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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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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意见.docx

    庆阳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电力接入工程,为用电客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之间所发生的入网工程,工程建设投资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第二章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划分第四条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按照用电容量等分为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第五条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一)低压小微企业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经由电网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进行接入,产权分界点前的延伸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第四部分第九条各供电企业要逐步将电网投资界面延伸至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红线”)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解决。(二)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延伸10千伏电源线路至用电客户建筑红线外,延伸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配套的电力通道、电力管线(管廊)等由属地政府或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甘政办发(2021)72号第二部分第二条: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按规定用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公网线路无法满足中大型企业用电客户的用电容量、用电可靠性等需求时,可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电力专线供电,配套的电力通道、电力管线(管廊)等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甘工信发2011775号:客户的专用线路和在公用线路上T'接供电的客户专用分支线路以及客户投资建设的场内供用电设施,原则上由客户负责运行维护),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解决。(三)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将公共电网延伸的电力接入工程投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征收)项目投资成本。(国办函2020129号第六部分第一条: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四)工业园区(不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关于推进全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政发(2021)34号)的要求执行。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入网工程,由园区按照基础设施“七通一平”标准建设,建成报验后统一移交电网企业运营维护。(甘政发202139号第六部分第十四条: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入网工程,由园区按照基础设施“七通一平标准建设,建成报验后统一移交水电气暖经营企业运营维护卜第六条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一)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电客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市、县(区)政府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投资主体建设。县(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可以按规定用于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甘政办发(2021)72号第二部分第二条: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按规定用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二)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35千伏及以上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将公共电网延伸的电力接入工程投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征收)项目投资成本。(国办函2020129号第六部分第一条: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三)园区内从用电客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入网工程,由园区管委会按照“标准地”基础设施标准投资建设,建设报验后移交供电企业运营维护。(甘政发(2021)39号第六部分第十四条: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入网工程,由园区按照基础设施“七通一平”标准建设,建成报验后统一移交水电气暖经营企业运营维护b第三章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第七条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的,建设流程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基建工程管理规定。园区、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参照第八条执行。第八条35千伏及以上或园区的用电客户电力接入工程,由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实施。具体实施流程:(一)规划对接。电网企业做好电力专项规划编制,并报规划主管部门评审审查,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定期开展实施评估和修编工作。电网企业定期对接政府主管部门获取全市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明确各区域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作为后续电网网架建设、设备改造、用户接入的依据。(二)项目启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电客户、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根据用电需求对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需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出具接入系统初步方案。(三)工程设计。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应的工程实施主体,由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根据电网企业出具的正式供电方案组织开展接入工程设计并编制工程概(预)算书,工程设计应符合输变电工程设计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运行管理规程要求,工程概(预)算采用最新电力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如有更新则参照最新标准执行。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通知电网企业参与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审查。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接入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和审查。(四)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按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通知电网企业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验收。涉及在电网企业所辖公网变电站、运行输电线路的施工作业,应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接受电网企业的管理。(五)资金管理。电力接入工程可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与电网企业协商,委托电网企业代建,资金拨付给电网企业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接受监管,建设流程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基建工程管理规定。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统一标准结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六)运行维护。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做好其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用电客户可靠用电。对于由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建设的、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监管工作依据资产属性可由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与客户、电网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无偿移交至电网企业管理,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电网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第四章附则第九条电力接入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及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电网企业协商确定。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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