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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专项规划(2023—202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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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专项规划(2023—2027年).docx

    遂宁市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专项规划(20232027年)遂宁市位于四川盆地中部,涪江中游,地貌上属四川盆地山地丘陵的一部分,是山洪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城市。受地形地貌、地层岩性、降雨、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山洪地质灾害频发。全市山洪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突发性、长期性等特点,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减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在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基础上,根据四川省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遂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遂宁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遂宁市“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遂宁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3年至2027年。第一章基本情况第一节工作基础1 .搬迁依据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发(2022)50号文),全省开始开展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迂摸底调查。2022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四川省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497号),并发布了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指南,全省有序推进了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工作。2022年12月一2023年1月,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和射洪市完成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分别录入了避险搬迁数据库系统,并报送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月一4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数据进行了复核汇总,并报送自然资源厅;市水利局对各县(市、区)山洪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数据进行了复核汇总,并报送水利厅。2023年5月一9月,自然资源厅和水利厅对全省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数据进行了汇总,并联合编制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2023年10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意味着四川新一轮山洪地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启动。根据前期摸底和省级规划,未来5年,我市586户受山洪地灾威胁的群众,将搬迁至具有生产、生活条件的安全适宜地带。2 .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基本情况本轮规划期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工作过程中,共核查遂宁市内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87处,其中船山区32处、安居区30处、射洪市24处、蓬溪县46处、大英县55处。各县(市、区)已对所辖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逐一核查,复核率100%。本次市级调查已对上述5个县(市、区)进行了抽查核实,复核率不低于30%。摸底调查过程中,共调查复核187处地质灾害隐患点,51处隐患点防灾建议为避险搬迁,涉及应搬为206户717人,其中愿意搬迁为82户306人,其他两处隐患点愿意搬迁6户19人;187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愿意搬迁共计88户325人。风险区中建议搬迁219户725人。表1-1遂宁市各县(市、区)地质灾害统计表县(市、区)现存地质灾害点威胁户数威F船山区32276大英县55351安居区30248射洪市24255蓬溪县46414合计1871544本轮规划期内,山洪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工作过程中,共核查遂宁市内现有山洪危险区共139处,其中船山区21处、安居区21处、射洪市32处、蓬溪县33处、大英县32处。各县(市、区)已对所辖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逐一核查,复核率100%。本次市级调查已对上述5个县(市、区)进行了抽查核实,复核率不低于30%。本轮规划期内,山洪灾害避险搬迁对象155户。山洪灾害避险搬迁的县(市、区)为船山区、大英县、安居区、射洪市,无蓬溪县。搬迁对象总数在100户以上的县(市、区)为大英县(户数占73.5%),100户以下的县(市、区)为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市(户数占26.5%)。表12遂宁市各县(市、区)山洪灾害统计表县(市、区)现存山洪灾害区威胁户数威胁人船山区215261917安居区2112014098射洪市3235841405»蓬溪县3320737292大英县3225848099合计1399968354a3.前期工作基础一直以来,我市将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生命工程”“底板工程”持续推动。2010年起,我市开始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此后每年均开展了避险搬迁工作,截至2022年末,我市共投入资金5004.1万元完成了1436户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目前,我市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库以及项目立项、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机制,为避险搬迁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多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显著的防灾减灾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群众认同感强、满意度高,为深入推进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节面临形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强调,把防风险、保安全作为底线任务,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防汛抗旱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四川。这为我市做好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市避险搬迁工作已进入“深水区”,紧紧围绕“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目标要求,整合相关政策保障搬迁安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因地制宜培育发展特色产业,保障搬迁群众就近就地就业,提高群众避险搬迁的主动性、积极性,但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搬迁使贫困农户面临资金压力。对于受地质灾害威胁而家庭经济贫困的农户而言,他们仍然面临着“搬不起”的窘况;有的农户通过借贷获得一定的搬迁资金,但搬迁后将处于长期负债或因搬迁而陷入贫困,这严重背离了搬迁项目最初确定的“能致富”初衷。二是搬迁农户签订搬迁协议后反悔。避险搬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农户安全问题,理应得到受威胁农户的支持。