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水电司发〔2019〕130号 工资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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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水电司发〔2019〕130号 工资预算管理办法.docx
甘水电司发(2019)13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现将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3日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19年5月23日印发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收入更合理、更有序,充分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革省属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工资调控目标要求,根据公司效益、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生产率,对公司员工工资总额和员工工资增长幅度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子)公司自主分配与公司宏观调控相结合;(二)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四)坚持分类规范和分级管理结合。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及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线,确定公司的工资总额。分(子)公司根据公司年度内工资增长情况,结合本分(子)公司效益、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工资总额。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更加符合所在行业和自身特点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建立职工基本工资(固定薪酬)与当期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挂钩,绩效工资(浮动薪酬)与公司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并调整的联动机制。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会同生产经营部、财务部进行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监督、评价工作。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八条工资总额是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生产经营等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劳动人事计划,综合考虑公司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劳动生产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政府国资委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第十条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按照“工资总额和效益同向增减”的原则,确定公司、分(子)公司年度内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一)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且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以增长,增幅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和公司工资增长调控线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二)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但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三)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四)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但未完成下达生产经营目标的,经济效益同比增长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经济效益同比下降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同比减亏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同比增亏的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第十一条公司因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等增人和实施兼并重组等预算管理范围变化产生的新增工资总额,按照年初申报、年终据实清算的单列方式进行管理。新增人员平均工资一般按照不超过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第十二条九洲公司、九龙公司、三维公司、建安公司纳入预算管理但不上报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有关指标,与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保持一致。第十三条公司要合理调整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妥善处理内部收入分配关系,工资分配适当向一线职工、关键岗位人员倾斜。第十四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预测、经济效益指标预算情况;(三)预算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预测、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与工资总额预算联动的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预测;(四)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决算明细及编制说明,预算年度工资总额明细表及编制说明;(六)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七)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人工成本情况表及利润表;(八)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年度内工资总额预算的决议。第十五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中经济效益指标值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采用累加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及公司的通知及时上报工资总额预算。不符合本办法原则规定的,重新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第十七条各分(子)公司上报的工资预算总额经公司研究决定后下发执行。各分(子)公司要严格执行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的过程监控和目标考核,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第十八条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出现重大变化、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和预算管理范围发生变化时,每年8月15日前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适度调整。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执行。第十九条根据国资委要求,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各分(子)公司定期上报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支出。第五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分(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考核。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各分(子)公司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和指导,定期对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工资发放、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通过厂务公开栏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公司员工公布,接受广大员工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