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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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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docx

    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气瓶及气瓶阀门制造许可。根据新目录对气瓶品种分类的调整,按照减化许可数量、扩大许可覆盖范围的原则,依据瓶规附件A对气瓶制造许可级别品种进行相应调整。新目录范围内的气瓶许可级别品种划分见附件2,气瓶阀门制造许可项目划分见附件3,同时取消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中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按照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管理,制造其焊接结构的筒体不需要取得气瓶制造许可。制造其他消防灭火用气瓶仍需取得气瓶制造许可。(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1 .外封头盛装介质符号标志要求。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焊接绝热气瓶的错装错用事故,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瓶规1.14.1.3的规定,在盛装液氧、液化天然气、氧化亚氮介质的焊接绝热气瓶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LNG""N2O"等介质符号。大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60mm,中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40mmo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企业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15年12月底前使用完毕。2016年1月1日起,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必须采用符合瓶规规定的封头产品。2 .产品标签要求。焊接绝热气瓶瓶体上应根据充装介质粘贴相应的产品标签,标签样式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3 .定期检验要求。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1.5条规定执行。(三)关于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形式及螺纹旋向。对于直接作为介质充、放接口的气瓶阀门出气口,其连接形式及尺寸应符合瓶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防止气体错装、错用的结构形式。用螺纹连接的可燃气体气瓶的阀门出气口螺纹应为左旋,用于助燃和不可燃气体气瓶的阀门出气口螺纹应为右旋。车用气瓶阀门出气口连接形式和尺寸可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装设气相和液相阀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出气口,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液相阀门的出气口宜采用快装结构,气相阀门的出气口应为左旋螺纹结构。(四)关于气瓶焊缝。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体连接的承压焊缝,应按照瓶规4.4规定采用自动焊;采用全焊透或者双面焊的阀座(或塞座)角焊缝,以及焊接绝热气瓶上的接管与瓶体连接的焊缝可采用其它焊接方式。(五)关于气瓶无损检测。瓶规4.4规定"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相应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可检部位",其中"全部可检部位”是指相应标准规定的检测范围。(六)关于气瓶水压试验。按照瓶规4.9条规定,无缝气瓶(小容积气瓶除外)应当采用外测法进行水压试验。目前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应积极整改,落实配备外测法实验装置,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修订以前,仍可以继续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但新申请取证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必须符合瓶规4.9条的要求。(七)关于气瓶标志。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铭牌标记、标签标记等),应按照瓶规附件B规定的内容和排列格式执行。如果确有困难的,可对排列格式做适当调整,但内容、项目应当符合瓶规要求。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瓶规规定对现有气瓶标志及时调整。2016年1月1日起,气瓶制造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瓶规规定的气瓶标志。(八)关于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出厂时未安装阀门的气瓶除外。(九)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气瓶需要更换气瓶阀门时,检验机构应选用具有气瓶阀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阀,并在检验报告或安全评定报告上注明气瓶阀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十)关于对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当地质监部门应确定负责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或专业单位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当地质监部门暂未确定单位的,由实施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按照瓶规7.2条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气瓶产权单位应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委托给当地质监部门确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十一)关于车用气瓶充装记录。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且信息系统能够自动记录并保存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充装记录相关内容,充装单位可不再进行人工书面记录和粘贴充装标签。(十二)关于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证书。鼓励气瓶制造企业将气瓶批量质量证明书和监检证书上网公示(应与气瓶瓶号钢印或在气瓶上装设的识别条码对应),并在产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印制识别二维码,为用户提供利用手机上网查询真伪功能。经气瓶用户(买方)同意,实施上述措施的气瓶制造企业可以不再向用户提供纸制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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