事实上,多数农户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但仍有部分农户在签订搬迁协议后,出现反悔的情况,使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1)与避险搬迁项目补助标准相比,商业占地搬迁项目补助标准较高,导致已列入避险搬迁对象的农户不愿搬迁。(2)因补助标准的变化,导致纳入先前搬迁计划而因各种原因滞后搬迁的农户不愿搬迁,持观望态度。三是搬迁农户在搬迁后必须将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的房屋拆除,将宅基地复耕复垦,部分村民不愿将旧房拆除故不参加避险搬迁。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因素:(1)为了保留生产用房,部分农户不愿拆除旧房。搬迁后的新房与耕地的距离较远,生产活动不方便,一些农户希望在耕地附近保留部分生产用房,用于堆放生产农具、饲养家禽牲畜和作物收获期临时看护休息而不愿拆除旧房;有些农户表示宁愿放弃政府资金补助,也不愿拆除旧房。(2)部分老年人具有强烈的怀旧情结,不愿离开长期居住的旧房。(3)目前农村劳动力普遍缺乏,农户对新增耕地的需求不如以前迫切,宅基地复耕不论对搬迁农户,还是所在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均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并且复耕还需要一定的投入。(4)部分农户无资金和技术拆除旧房。拆除旧房,特别是砖混结构房屋,需要有专门技术和设备支持。农户自行拆除旧房时,既面临着安全隐患,也存在建筑垃圾堆放或处理的问题,因此,农户不愿拆除旧房,或旧房拆除不彻底,导致原宅基地难以复耕。四是搬迁选址困难,目前未能完成搬迁的大部分原因是新建房屋选址困难,需要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做好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工作是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直接有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受威胁村(居)民远离山洪地质灾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关于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防汛减灾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胜于救”,遵循“避让优先、应搬尽搬,统筹推进、分步实施”总体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增强资源要素保障、加大投入和后续发展扶持力度,着力从源头防范化解灾害隐患风险,为受威胁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坚决打好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攻坚战、持久战,分步、有序、稳妥开展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第二节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稳妥有序开展的根本保证和根本原则。必须立足市情实际、发挥政治优势,各县(市、区)发挥主导作用,科学制定总体搬迁规划,组织动员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资源力量,督促推动各项保障措施有效落实。精准识别,加强引导。各县(市、区)要在各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肃认真开展搬迁区域科学确定和搬迁对象精准识别,确保不漏、不重、不错。要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作为开展搬迁动员的有力途径,深化群众对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认同,提高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为高质量完成搬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因地制宜,科学安置。各县(市、区)要按照遂宁市落实山洪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采取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各地具体实际和群众意愿,采取农业、自谋职业、劳务、教育等多种形式保障后续发展。部门协同,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作为实施主体,要密切协同配合,把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生态修复、土地整治、乡村振兴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搬迁工作,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就业、生活好”。第三节规戈I目标为夯实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基础,计划在20232027年内,动态销号地质灾害隐患点约50处,降低山洪灾害危险区风险等级5处,通过搬迁彻底改善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持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经逐点精准核查,计划地质灾害避险搬迁431户、山洪搬迁155户。第三章搬迁对象和任务第一节搬迁对象在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范围内的村(居)民;地质灾害风险区内靠山临崖、高陡斜坡(边坡)、沟谷沟口等受威胁村(居)民;山洪灾害风险区的村(居)民;其他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且有搬迁条件的受威胁村(居)民。第二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截至2023年1月,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431户,涉及5个县(市、区)。按区域划分,深丘地区搬迁对象203户(占47.1%),浅丘中丘地区搬迁对象228户(占52.9%)o从数量划分,搬迁对象总数在Ioo户以上的县(市、区)为船山区(户数占26.9%)、大英县(户数占29.7%),50100户的县(市、区)为射洪市(户数占17.4%)、蓬溪县(户数占15.1%),小于50户的县(市、区)为安居区(户数占10.9%)o第三节山洪灾害避险搬迁对象截至2023年1月,山洪灾害避险搬迁对象155户。山洪灾害避险搬迁的县(市、区)为船山区、大英县、安居区、射洪市,无蓬溪县。搬迁对象总数在100户以上的县(市、区)为大英县(户数占73.5%),100户以下的县(市、区)为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市(户数占26.5%)。第四节搬迁任务5年规划期通过分阶段实施,共避险搬迁安置受威胁村(居)民586户,其中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431户,山洪灾害避险搬迁对象155户。第一阶段任务(20232025年):按照“紧迫优先、应搬优先”原则,用3年时间,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风险区)受威胁村(居)民搬迁安置336户;完成山洪灾害危险区受威胁村(居)民搬迁安置96户。第二阶段任务(20262027年):用2年时间,完成紧迫程度一般且有搬迁意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风险区)受威胁村(居)民搬迁安置96户;完成紧迫程度一般且有搬迁意愿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受威胁村(居)民搬迁安置59户。