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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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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x

    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长期在五指山市定居或工作,且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担当,提高传承和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一般每隔三年开展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每一批的认定工作形成专门的认定方案。第七条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认定工作、网上发布评选公告(同步发文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申报单位作推荐初审意见(若涉及食品、医药类等项目还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核)、项目保护单位复审(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有团队协作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长期在五指山市居住或工作(3年含以上),连续传承该项目15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能够准确流利地表达出传承的技艺及简介;(三)在所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少培养后继人才2人;(六)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工作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推荐申报单位(如:乡镇人民政府等)如实提交下列信息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自愿申报情况,包括姓名、民族、年龄、从艺时间、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成就、贡献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同意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六)其他有助于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先向推荐申报单位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再由推荐申报单位向市文化馆(项目保护单位)统一提交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推荐申报单位可以在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下,向市文化馆提交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申报传统医药类、传统饮食类的人员,还应取得行业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意,由行业部门对其从业资质、食品药品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审核。第十条市文化馆接收到推荐申报材料后,结合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现存等情况,向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开展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第十一条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建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小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下一步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人选名单后进行公示。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和复议。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重新评审。第十三条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小组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经过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确定该批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后向社会公布,并对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参加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采取自主收徒或集中培训等方式,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一)妥善保存好相关实物及做好资料收集;(三)配合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项目保护调查、研究、记录等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活动。(五)按规定向项目保护单位、所属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驻地变化等重大事项报告。(六)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所属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估等工作。第十六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档案内容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习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评估考核等情况。第十七条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奖励或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于年老的传承人,在每年考评中应出具每年培养的弟子及弟子取得的成绩,及每年口授参与的传习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传承人,由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市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公告,被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将不再享受一切待遇。(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法人资格,或长期不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传习工作的;(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四)连续两次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六)丧失传承能力的;(七)自愿申请放弃市级传承人资格的。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实施五年,由五指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新增的市级传承人认定应参考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度的认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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