物经营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制定依据:本条阐明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制定依据:本条阐明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基本原则】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三化”原则适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四条【建设“无废城市”】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建设“无废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控,推动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危险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制定依据: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控,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2240号)要求,我市实施“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形成东营特色的“无废城市”建设和管理路线,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逐步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有效管控,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第六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举报及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科学调配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保障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文件(二十二)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第九条【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危险废物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污染防治项目、涉废历史遗留问题隐患整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技术研发等,保障相关表彰奖励资金以及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二)生活垃圾分类;(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落实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回收利用的奖励、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要完善政策体系,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第十条【联合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制定依据: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能力评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估,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制定依据: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文件(十八)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是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基础性工作。第十二条【信息化和智慧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学技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本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数据共享。制定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信息管理,打通多部门固体废物相关数据,形成高效监管格局和服务模式。所附“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中第51项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监管情况为必选指标,指标主要内容为落实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城市建成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管理数据的信息化监管服务系统,通过打通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各部门相关数据,实现全过程信息化追溯相关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打通多部门间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壁垒。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2240号)文件要求,推动固体废物管理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数据共享与平台互联互通,运用信息化建设“一张网”、部门协作“一套数”、服务企业“一点通”等技术体系,实现“无废城市”智慧化监管,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工业危险废物第十三条【源头减量】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具体的危险废物减量措施和减量目标,列入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每年要对危险废物源头减量效果开展评价,年度减量目标未实现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增加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建设项go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三十八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第二款规定为我市创新要求,在固废法和相关技术导则的基础上,明确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减量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未实现年度目标的,限制新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第十四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业企业应优先资源化利用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够自行利用或者本省内有充足的资源化利用能力的危险废物,不得采用焚烧、填埋等处置方式处理。对确无利用价值宜采用焚烧方式减量或者降低危害性的危险废物,不得直接填埋处置。制定依据: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文件要求,企业应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优先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鼓励危险废物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建设技术先进的大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所附“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推动城市大幅度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第31项指标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下降幅度是必选指标,指城市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减少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提高工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第十五条【贮存管理】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相应的稳定化措施,并定期对贮存设施和贮存的高风险危险废物开展风险隐患评估。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高风险危险废物包括以下几类:(1)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2)剧毒危险废物;(3)含有种、汞、铅、镉、辂以及鸵、睇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含汞灯管、含汞开关、含汞温度计、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4)强腐蚀性危险废物;(5)反应性危险废物;(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应纳入高风险危险废物管理的。制定依据:此条款是我市创新条款,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中风险较高的几类危险废物,对贮存方式、贮存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企业开展风险隐患评估,杜绝环境安全风险。第十六条【园区循环化】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产业园区应实施循环化改造,显著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实现园区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固体废物产排量大幅降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托园区定位、产业布局,建设和引进关键项目,合理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物尽其用,切实提高资源产出率。制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04号)文件要求,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显著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通过循环化改造,实现园区的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固体废物、废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降低。按照“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原则,建设和引进关键项目,合理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物尽其用,切实提高资源产出率。第十七条【园区资源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的环境综合管理,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定期评估园区内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理处置方式、综合利用途径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推动园区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原材料和废弃物源头减量。加强资源深度加工、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物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推动既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升级改造。制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04号)文件要求,园区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原材料和废弃物源头减量。加强资源深度加工、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物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加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实行污染治理的专业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强化园区的环境综合管理,构建园区、企业和产品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第十八条【小微企业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考虑园区内年产废量IO吨以下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依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或者利用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收集网络,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服务。制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文件要求,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通过开展试点,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研究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原则上应将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第二节医疗废物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计划】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第二十条【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分布情况,至少建设一处规范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收集、运输规模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的医疗废物要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过程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制定依据: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区域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第二十一条【重大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提升处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临时性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集中贮存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收集的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应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或者应急处置单位处置,完善交接记录和转移记录。临时性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提停止使用时,应做好场所和设施的消毒工作,并采取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文件(二十三)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2021年底前,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山东省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处置方案(第五版)中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社区管控指引相关规定,中高风险区要规范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和医疗废物临时收集点。核酸检测阳性者、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物处理。山东省集中隔离观察场所设置与管理指南相关规定,应在集中隔离点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点,由专人管理,有明确警示标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及时清运。第三节生活源危险废物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有害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为(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第十八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三条【有害垃圾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做好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投放有害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制定依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第二十四条【有害垃圾收集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收集、暂存、运输有害垃圾,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有害垃圾投放点至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收集过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豁免危险废物管理。制定依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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