表31四川省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任务汇总表(20232027年)单位:户序号1市(州)成都市总计1419阶段目标备注第一阶段(20232025年)第二阶段(20262027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合计2026年2027年合计2362604008963002235232自贡市16671968945913723攀枝花市289354240117100721724泸州市3201439551289310315德阳市175695130150250256绵阳市6165866129820004164103396820017广元市8395231168071970501208遂宁市431591471303365540959内江市1269154582459119554207410乐山市208635788942176518813332111南充市28813188531323249422016738712宜宾市9011483302166941505720713广安市10649346042998252308214达州市18601239Ill163151318016734715巴中市5257460166419404064600593119316雅安市297513352702591864585526Illl17眉山市24128607015853308318资阳市35223103500019阿坝州68081002462215047121396700209620甘孜州665183514801764407915721000257221凉山州935880023892919610822779733250合计5119074851350015443364289000576214762表32四川省受山洪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任务汇总表(20232027年)单位:户序号1市(州)成都市总计57阶段目标备注第一阶段(20232025年)第二阶段(20262027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合计2026年2027年合计157133522222自贡市0003攀枝花市44404泸州市0005德阳市94923322933626绵阳市17463592302998884304288587广元市1032131523219518遂宁市155312342962930599内江市606610乐山市393939011南充市278816561112宜宾市1271716437614375113广安市00014达州市1143774431397015巴中市13621375838407816雅安市2621077017712738517眉山市721322418资阳市00019阿坝州3857712911832442196120甘孜州5871975Ill20519019238221凉山州438615165176356207719534030合计82355728509832405295928715830第四章搬迁安置第一节搬迁方式搬迁方式分为整点(区)搬迁和局部搬迁两种。鼓励对处于地震断裂带附近、治理费效比差、治理工程受损且修复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成灾风险高、生存环境较差、可持续发展难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风险区)受威胁村(居)民实施整点(区)搬迁。对整点(区)搬迁以外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受威胁村(居)民实施局部搬迁。第二节安置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安置、集中安置、自主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搬迁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缺乏集中安置条件的可插入已有村落分散安置或分散选址安置。比如区内对于搬迁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地质灾害点,采用就近分散安置的方式,就近安置点处于地质灾害点以外的安全区域,且距灾民原址较近,即可以减少搬迁工作量,亦不影响搬迁户正常的生产生活。集中安置:不具备就近分散安置条件的,可选择集中安置,一般是指农户数量较多的安置点,且农户建房是在村、乡级政府的统一规划下进行,形成街道。使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对于集中安置的场地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其场地适宜性进行评价。自主安置:有些地质灾害点的居民不愿意接受集中安置,也不愿意接受分散安置。对于这类型的地质灾害,应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劝其进行自主安置,自行搬出危险区的安置方式。自主安置方式包括异地购房、异地租借住房、投亲靠友、自主选址修房等方面。第三节选址建设选址原则。(1)安全原则:新址地带及其附近地区应不受地质灾害的影响与危害,避免搬迁安置对象再次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与危害;(2)就近原则:新址尽可能靠近原址,尽可能避免跨越行政区域带来的不便;(3)安置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新址应当有利于搬迁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提高,力求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4)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原则:对于相对集中的安置区,应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相结合。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用地条件,进而达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目的;(5)科学实际原则: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在充分征求地方政府及农户意见的基础上,选择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进行安置。选址要求。(1)交通条件:搬迁避让农户和村落安置区要临近公路、机耕道与人行便道,以及新开便道可与之相通,新址到就近场镇和城区的路程与原址相差不大甚至好于原址,有利于搬迁安置农户和村落的生产和生活。(2)土地资源:搬迂安置的村落和农户应有满足生产和生活需求的可供耕地和宅基地土地资源。耕地应适宜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生产,离居住地较近及交通便捷等。(3)水源条件:分散安置农户应有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和生产用水标准的水源条件,而且满足用水安全和方便的条件;集中安置场址区还应提出水源地及供水方案建议。(4)生产生活环境:搬迁安置农户和村落应具备电力、燃料(电、燃气、煤)等供应条件,周围的人文与自然环境良好,具备医疗卫生及子女受教育条件,有利于种养殖业发展及生产、生活资料采购与农副产品销售便捷等。(5)新址安全:新址应不受地质灾害等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和危害。(6)地基稳定性:分散农户安置地应选择在地形相对平坦(地形坡度小于15。)、地基土较均匀的区域,同时对土体岩性、厚度、结构、密度、程度及适宜性进行评价;斜坡地带选址应注意填方基础和挖方边坡的稳定性;岩溶塌陷区应注意覆盖层厚度及物理力学性质和地下水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对于集中安置区除上述要求外,必要时提出勘察工作建议。(7)搬迁安置场址适宜性评价:在开展上述选址工作的基础上,选择安全性、生产生活条件和地基稳定性3个影响选址的主要因素作为评价因子,同时考虑搬迁农户的认同,对所选场址进行综合评价。对达不到适宜和基本适宜的场址,进行重新选择。(8)搬迁安置场址原则上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第四节复垦整治避险搬迁群众迁出后,需按规定拆除迁出地住房及庭院等附属设施,并注销不动产权证等证书。当地政府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组织对搬迁群众原有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第五章资金筹措按照“省级补助、市县配套、金融支持、群众自筹”原则,多元化筹措资金。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一般地区一般户3.5万元/户进行奖补,市级资金给予地质灾害避险搬迂一定基础补助。省级考核激励采取“分类分层补助、政策统筹协调、次年考核激励、逐年升档补差”方式,分类分层设定奖补标准,向搬迁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奖补标准注重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省级补助政策的统筹协调;根据县(市、区)截至上年末累计完成任务量所在档次给县(市、区)累计完成任务量所在档次提升的,按照各档次间奖补资金差额由省财政予以补差。在省级基础补助和考核激励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统筹本级财力,整合相关渠道资金,用好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避险搬迁资金筹措力度。鼓励各地在做好风险评估防范基础上,依法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运用银行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第六章支持政策第一节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和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支持力度,灾(险)情发生后及时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避险搬迁支持力度,支持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弱化盈利考核要求。支持探索盘活利用腾退土地的市场化路径,筹集搬迁安置建设资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避险搬迁户可申领租赁补贴。积极引导企业、个人等开展捐助或援建。第二节保障搬迁用地需求指导县(市、区)尽快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村片区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灾害安全防护范围,合理布局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探索建设紧凑型村庄。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避险搬迁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按规定进行流转交易。避险搬迁农房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国家单列安排的宅基地计划指标解决;采用集中安置的,由省级统筹,全额保障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可使用复垦产生的指标保障。搬迁安置用地报批时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在本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落实的,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落实,仍无法落实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借支。可将符合条件的避险搬迁迁出区和迁入区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范围,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建立健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避险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挂钩机制,加大用地计划指标对避险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第三节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对集中安置点,可按规定统筹涉农资金,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避险搬迁新建安置区向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延伸覆盖区域集中,合理配建完善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商贸物流等生活服务设施,强化县城和产业园对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采取扩建等方式建设集中安置区的,可结合安置区人口规模及分布、风俗习惯等因素,在原有配套设施上进行改造提升,满足搬迁群众公共服务需求。根据集中安置点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等情况,指导属地合理分类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需开展环评的项目,指导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加快推进环评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点防洪工程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动实施;指导做好集中安置点水源水量论证,配套完善供水设施设备,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集中安置区、集镇迁改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避险搬迂户自建房需用砂石的,经所在乡镇政府核实后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点外联公路纳入交通有关规划或专项方案,加快推进建设,并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第四节提升持续发展能力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避险搬迁村(居)民进城落户,对在迁入地落户的实行“一站式”户口迁移和居住证办理服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协调重大工程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鼓励搬迁群众融入迁入地发展,扩大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支持利用衔接资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优先支持避险搬迁中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发展到户产业和庭院经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搬迁安置点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点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加大对搬迁任务较重地区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在集中安置点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搬迁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将避险搬迁安置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安置地政府负责为随迁子女提供就近就便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保障其入园入学需求。通过“全程网力、”和“一址多照”等登记便利化改革措施,为因避险搬迁造成经营困难的小微市场主体,提供包括歇业登记在内的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异地安置户参加养老保险,对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由财政按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信贷投入。第五节强化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保障避险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农村原有合法耕地、林地、草场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各类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权益,不得强行要求搬迁群众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避险搬迁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探索整合利用腾退宅基地和碎片化集体建设用地,推动土地流转。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间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工作,确保避险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采购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困难避险搬迁群众保障水平。第六节落实搬迁税费优惠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对纳税人因山洪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按规定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搬迁的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依法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指导、市县级为主体、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部署各项任务,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作调度。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在搬迁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团结带领群众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二节强化规划实施建立“市级专项规划+县级年度实施方案”工作架构,统筹推进遂宁市避险搬迁工作。市级根据省级总体规划,分解县级目标任务,建立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县级负责编制本级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年度实施方案,负责资金配套、组织动员、安置选址及评估、旧房拆除等工作,统筹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土地调整、迂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年度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复同意后向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期内,对因地震、暴雨等诱发山洪地质灾害的新增避险搬迁任务,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动态纳入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省市级给予基础补助,不享受省级考核激励奖补。规划实施结束后,将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继续纳入常态化工作予以实施。第三节严格监督考核将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纳入市级年度民生实事。建立健全避险搬迁督查通报机制,动态开展监测监管和风险评估。落实最严格的避险搬迁销号、降等制度,按照“清单制”要求,建立避险搬迁对象管理动态销号清单;按照“上图入库”要求,细化并规范新房建设、搬迁入住、旧房拆除、恢复耕种等阶段的工作流程、监测跟踪制度,强化避险搬迁过程管理,确保规范实施。2025年底,将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对避险搬迁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暂缓安排市级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并于规划实施完毕后,在规划任务总数内据实清算。要进一步加强避险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避险搬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避险搬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第四节广泛宣传动员加强对避险搬迁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结合“322”世界水日、“422”世界地球日、“572”防灾减灾日和“625”全国土地日等节点,开展多层级、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动员,积极争取基层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总结新做法、新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全面深入推进避险搬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八章搬迁验收第一节验收条件基本条件:(1)新建住房安置的应完成主体修建,基本具备安全居住条件,落实了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异地购房安置的已签订购房合同;投亲靠友安置的、其他货币化安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等出具相关证明;(2)验收前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旧房屋已拆除并复垦;(3)搬迁安置群众基本情况已公示且无异议;(4)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档案已建立。需要提交的材料:(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验收申请;(2)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搬迁安置群众等签订的合同(协议);(3)集中安置需提供县(市、区)住建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4)山洪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群众档案资料。第二节验收程序验收组织:(1)验收工作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验收工作组,视情况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工作;(2)若组织技术专家参与,技术专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在本级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专家库中抽取,并按照有关制度落实专家回避制度;(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验收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检,抽验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4)采取一次性验收方式。避险搬迁项目竣工后,具备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5)根据需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一定比例对已验收避险搬迁项目进行抽查。验收结论及评级方法:(1)避险搬迁工程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2)评定方法由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定。验收步骤和审查内容:(1)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户核实,制作验收档案(包括搬迁安置群众与新建和拆除房屋前后对比照片等电子档案);(2)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发出验收邀请函,共同组成验收组,可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参加;(3)召开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验收会,验收组听取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形成XX县(市、区)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验收意见书。第三节验收内容现场调查:(1)验收组逐户核查搬迁安置群众在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外新建(购)房屋搬迁入住情况和在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旧房拆除情况,查验避险搬迁档案资料;(2)验收组重点查验新建房屋与搬迁安置规划的一致性,搬迁安置群众范围、数量等基本信息的吻合性,搬迁所在地的地质安全情况及房屋修建情况。室内审查: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下达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计划、资金预算文件。2.XX县(市、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规划。3.搬迁安置群众的公示证明材料。4.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群众档案资料:(1)避险搬迁申请;(2)搬迁前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旧房屋照片;(3)搬迁后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外新建成房屋照片(异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新购房屋照片);(4)搬迁后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旧房拆除照片;(5)投亲靠友或其他符合货币化安置情形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6)支付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费用的票据复印件(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的除外)。第四节整改要求验收不通过或有缺陷的避险安置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集中安置点建设单位或分散搬迁安置群众按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单位(人)自理,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第五节资料汇交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建立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档案并归档保存,将避险搬迁项目档案资料录入四川省山洪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避险搬迁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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